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如何引导银行资金投向农村,解决农村金融困境?民国华洋义赈会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它充当着银行资金流向农村的桥梁,通过将银行资金与自有资金搭成贷放,注资农村合作社,形成“银行——义赈会一信用社——社员”的贷放模式,进一步发展为“银行——合作社——社员”的放款形式。华洋义赈会在“资金归农”中所做的开拓性工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的资金匮乏,更为银行资金找到新的投资领域,并推动民国政府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关键词]华洋义赈会,信用合作社,银行资本,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2-0033-06、
自1897年中国第一家民族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创立始,至1927年,中国设立银行202家。不过,这些银行多为工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则极少,并且在这些银行中有79%的银行总行和50%的分行分布在沿海沿江9大城市和江浙两省。银行的布局和业务不均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直接反应,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助推了银行向发达省市和工商业领域的聚集。农业和农村几乎是现代银行遗忘的角落,非但如此,农村资金还向外转移,被各银行及其支行吸储留存城市,“不在地主”之离乡又加快了这种转移。如何引导银行资金投向农村,解决农村的金融困境?包括学校和社会团体都进行了探索,其中华洋义赈会成效最为显著。作为一个救灾组织,华洋义赈会并没有简单地停留于灾后救济,更注重于灾前预防,它的业务自成立后次第发展,由救灾而防灾,由防灾而工赈、农赈乃至合作贷款,“实开中国农民银行之先河”。华洋义赈会自觉地充当了培育农村信用合作和引导“资金归农”的探索性角色,为民国时期农村金融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然而,着重从中介组织视角,探讨华洋义赈会在引导银行资本归农中的方式与影响者鲜见,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即对此进行专题论述。
一、华洋义赈会:架起“资金归农”桥梁
华洋义赈会(以下简称“义赈会”)是为救济1920年北方特大旱灾而由中外人士发起的民间性救灾组织,成立于1921年。在救灾过程中,义赈会的委员们深切地感到小农经济极为脆弱的原因之一是资金匮乏,致使农业投资严重不足。据卜凯(John Lossing Buck)对20世纪20年代的安徽、河北、山西、浙江、江苏5省17个地方调查,小农平均用于农具和牲畜投资的数额仅占农业总投资的3。5%和4。6%,其中最高的浙江镇海县为4。8%,最低的山西省五台县仅为0。56%。农业投资的不足,其因在于近代工商业城市崛起后,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逐渐转向重商政策,资金从农村大量外逃向城市聚集,“农村资金流尽,都市资金膨胀到无出路的阶段”,农村“连一小部分高利贷资本,亦皆逃入都市”。资金外逃导致小农无法增厚经济实力,一遇灾荒极易破产潦倒;而集中于城市的银行与农村不接触,概因农业生产迟缓,得利慢,所以不愿意向农业投资。如何引导银行资金投向乡村?除了政府政策的引导、城乡之间交流加快及银行家对农村复兴抱有责任感外,社会中介组织能否在连结银行与乡村之间有所作为,华洋义赈会进行了有益尝试。
在银行资金下乡之前,华洋义赈会已在河北农村试验信用合作社多年,并向信用社放款8年,总额达9。22万元。义赈会放款对于缓解小农资金紧张,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义赈会非金融机构,由其合作事业的推广而加厚资金,甚为困难,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增厚合作社资金,支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随着义赈会对信用合作的推广宣传,信用社这种“农民银行”式的金融组织也渐受人们关注,尤其是城市银行关注到义赈会连续8年放款都能如期收回,很少呆账,说明小农有很好的诚信意识,这无疑增加了银行向农村放贷的意向。但是,商业银行直接向小农放贷也面临棘手问题,毕竟小农众多而分散,向每户直接放贷成本高且对每户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也不了解,小农个体信息缺乏,盲目放贷自然会有较大风险。因而,它们希望通过某一中介机构来承转资金向农村流动。华洋义赈会多年向信用社放款的经验被银行看中,由此,它便承担起银行资金贷放农村的桥梁。
银行资金贷放农村,有其经济原因。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受到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城市工商业萧条,市场萎缩,本来以“公债地产标金等不健全之业务”从事各种半投机半投资活动的商业银行受到很大冲击,生意远不如昔。为了寻求出路,上海一些银行家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就到华洋义赈会进行考察。在深入了解了华洋义赈会放款信用社情况后,该行于是决定试探性地向农村放款。1931年3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与华洋义赈会签订合办合作放款办法,将2万元交给义赈会,由义赈会搭成贷放给合作社。由此“开商资流入农村之先河”,对以后农村金融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为了增强和巩固银行放贷信心,义赈会对信用社中社龄高、考成好的社,银行款搭成大于义赈会的份额,收款时先清银行搭放的部分,从而保证了银行本金安全。尽管银行农贷利率相对于城市商业信贷利率低,可是受当时席卷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城市工商业倒闭潮蔓延,信贷风险加大,银行希望稳妥地开拓业务,以保障资金的安全,这样上海银行便迈出了向农村放贷的试探性一步。
