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思想的理论思考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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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共同富裕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原则。其丰富的内涵体现在过程与结果、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的有机统一。坚持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建立合理的工资机制,确保按劳分配制度;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人民公有产权收益权利;必须完善国民再分配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内涵;路径
  中图分类号:A8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92-02
  作者简介:张琼(1983-),女,浙江天台人,大学本科,宁夏银川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社会主义本质问题是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全局问题的关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取向。今年恰逢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重温小平同志共同富裕的理论,对于今日之中国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就职演说中讲到:“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站在历史的新起点,共同富裕依然是我们进一步追问“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的价值之基和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愿景之维。
  一、正确把握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
  (一)共同富裕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最终奋斗目标,而且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和发展本身就构成了共同富裕的实际步骤,体现了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从实现过程来看,是“全民共同致富”的奋斗过程。这个层面上的“富裕”,可以理解为和发展同义的动词。在邓小平的眼里,追求富裕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应该是全国人民应有之权利。共同富裕就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下中国人民都有追求富裕的权利、机会,都有实现富裕的现实可能性,是中国人民的共同发展。只有从起点和过程上保证全民共同致富,才能结果上最终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
  从目标结果说,共同富裕是全国各族人民所享有的整体富裕。在邓小平看来,“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有日子普遍好过。”应当注意的是,实现共同富裕是最终目标,但也不能理解为遥远的未来。按照邓小平的解释是:“在本世纪末(即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迟迟不不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在实际中就会存在重近期轻远期、重先富轻后富的现象,从而放任贫富差距扩大,加大社会风险。
  由此,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终极性价值和过程性价值的有机统一。作为终极性的理想价值,共同富裕意味着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意味着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作为过程性价值,共同富裕要求在实现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体现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
  (二)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力量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和重要内容。要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就要有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作为基础,这是共同富裕最重要的内容。小平同志在重视物质生产力的同时也关注精神力量,他认为只有物质生活的富裕而没有丰富的文化生活,这种富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富裕。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坚持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的主要内涵所在。等到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在世界上达到中等富裕程度的二十一世纪中叶,各族人民的文化水平和思想素质要比同等物质条件下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更高的水准。富裕的物质生、丰富的文化生活和较高的思想素质三者的机结合,才能构成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鲜明特征,也是共同富裕思想完整的内涵所在。
  (三)共同富裕是价值导向和制度设计的统一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赋予社会主义丰富而崇高的价值追求,成为社会主义各项改革的依据。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把实现共同富裕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联系,充分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制度价值。这也成为今天开启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应该关注的方面。只有坚持共同富裕价值追求和制度设计的有机统一,才能在现实中既能把握正确的道路方向,又能为此提供坚实可行的制度性保障,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避免走上“老路”或“邪路”。
  二、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一)建立合理的工资机制,确保按劳分配制度不打折扣
  劳动报酬是居民收入的主要部分。因此,必须打破目前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利益格局导致居民劳动收入低,其所得与付出不相称的现状,通过规范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收益。首先,设定工资形成的最大公约数,使工资成为实现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其次,建立工资随国民经济增长的动态机制,实行工资指数化。再次,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做好兜底线的工作。最后,积极推进有劳、资、政三方组成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打破单边工资制度,确保劳动者的话语权。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切實维护人民公有产权收益权利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物质基础,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虽然民营企业在某些领域内要积极鼓励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经济地位,要理直气壮地反对“国企私有化”和“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论调,更不允许通过所谓的“国企私有化”公然将公有制为主体变为私有制为主体的错误行为。否则,将失去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经济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也将无法体现。
  但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全面改革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公共产权收益权。国有经济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其资产收益也归全体人民共享。因此,应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划清集体土地归属权,保障人民大众从公有产权中获取收益之应有的权利,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本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剩余,其中相当的部分要转化为全民共享的收入,而不应归开发经营者占有。
  (三)完善国民再分配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国民收入再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能够起到缓解矫正初次分配中不可避免的收入差距的功能。因此,必须着眼于控制和缩小收入差距,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出发,进一步改革完善收入再分配制度,扭转某些领域的逆调节效应。首先,财政转移支付要打破城乡、地区和行业上的巨大差别,向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人口倾斜,特别要向基层、农村和落后地区倾斜。更加关注公平性。其次,改革完善税制,适时推出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财产税,以加大对日益加剧的财产差距的调节。最后,完善制度,积极实施第三次分配。弥补第二次分配即以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带来的诸多不平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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