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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权利理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思想基础,是以对个人为单位的人性论为起点开始讨论的。在界定自然权利概念的过程中,霍布斯赋予了自然权利自由、平等的原则,以自我保存为出发点与最终目的,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观得以构建。可以说,自由、平等与自我保存的人性需求是自然权利的最基本特征。
关键词霍布斯 人性基础 自然权利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5-02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体系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基础之上,他拒绝古希腊传统的善恶二分法,重构了以个人为载体的人性基础。他认为人所欲望或愿望的任何对象,就他本人来说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之为无价值或无足轻重。善恶标准就是个人好恶,不可能找到任何评判善恶的共同原则,所以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这种说法否认了从古希腊以来存在两千多年之久、广受中世纪学者所推崇的至善。在此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关于人性的绝对肯定的两条假设: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这为霍布斯自然权利思想的论证提供了理论起点。
一、激情与自由
霍布斯在论述自然权利人性基础时,把人的一切行为开端称为意向,当这种意向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愿望。而当意向是逃离某物时,一般就称为嫌恶。霍布斯认为感觉是人类思想的开端,想象是感觉运动的产物,在一系列感觉和想象产生和消退的过程中,形成一种受欲望和目的控制的相对恒定的思维系列,激情作为思维系列的目的,使人类具有了内在的主动性即意愿运动。因为生活本身就是一项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人类就在欲望和激情的驱使之下踏上了“幸福之路”。而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的不断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人类的欲望不是在一瞬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之路。由此,霍布斯告诉我们欲望注定是无限的。对于不断变化和运动的欲望来说,它彻底取消了人们获得幸福的的终点,也使目标成为了不断运动的未知事物,所以每一次达目标的幸福都是短暂而不可靠的幸福,因为还有下一个目标的有待实现,于是,人生就变成了一场无休止的“激情运动”。
在自然狀态中与个人欲望相对的是个人自由。霍布斯认为:“自由一词,按照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在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是一种不存在任何障碍妨碍一个人按照他的理性和判断所揭示的方式,运用他的力量来满足其欲望,达到其目的的状态。因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相互平等且自由,自然个人的自由就是其他人的自由,为了自我保存,自然人完全可以“漠视”一切外在障碍,并在事实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判断行事。就这样,人们在欲望的指引下,凭借着自身毫无限制的自由,追求着个人幸福所必需的事物。
霍布斯将生命、生活、幸福界定为激情的不断运动,激情变成了生活的全部内容。为满足永无休止的欲望,人生便成了确立欲望目标、达成欲望,然后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证既得利益与权势的循环往复。于此,霍布斯给我们展示了一个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得其一而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这是全人类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生命现象,也是人们追求生活的永恒动力。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担心既得利益和权势会在下一刻丧失的惶恐、焦虑中。这种状况与其说是人们在每一个欲望的实现中得到了幸福,不如说是处在如何保障当下的幸福和如何实现下一个欲望的循环往复的痛苦中,这使得人类理性的提出成为必要。
二、理性与平等
人们周而复始的追求幸福和快乐,同时自然也赋予了人类相似的特性。首先,人们在“身心的能力”方面大致平等,自然中人与人之间是同等的脆弱,同等的分担死亡风险与考验。其次,人们在“实现目的的愿望”方面是平等的。因为人们在满足自我保存这一目的的权利上是平等的,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也是平等的。再次,人们在相对平等的情况下产生竞争是必然的。人与人之间固有的力量、智慧、愿望等方面的差别以及权势的需求和虚荣导致人们对荣誉、名誉和光荣的追求伴随着无穷尽的猜疑和竞争,人们借助于暴力和诡计、狡诈和欺骗来实现他们的愿望,导致了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反自然的战争,人们在单纯的人性驱使下实际上处于一种恶劣的状况。然而霍布斯认为这种恶劣状况有可能超脱,一方面要靠人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的理性。
在霍布斯的论断里,人性包含着情欲与理性,霍布斯指出:“理性和体力、经验、激情一样都是人类的自然天赋。”情感是高于理性的,一方面是因为在内在运动的时间顺序上,理性总是远远滞后于激情。激情是意愿行动的开端,人总是首先受到情欲的驱使而行事。另一方面是因为理性是激情的工具。正如施特劳斯所说的那样:“人的欲望本身跟动物相比没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仅在于人的欲望有理性听凭使用。”虽然理性不能调控激情,但作为人类所特有的能正确推导的心理能力,理性的作用不容忽视。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经验或推理对于结果具有最远大和最可靠的预见,是人本身最善的斟酌”;还表现为对人类激情的推理能构筑新的道德观,尤其体现在当激情之间的冲突造成所有人之间的战争时,人们能够借助理性的力量,提出有利于摆脱自然状态的一般法则和基本方式。恰恰基于这一点,施特劳斯才精辟的将理性的作用概括为:理性即孱弱无力,又无所不能。
