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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应溯源至南方少数民族的"款"。《吕氏乡约》是因应土地私有和人口流动、宗族重整、乡村"官治"不足、政治改革无力等多问题的理学探索和设计。乡约的自治性质和教化功能,是有限的自治性和实质的他治性之间充满张力的结合。乡约的效力应从国家的、伦理的、事实的和心理的维度加以实证研究,以确证乡约的制度性而非观念性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