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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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体育赛事也是我国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新时期全面贯彻和落实党政方针,强化体育事业建设必须从法理层面上破除以往的市场化以及产业化思想观念与机制的束缚与制约。本文先对现阶段国内体育赛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类型化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体育赛事;类型化;民商事法律关系;研究
  长期以来,国内体育法治建设主要依赖于刑罚处罚与行政管理,未能从赛事与市场经济发展本质关系上进行梳理,尤其是没有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视角对体育赛事进行研讨。
  一、当前国内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类型化探究问题与现状
  随着中国法学界对司法改革以及现行法律机制的研究逐渐深入,从体育赛事是社会领域的私人之间娱乐与竞技本质入手,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私法理念对体育赛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利用民商法理论对体育赛事法律关系及其类型进行分析。关于体育赛事方面的法制建设理论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从研究内容来看,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借鉴国外经验,联系体育赛事与法律问题,并对体育与知识产权、人格权、伤害以及工作和纠纷解决等分析研究。第二,以权利为核心,對体育赛事方面的电视转播权、人格权、冠名权、表演与著作权以及市场开发权和特许经营权等探讨。第三,从整体上对赛事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关系类型初步研究。比如,区分成绝对型与相对型、平权型与隶属型、诉讼型与保护型集中类型的法律关系,同时还将绝对型、平权型以及相对型和隶属型等几种法律关系细分成最高类型的赛事人身与财产关系,基本类型的赛事人格、身份及赛事债权与物权关系。
  虽然上述研究成果利用民商事法律关系对赛事进行规范与调整研究,但是基于民商法理论方面的研究或阐述了体育赛事与民商事关系,或表达了赛事中的某些民商事权利,甚至只是简单套用了一些民法领域的固有法律关系类型,这些类型化的分析与研究与类型化本质不符。对于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来讲,其本质在于从反复的赛事行为中积极探寻并发现共同规律,从而为原本比较松散的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找到基点,并且为赛事的立法逐渐走向法典化和适用体育赛事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方面的支撑。
  二、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基本标准分析
  民商事法律关系理论中划分标准有很多种,比如主体与客体,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以客体为区分标准;而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划分时,以主体为标准。然而,更多和更具价值的区分标准是民商事法律事实,比如具体债类型划分标准下的合同、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更为具体合同债中,买卖、赠与以及租赁等行为事实更为具体。在现代体育赛事法律关系中,应当着眼于引起赛事法律关系的体育赛事法律事实,这样才能准确界定以及类型化其法律关系。然而,关于何为体育赛事,研究者们看法不一。比如,英美法系中的体育赛事直译为运动事件,其被学者或研究者们理解成一次性发生且有期限的事实,不仅仅是人的行为,而且也包含了独特时刻这一层含义。
  从民商法理论层面来讲,体育赛事可以界定为由赛事主体实施,给社会提供体育竞赛产品与服务,由体育赛事组织策划、资金筹措以及表演和消费等一系列行为组成,可引起体育赛事主体民商事法律关系变更、产生以及消灭的客观现象。从其基本法律特征来看,体育赛事可引起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与消灭。其权利义务关系是主体间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体现了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能体现产生法律权利义务,产生行政或者刑法层面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事实。同时,可以为社会提供体育竞赛产品和服务,而且该产品应当有使用和交换价值。从本质上来讲,体育赛事产品的商品性质非常的明显,可有效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并通过市场交换的形式获得与转让。体育赛事具有商品性特定,同时也是体育赛事产业化发展的本质属性和要求。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指引性,赛事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均建立在民商法规基础之上,并且由专门的组织以及具体赛事规则制约与规范,从而使体育赛事能够在法治环境条件下有序进行,同时也实现了赛事法治建设与发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准确界定赛事的特征以及基本概念是其民商事法律关系类型化建设与发展的基础,基于赛事主体视角按片段类型化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探寻体育赛事中存在的各种复杂民商事法律关系。同时,还要涵盖以及统摄争议相对较大的一些体育赛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且为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指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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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黎飞仙,男,本科,湖南邵阳人,专职律师,单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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