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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有底蕴的文明古国,只有华夏族群。今天的希腊已经不是古希腊的直接延续,今天的埃及和古代的埃及很多都不一样,印度也是这样,印度的历史有一千年的错简。只有中华的人种和文化,一以贯之延续到今天。它所强调的孝道、仁爱,恰好是这个文化的核心方面。其实先儒孔子讲的孝其实是让人做体验的。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他只是让我们平静地体会对我们最关爱、最无私的是我们的父母,我们要将心比心,拿这样一个爱去关爱别人、关爱陌生人,把这个推己及人,这就是我们孝道、孝德的一种社会应用。
◎亲亲相隐
《论语》的子路篇里有个故事:叶公是楚文化地区的人。孔子有一次带着门徒走到楚国的时候,叶公就揶揄他说,我家乡的人非常正直,有个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顺手牵羊,他就去告发。叶公这样挑战以后,孔子非常冷静地应对,说我们乡党里面也有一个非常正直的人,他和你说的直躬不一样,父亲有事情儿子帮他隐,儿子有事情父亲帮他隐,直在其中矣。这是直吗?孔夫子为什么这么说呢?为什么父亲偷了羊,儿子去举证,孔子居然说他们的乡党的直是相互不告发呢?隐,在这里是不当众宣扬亲人的过失。
情这个字,古代汉语中就是实际的实,情者实也。《孟子》里面讲:“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乃若其情”的情就是实,实情。所以立法根源根据法的公平性、普遍性、无例外性,它是因应人情所做的外在化、规范化的东西,但是法要合情合理,另一方面法律又规范人情,所以法律和人情之间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按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它是一个辩证的关系。
《礼记·檀弓》篇说,侍奉亲人有隐而无犯,不要犯言直谏,不要公开宣扬你的至亲丑的一面,但是你可以和颜悦色地婉言批评与劝告。如果你的父母去世了,不要工作,在家里守丧三年;如果侍奉君主,要犯言直谏,那就不能讲隐,因为是公共事务,所以臣子对君主,也是君主死了以后守孝三年,但是这个时候父母死了,再守孝三年;而侍奉老师就无犯无隐,如果老师没有人奉养,你去奉养老师,你可以不必脱离工作。可见我们对待亲人、对待君主、对待老师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有犯无隐、一个是有隐无犯、一个是无犯无隐。这说明在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公私是分明的,所谓“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在家庭的事务中家庭为上,在公共事务里义德高于恩德。所以我们看古代的儒家文化有一个非常繁复的讨论,在这里面他们讲的人性、人情其实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如果是大家执守的法律,良法一定不会违背人情,恶法就不是这样。我们知道秦始皇之后,有一些朝代奉行的法家的法——连坐。这个非常残酷。儒家在调节传统社会的时候,把仁孝作为基础性的价值,然后在法律条文上要给予私有领域、家庭以权力。今天西方法律的缄默权、亲属权、容隐权这样一些特免权,在中国传统社会也给予了一种保障,所以亲亲互隐讲的是这样一个意思。
◎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也是儒家传统。周公平管蔡之乱便是大义灭亲。周武王的弟弟周公辅佐成王的时候,他的兄弟管叔蔡叔协同武庚叛乱,结果他杀管叔流放蔡氏。这样的事当然是事关公共领域,事关国家安全,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有类似的要求。《左传·召公十四年》有条材料,孔子赞扬一个叫叔项的,叔项在公共场合指出他的弟弟叔羽犯法,按律当斩。孔子说治国之行不隐于亲,这跟前面讲的父子互隐恰好相对。
我们看到,这种场合和孔子讲的案子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民事案,一个是涉及到公共领域的大案子,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公共利益的,比方说,法律尊严的问题。周公平管蔡之乱,这是直接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左传·隐公四年》记载的石碏,石碏是个长者,老臣。卫庄公的三儿子,州吁,很暴力。石碏的儿子石厚,助纣为虐。庄公死,应该是由他的长子姬完来继位。结果呢,州吁和石厚杀死了继位的桓公,贿赂鲁国、陈国、蔡国、宋国来攻郑国。石碏就设计,让陈国的国君假作结盟,要州吁和石厚去谈判,利用谈判的时机把他们抓起来。陈国的国君就带话给石碏,说你的儿子是胁从,没有死罪,你就不要杀他了。但是石碏呢,还是派自己的家臣去把石厚杀了。孔子说,石碏是纯臣也,是纯粹的老臣。可见孔子和儒家也是称颂大义灭亲的。石厚本来可以从轻发落,石碏认为不能够徇私情,抛大义。所以石碏就去杀死了石厚。《吕氏春秋》就记载了墨家的巨子。他居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人,秦惠王免他的儿子死罪,他用墨家的法,还是处死了自己的儿子。
大义灭亲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资源。如何来分出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呢?为什么大义灭亲我们是值得从道德层面提倡的?而且刚才讲到了大义灭亲一般是在公共事务领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不是对老百姓的要求,不对老百姓要求大义灭亲,但是对老百姓的亲情却要加以保护。我们一再讲到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亲情的保护,是对社会公益最根本的保护。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最有权威的一个法律专家是谢觉哉,他说合情合理才是好法。当法和人的正当情感发生冲突时,法要顺应和保护人的正当的情感。一个健康的文化是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的,在私权和公权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权。为了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建设更加文明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公民的隐默权、缄默权、容隐权、家庭权、拒证权。
