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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纠纷关系也更加复杂,利益与社会的多极化、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诉讼爆炸(litigation explosion)”以及诉讼本身的权威性遭到质疑等司法现状让人将关注的目光转向了对诉讼机制局限性的探讨。
关键词 诉讼机制 局限性 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诉讼机制作为当今世界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的同时实现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但诉讼机制也有其自身压力和固有弊端,具体来说,有以下局限性:
第一、诉讼量的激增与积案问题严重,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诉讼制度都不能解决一个两难的问题:在提供廉价快捷方便的诉讼程序的同时又避免了滥讼的出现。而在当今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诉讼爆炸“的现实面前,没有积案问题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司法系统都在超负荷的运作,而通过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也只能局部或者短时间内的缓解,更不用说国家的财政负担总是有限的,这个时候,吸收社会力量和资源,发展和完善非诉讼程序自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
第二、诉讼费用的昂贵,诉讼费用高昂将导致两个极其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很多纠纷当事人在权衡诉讼费用和赢得诉讼标的的效益(姑且假定该当事人是胜诉的)以后,对于诉讼标的本就不大的纠纷当事人来说,他们往往选择放弃诉讼或者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这从诉讼制度维护正义的价值意义上看,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极端不公正,使得正义之光不能照射到某些角落;另一方面,各当事人之间掌握的司法资源往往是不对等的,这必然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而与此相对应的非诉讼程序,本身就具有价格低廉甚至完全免费的特性。
第三、诉讼的延迟,诉讼的迟延直接导致了积案的发生,这大概是当事人对诉讼机制最大的忌讳和惧怕,经济时代,时间就是金钱,而诉讼的公正性、客观性正是以诉讼程序的缜密和细化为前提的,而程序的缜密和细化必然导致诉讼时间的延长,如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规定简易程序也需要3个月,普通程序更是长达6个月。所以说,诉讼迟延就是诉讼机制本身固有的难以修正的顽症,其结果必然会降低诉讼制度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威信力。
第四、解决新型纠纷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各种新型的纠纷层出不穷,现代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发生率高、急待迅速解决、以及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等特征,诉讼程序不可能完全妥善解决这些纠纷,这就决定了正式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全部承担纠纷解决的使命,而非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却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
第五、程序的复杂性,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迟延共为诉讼制度的固有弊端和宿疾。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如上文所述是由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决定的,为了达到诉讼结果的公正和客观,程序缜密和具体是不可逾越的。非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相对松散的特性不要求严格的程序,只要可以化解纠纷,一切都可以简化。
第六、判决结果不符合情理,通过“法言法语”作出的“全有或全无(all or nonthing )”的判决结果常常与当事人的愿望和期待相距甚远,同时,在某些涉及人身性质的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判决结果对传统意识和道德规范必然是一种亵渎和宣战。还有市场经济背景下某些市场主体,他们更多关心的是长期的合作和持续性的效益,而诉讼程序一刀两断的判决结果,必然会破坏市场主体进行商品交换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他们宁愿选择更为委婉的、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非诉讼程序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适用的规范和依据更加接近群众并且为民众所熟知,往往更能迎合普通大众朴素的价值判断。
第七、法院难以审理“多极”或复杂的纠纷,我们知道,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一个纠纷的背后往往牵涉着纷繁复杂的关系网络和因果关系,而法院能认定或采信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总是简单而单调的,这也就导致了判决结果最终的不客观和不公正。
第八、诉讼与审判的公开性,“阳光下的诉讼”是诉讼程序公正客观的保证,公开也就意味着对当事人之间各种事实和关系的曝光和暴露,在强调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现代社会,这种对当事人之间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公开导致纠纷当事人对诉讼望而却步。毕竟撕破脸皮争个鱼死网破的结果谁都不愿意看见,倒是成就了某些借诉讼公开性特征进行炒作的怀着不良用意的纠纷当事人。而非诉讼程序可以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内部展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第九、诉讼的终局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纠纷当事人进行多次磋商的机会,同时也必然影响当事人在诉权上的自主处分权。
综上所述,诉讼程序确实有诸多问题与缺陷有待完善和健全,而诉讼制度本身的权威性不可否定和颠覆,但正是在诉讼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的阶段,由于上述局限性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在诉讼制度尚不健全的时候,强行将不适合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也诉诸于诉讼程序,一方面引起司法系统内部的恐慌和混乱,另一方面导致公众对诉讼制度的诟病和怀疑,以至于等到诉讼制度逐步健全后,诉讼制度的公信力却再也难以恢复,不利于司法诉讼的自身健全和完善。所以,在面对“诉讼爆炸”的现实问题时,我们不能削足适履,应当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积极从诉讼制度之外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问题。□
(作者: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
参考文献:
[1]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4页.
