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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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先从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销售出去)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二个案例作为样本,笔者试图对二罪的量刑情况进行辨析.rn案例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销售出去)rn2014年5月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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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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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先从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销售出去)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二个案例作为样本,笔者试图对二罪的量刑情况进行辨析.rn案例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销售出去)rn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彭某雇佣他人在广州市某档口、白云区东平某仓库假冒注册商标“HYUNDAI”、“GM”的悬挂、球头等汽车配件并且销售上述配件.6月,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缴获假冒汽车配件、假冒商标标识、销售单据一批.经检验,被告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的金额为人民币5753元、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价值为人民币160596元.后经越秀区人民法院审判, 认为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辩护人均提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该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不符,本案中既包含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全部完成,无论是否已经销售均属犯罪既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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