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如何处理好经济调整中的经济纠纷,以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当前是一个值得十分重视的问题。广东法学学会一九八一年年会着重就这个问题组织了讨论。同志们认为,在经济调整中产生的纠纷,目前主要表现有:一是因计划变更项目调整引起的纠纷;二是因企业关、停、并、分,债务未清偿引起的纠纷;三是因产品转产,质量不符合要求引起的纠纷。对于如何处理上述的纠纷,在讨论中有以下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即企业因过错不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才负赔偿责任,反之,不应负赔偿责任。所谓过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即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