编辑/徐展
◎亲亲相隐
《论语》的子路篇里有个故事:叶公是楚文化地区的人。孔子有一次带着门徒走到楚国的时候,叶公就揶揄他说,我家乡的人非常正直,有个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顺手牵羊,他就去告发。叶公这样挑战以后,孔子非常冷静地应对,说我们乡党里面也有一个非常正直的人,他和你说的直躬不一样,父亲有事情儿子帮他隐,儿子有事情父亲帮他隐,直在其中矣。这是直吗?孔夫子为什么这么说呢?为什么父亲偷了羊,儿子去举证,孔子居然说他们的乡党的直是相互不告发呢?隐,在这里是不当众宣扬亲人的过失。
情这个字,古代汉语中就是实际的实,情者实也。《孟子》里面讲:“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乃若其情”的情就是实,实情。所以立法根源根据法的公平性、普遍性、无例外性,它是因应人情所做的外在化、规范化的东西,但是法要合情合理,另一方面法律又规范人情,所以法律和人情之间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按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它是一个辩证的关系。
《礼记·檀弓》篇说,侍奉亲人有隐而无犯,不要犯言直谏,不要公开宣扬你的至亲丑的一面,但是你可以和颜悦色地婉言批评与劝告。如果你的父母去世了,不要工作,在家里守丧三年;如果侍奉君主,要犯言直谏,那就不能讲隐,因为是公共事务,所以臣子对君主,也是君主死了以后守孝三年,但是这个时候父母死了,再守孝三年;而侍奉老师就无犯无隐,如果老师没有人奉养,你去奉养老师,你可以不必脱离工作。可见我们对待亲人、对待君主、对待老师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有犯无隐、一个是有隐无犯、一个是无犯无隐。这说明在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公私是分明的,所谓“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在家庭的事务中家庭为上,在公共事务里义德高于恩德。所以我们看古代的儒家文化有一个非常繁复的讨论,在这里面他们讲的人性、人情其实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如果是大家执守的法律,良法一定不会违背人情,恶法就不是这样。我们知道秦始皇之后,有一些朝代奉行的法家的法——连坐。这个非常残酷。儒家在调节传统社会的时候,把仁孝作为基础性的价值,然后在法律条文上要给予私有领域、家庭以权力。今天西方法律的缄默权、亲属权、容隐权这样一些特免权,在中国传统社会也给予了一种保障,所以亲亲互隐讲的是这样一个意思。
◎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也是儒家传统。周公平管蔡之乱便是大义灭亲。周武王的弟弟周公辅佐成王的时候,他的兄弟管叔蔡叔协同武庚叛乱,结果他杀管叔流放蔡氏。这样的事当然是事关公共领域,事关国家安全,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有类似的要求。《左传·召公十四年》有条材料,孔子赞扬一个叫叔项的,叔项在公共场合指出他的弟弟叔羽犯法,按律当斩。孔子说治国之行不隐于亲,这跟前面讲的父子互隐恰好相对。
我们看到,这种场合和孔子讲的案子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民事案,一个是涉及到公共领域的大案子,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公共利益的,比方说,法律尊严的问题。周公平管蔡之乱,这是直接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左传·隐公四年》记载的石碏,石碏是个长者,老臣。卫庄公的三儿子,州吁,很暴力。石碏的儿子石厚,助纣为虐。庄公死,应该是由他的长子姬完来继位。结果呢,州吁和石厚杀死了继位的桓公,贿赂鲁国、陈国、蔡国、宋国来攻郑国。石碏就设计,让陈国的国君假作结盟,要州吁和石厚去谈判,利用谈判的时机把他们抓起来。陈国的国君就带话给石碏,说你的儿子是胁从,没有死罪,你就不要杀他了。但是石碏呢,还是派自己的家臣去把石厚杀了。孔子说,石碏是纯臣也,是纯粹的老臣。可见孔子和儒家也是称颂大义灭亲的。石厚本来可以从轻发落,石碏认为不能够徇私情,抛大义。所以石碏就去杀死了石厚。《吕氏春秋》就记载了墨家的巨子。他居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人,秦惠王免他的儿子死罪,他用墨家的法,还是处死了自己的儿子。
大义灭亲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资源。如何来分出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呢?为什么大义灭亲我们是值得从道德层面提倡的?而且刚才讲到了大义灭亲一般是在公共事务领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不是对老百姓的要求,不对老百姓要求大义灭亲,但是对老百姓的亲情却要加以保护。我们一再讲到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亲情的保护,是对社会公益最根本的保护。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最有权威的一个法律专家是谢觉哉,他说合情合理才是好法。当法和人的正当情感发生冲突时,法要顺应和保护人的正当的情感。一个健康的文化是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的,在私权和公权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权。为了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建设更加文明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公民的隐默权、缄默权、容隐权、家庭权、拒证权。
编辑/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