在霍布斯人性理论的根本原则中,人性是无穷无尽的欲望、虚荣和自负,这把人们带入了相互孤立,易于侵犯,危害四伏的境地中,与此相对的是对暴力造成死亡的恐惧成为了最好的美德。这种恐惧是一种相互的恐惧,就是说每个人对每个他人作为自己潜在谋杀者所怀的恐惧。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无限度地大于对生命的渴望,只有当理性告诉人们生命是幸福和宁静生活的条件时,人们才渴望生命。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或战争倾向里,保存生命成为了最大的善,死亡成为了至恶。在这里,霍布斯把对死亡的恐惧和道德良知统一起来,只有对死亡的恐惧得以认知并极力避免时,人们才能从对欲望、虚荣自负和对其幻想的虚无世界中解脱出来,依靠着受害者的经验走向理智。此时,和平成了自我保存的最好途径,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须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勤劳获得这一切的希望。理性,伴随着恐惧、希望的激情,造就了为世人所接受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及和平共处的共同法则,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法,自然法的发现为霍布斯自然权利的界定建立了基础。
三、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的界定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里,人类社会被分解为最基本、最简单的元素及独立的个人,他不再受任何外界的限制,处于绝对的自由状态,完全是自主和自足的。人们在自然理性的指导下发现和认识了自然法,作为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霍布斯揭示了其意义和内涵:禁止人们做毁损自己生命的事情或做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实;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手段的事实。前一个禁止,包含了作为主体的个人从积极方面对生命的摧毁和从消极方面对生命保全手段的放弃,后一个禁止强调人们具有积极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与自由。至此,为我们准确理解自然权利的内涵作好了基奠。霍布斯是这样定义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通过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用他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的权利。
在这里,“自我保存”的目的简明地概括了自然法的定义,列奥·斯特劳斯认为:“为消除暴力造成死亡的恐惧,这个权利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理性诉求,是一种只保护人身生命和躯体的一种诉求,它的公正性是无条件的。这样一来‘自然权利’就产生了,或者就自然显现出来了。”霍布斯将自然权利的内涵概括为自我保存、自由、平等三个方面。其中,自我保存是自然权利的出发点与最终目的,自由是自然状态下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是自然权利的实质和最根本特征;平等既是自然权利的前提,又是从自然权利可推导得出的最直接的结论。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观是以人性论为起点,在论述人类生而具有的自由、平等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上,以自我保存为根本目的而构建的。他的自然权利观完成了从自然到人、从道德规范到人的自然理性的双重转向,为个人权利的伸张提供了全新的表达方式,开辟了近代权利政治的理论路径,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政治哲学思想。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英]霍布斯著.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4][美]列奥·斯特劳斯著.申彤译.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关键词霍布斯 人性基础 自然权利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5-02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体系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基础之上,他拒绝古希腊传统的善恶二分法,重构了以个人为载体的人性基础。他认为人所欲望或愿望的任何对象,就他本人来说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之为无价值或无足轻重。善恶标准就是个人好恶,不可能找到任何评判善恶的共同原则,所以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这种说法否认了从古希腊以来存在两千多年之久、广受中世纪学者所推崇的至善。在此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关于人性的绝对肯定的两条假设: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这为霍布斯自然权利思想的论证提供了理论起点。
一、激情与自由
霍布斯在论述自然权利人性基础时,把人的一切行为开端称为意向,当这种意向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愿望。而当意向是逃离某物时,一般就称为嫌恶。霍布斯认为感觉是人类思想的开端,想象是感觉运动的产物,在一系列感觉和想象产生和消退的过程中,形成一种受欲望和目的控制的相对恒定的思维系列,激情作为思维系列的目的,使人类具有了内在的主动性即意愿运动。因为生活本身就是一项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人类就在欲望和激情的驱使之下踏上了“幸福之路”。而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的不断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人类的欲望不是在一瞬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之路。由此,霍布斯告诉我们欲望注定是无限的。对于不断变化和运动的欲望来说,它彻底取消了人们获得幸福的的终点,也使目标成为了不断运动的未知事物,所以每一次达目标的幸福都是短暂而不可靠的幸福,因为还有下一个目标的有待实现,于是,人生就变成了一场无休止的“激情运动”。
在自然狀态中与个人欲望相对的是个人自由。霍布斯认为:“自由一词,按照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在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是一种不存在任何障碍妨碍一个人按照他的理性和判断所揭示的方式,运用他的力量来满足其欲望,达到其目的的状态。因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相互平等且自由,自然个人的自由就是其他人的自由,为了自我保存,自然人完全可以“漠视”一切外在障碍,并在事实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判断行事。就这样,人们在欲望的指引下,凭借着自身毫无限制的自由,追求着个人幸福所必需的事物。
