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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所有者是冒险者或风险中性者,经营者是避险者的观点不符合现实,提出了工商企业的所有者是避险者,经营者按其当前生活是否依赖其现期经营企业的报酬而分为避险者和冒险者或风险中性者两类的观点。以这一观点为基础,作者提出了两种报酬制度:当经营者是冒险者或风险中性者时,采取“承包制”。当经营者是避险者或风险中性时,采取“超收分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