[2]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5-29页.
[3]布鲁斯·L·本森著,尚海涛译.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3期.
关键词 诉讼机制 局限性 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诉讼机制作为当今世界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的同时实现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但诉讼机制也有其自身压力和固有弊端,具体来说,有以下局限性:
第一、诉讼量的激增与积案问题严重,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诉讼制度都不能解决一个两难的问题:在提供廉价快捷方便的诉讼程序的同时又避免了滥讼的出现。而在当今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诉讼爆炸“的现实面前,没有积案问题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司法系统都在超负荷的运作,而通过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也只能局部或者短时间内的缓解,更不用说国家的财政负担总是有限的,这个时候,吸收社会力量和资源,发展和完善非诉讼程序自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
第二、诉讼费用的昂贵,诉讼费用高昂将导致两个极其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很多纠纷当事人在权衡诉讼费用和赢得诉讼标的的效益(姑且假定该当事人是胜诉的)以后,对于诉讼标的本就不大的纠纷当事人来说,他们往往选择放弃诉讼或者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这从诉讼制度维护正义的价值意义上看,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极端不公正,使得正义之光不能照射到某些角落;另一方面,各当事人之间掌握的司法资源往往是不对等的,这必然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而与此相对应的非诉讼程序,本身就具有价格低廉甚至完全免费的特性。
第三、诉讼的延迟,诉讼的迟延直接导致了积案的发生,这大概是当事人对诉讼机制最大的忌讳和惧怕,经济时代,时间就是金钱,而诉讼的公正性、客观性正是以诉讼程序的缜密和细化为前提的,而程序的缜密和细化必然导致诉讼时间的延长,如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规定简易程序也需要3个月,普通程序更是长达6个月。所以说,诉讼迟延就是诉讼机制本身固有的难以修正的顽症,其结果必然会降低诉讼制度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威信力。
第四、解决新型纠纷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各种新型的纠纷层出不穷,现代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发生率高、急待迅速解决、以及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等特征,诉讼程序不可能完全妥善解决这些纠纷,这就决定了正式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全部承担纠纷解决的使命,而非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却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
第五、程序的复杂性,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迟延共为诉讼制度的固有弊端和宿疾。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如上文所述是由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决定的,为了达到诉讼结果的公正和客观,程序缜密和具体是不可逾越的。非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相对松散的特性不要求严格的程序,只要可以化解纠纷,一切都可以简化。
第六、判决结果不符合情理,通过“法言法语”作出的“全有或全无(all or nonthing )”的判决结果常常与当事人的愿望和期待相距甚远,同时,在某些涉及人身性质的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判决结果对传统意识和道德规范必然是一种亵渎和宣战。还有市场经济背景下某些市场主体,他们更多关心的是长期的合作和持续性的效益,而诉讼程序一刀两断的判决结果,必然会破坏市场主体进行商品交换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他们宁愿选择更为委婉的、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非诉讼程序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适用的规范和依据更加接近群众并且为民众所熟知,往往更能迎合普通大众朴素的价值判断。
第七、法院难以审理“多极”或复杂的纠纷,我们知道,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一个纠纷的背后往往牵涉着纷繁复杂的关系网络和因果关系,而法院能认定或采信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总是简单而单调的,这也就导致了判决结果最终的不客观和不公正。
第八、诉讼与审判的公开性,“阳光下的诉讼”是诉讼程序公正客观的保证,公开也就意味着对当事人之间各种事实和关系的曝光和暴露,在强调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现代社会,这种对当事人之间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公开导致纠纷当事人对诉讼望而却步。毕竟撕破脸皮争个鱼死网破的结果谁都不愿意看见,倒是成就了某些借诉讼公开性特征进行炒作的怀着不良用意的纠纷当事人。而非诉讼程序可以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内部展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第九、诉讼的终局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纠纷当事人进行多次磋商的机会,同时也必然影响当事人在诉权上的自主处分权。
综上所述,诉讼程序确实有诸多问题与缺陷有待完善和健全,而诉讼制度本身的权威性不可否定和颠覆,但正是在诉讼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的阶段,由于上述局限性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在诉讼制度尚不健全的时候,强行将不适合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也诉诸于诉讼程序,一方面引起司法系统内部的恐慌和混乱,另一方面导致公众对诉讼制度的诟病和怀疑,以至于等到诉讼制度逐步健全后,诉讼制度的公信力却再也难以恢复,不利于司法诉讼的自身健全和完善。所以,在面对“诉讼爆炸”的现实问题时,我们不能削足适履,应当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积极从诉讼制度之外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问题。□
(作者: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
参考文献:
[1]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4页.
[2]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5-29页.
[3]布鲁斯·L·本森著,尚海涛译.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