霍布斯将生命、生活、幸福界定为激情的不断运动,激情变成了生活的全部内容。为满足永无休止的欲望,人生便成了确立欲望目标、达成欲望,然后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证既得利益与权势的循环往复。于此,霍布斯给我们展示了一个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得其一而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这是全人类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生命现象,也是人们追求生活的永恒动力。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担心既得利益和权势会在下一刻丧失的惶恐、焦虑中。这种状况与其说是人们在每一个欲望的实现中得到了幸福,不如说是处在如何保障当下的幸福和如何实现下一个欲望的循环往复的痛苦中,这使得人类理性的提出成为必要。
二、理性与平等
人们周而复始的追求幸福和快乐,同时自然也赋予了人类相似的特性。首先,人们在“身心的能力”方面大致平等,自然中人与人之间是同等的脆弱,同等的分担死亡风险与考验。其次,人们在“实现目的的愿望”方面是平等的。因为人们在满足自我保存这一目的的权利上是平等的,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也是平等的。再次,人们在相对平等的情况下产生竞争是必然的。人与人之间固有的力量、智慧、愿望等方面的差别以及权势的需求和虚荣导致人们对荣誉、名誉和光荣的追求伴随着无穷尽的猜疑和竞争,人们借助于暴力和诡计、狡诈和欺骗来实现他们的愿望,导致了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反自然的战争,人们在单纯的人性驱使下实际上处于一种恶劣的状况。然而霍布斯认为这种恶劣状况有可能超脱,一方面要靠人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的理性。
在霍布斯的论断里,人性包含着情欲与理性,霍布斯指出:“理性和体力、经验、激情一样都是人类的自然天赋。”情感是高于理性的,一方面是因为在内在运动的时间顺序上,理性总是远远滞后于激情。激情是意愿行动的开端,人总是首先受到情欲的驱使而行事。另一方面是因为理性是激情的工具。正如施特劳斯所说的那样:“人的欲望本身跟动物相比没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仅在于人的欲望有理性听凭使用。”虽然理性不能调控激情,但作为人类所特有的能正确推导的心理能力,理性的作用不容忽视。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经验或推理对于结果具有最远大和最可靠的预见,是人本身最善的斟酌”;还表现为对人类激情的推理能构筑新的道德观,尤其体现在当激情之间的冲突造成所有人之间的战争时,人们能够借助理性的力量,提出有利于摆脱自然状态的一般法则和基本方式。恰恰基于这一点,施特劳斯才精辟的将理性的作用概括为:理性即孱弱无力,又无所不能。
在霍布斯人性理论的根本原则中,人性是无穷无尽的欲望、虚荣和自负,这把人们带入了相互孤立,易于侵犯,危害四伏的境地中,与此相对的是对暴力造成死亡的恐惧成为了最好的美德。这种恐惧是一种相互的恐惧,就是说每个人对每个他人作为自己潜在谋杀者所怀的恐惧。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无限度地大于对生命的渴望,只有当理性告诉人们生命是幸福和宁静生活的条件时,人们才渴望生命。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或战争倾向里,保存生命成为了最大的善,死亡成为了至恶。在这里,霍布斯把对死亡的恐惧和道德良知统一起来,只有对死亡的恐惧得以认知并极力避免时,人们才能从对欲望、虚荣自负和对其幻想的虚无世界中解脱出来,依靠着受害者的经验走向理智。此时,和平成了自我保存的最好途径,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须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勤劳获得这一切的希望。理性,伴随着恐惧、希望的激情,造就了为世人所接受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及和平共处的共同法则,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法,自然法的发现为霍布斯自然权利的界定建立了基础。
三、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的界定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里,人类社会被分解为最基本、最简单的元素及独立的个人,他不再受任何外界的限制,处于绝对的自由状态,完全是自主和自足的。人们在自然理性的指导下发现和认识了自然法,作为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霍布斯揭示了其意义和内涵:禁止人们做毁损自己生命的事情或做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实;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手段的事实。前一个禁止,包含了作为主体的个人从积极方面对生命的摧毁和从消极方面对生命保全手段的放弃,后一个禁止强调人们具有积极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与自由。至此,为我们准确理解自然权利的内涵作好了基奠。霍布斯是这样定义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通过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用他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的权利。
在这里,“自我保存”的目的简明地概括了自然法的定义,列奥·斯特劳斯认为:“为消除暴力造成死亡的恐惧,这个权利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理性诉求,是一种只保护人身生命和躯体的一种诉求,它的公正性是无条件的。这样一来‘自然权利’就产生了,或者就自然显现出来了。”霍布斯将自然权利的内涵概括为自我保存、自由、平等三个方面。其中,自我保存是自然权利的出发点与最终目的,自由是自然状态下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是自然权利的实质和最根本特征;平等既是自然权利的前提,又是从自然权利可推导得出的最直接的结论。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观是以人性论为起点,在论述人类生而具有的自由、平等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上,以自我保存为根本目的而构建的。他的自然权利观完成了从自然到人、从道德规范到人的自然理性的双重转向,为个人权利的伸张提供了全新的表达方式,开辟了近代权利政治的理论路径,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政治哲学思想。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英]霍布斯著.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4][美]列奥·斯特劳斯著.申彤译.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