上海银行与华洋义赈会搭成贷放,不仅放款当年能及时收回,且取得良好的商业回报,于是坚定了其对农村的放贷信心。1932年6月,该行与义赈会搭成贷放额增至5万元,1933年2月又增至10万元。上海银行的探索使向来视投资农村为畏途的商业银行为之一振,激发了其他银行向农村放贷的兴趣;加上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提倡和支持,一定程度上也促动了“资金归农”,各银行于是争向农村投资。1933年3月,中国银行以2万元资金与义赈会搭成贷放;4月,金城银行以5万元搭成贷放,专事运销供给合作贷款;12月,中国银行贷款增至5万元。短短两年时间,上海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3家银行贷款额就远远超过了义赈会8年的放款总额。同年12月24日,三家银行与华洋义赈会重订合同,规定“凡在河北省成立二年以上,考成列丙等以上之各种合作社,需用资本,照章向该会(指”华洋义赈会”)接洽借款,均由三行按成搭放:计中国银行搭占百分之二十五,上海银行搭占百分之五十。金城银行搭占百分之二十五。其放款条件与一切手续均须与该会规定之信用合作社借款须知、农信合联借款须知、或运供贷借款须知,以及其他关于借款之规定,完全相符”。实际上,“各银行的放款仍借义赈会做一代理分放机关,故合作社的社外资金来源,还是以华洋义赈会为惟一凭恃。”民国一位研究者对这种贷款形式的评论,恰好说明华洋义赈会在“资金归农”中起着关键作用,也可以说是银行资金流向小农的枢纽。这样,银会之间形成了“由义赈会与银行搭成贷放演变为几家银行 按照一定比例联合贷放之局,基本上解决了合作社贷款的来源问题”。此说尽管有些夸大。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资金困境应是不争的事实。
至此,银行通过义赈会这一中介组织实现资金有效流动与增值,更为自己在经济危机背景下寻找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带动了整个银行业对农村金融的关注与投资。
二、信用合作社:从间接中介到直接中介
信用合作社是现代金融合作观念在乡村社会的经营实态。民国时期的信用合作社既是一种金融组织,也是银行向小农贷款的中介组织。
作为一种新型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首先出现于河北农村,1923年6月,香河县诞生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华洋义赈会多年努力,信用合作社在河北次第建立,到1931年5月,河北信用合作社已达918个。信用合作社可以像银行一样吸收存款,并向社员放款。然而,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村经济状况不断恶化的背景下,小农受资金外逃和自身经济困境等因素的影响,社内股款、存款、储金、公积金合计起来,都没有充裕的资金供社员使用,且常感不足,必须从社外吸收资金,以补充合作社资金的匮乏。如此,合作社便充当了中介角色,通过吸收社外资金向小农放贷,以促进合作社资金的正常流通。
作为一个中介组织,信用合作社先是承接来自华洋义赈会而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义赈会的报告,义赈会在1923年6月以5000元作为合作社放款基金,开始向河北香河、唐县、涞水、定县等县信用社放款。随着信用社数量增加,所需资金也日益增加,到1931年4月,合作社共计放款437次总数为20余万元,其中来自义赈会的直接拨款共6次总额9。22万元。由于信用社里以中农、贫农居多,各社即使获得义赈会支持仍不敷用,这样银行资金后来便成为社外资金的主要来源。上文已述,银行不是直接向信用社贷放,而是由义赈会与银行签订合同,通过义赈会搭成贷放,信用社再与义赈会签订合同取得贷款,然后贷给小农。可见,信用社在“资金归农”过程中最初是充当了间接中介角色。
信用社要得到社外资金,首先要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获得义赈会的足够信任。按照义赈会规定,只有考核合格的信用社才能获得社外贷款。义赈会对成立的合作社考核分为“已承认者”和“未承认者”两种。对于已成立合作社而请求获得义赈会承认者,必须向义赈会填报请求承认请愿书、社员一览表、社员经济调查表等。义赈会接到请愿书及其附件后,于每年定期派调查员赴各社调查社员的信用、社员人社是否自愿、村民对合作社有无恶感、是否符合章程的有关要求及办事是否客观等。经过一次或数次调查,义赈会认为成绩优良可以承认时,然后提交义赈会下设的合作委办会予以承认。得到承认之社发给“承认证书”。到1931年,义赈会在河北发展信用社903个,其中已承认社273个,未承认社630个。已承认社仅占30%,说明义赈会对发展信用社的审慎态度。义赈会向信用社放款,也以已承认社为限,未承认社无法获得义赈会放款。因而,信用社作为一中介组织也仅限于被承认之社。即是被承认社获得义赈会贷款,也分等第。根据华洋义赈会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务成绩考成办法》和《信用合作社社务成绩考分分等表》,义赈会对于“承认社每年派人调查,做成各社成绩考成表。考成标准凡二十四项,皆以分数表示之,分列甲、乙、丙、丁、戊五等,视考成等第之优劣,承认之久暂,以为决定放款额多寡之标准,自三百元至三千元不等"Oil(p。139)。从上述规定可见,能够获得承认之社不及总数的1/3,而能够获得银行搭成贷放的当更少。按照银行与义赈会签订的合同,只有考核为丙等以上之信用社才有获得银行搭成贷放资格。信用社等级划分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义赈会对于信用社的信用等级划分极为严格,考核等级愈高获得银行放款搭成比例愈高。这是义赈会多年放款无需社员抵押却能将放款收回的制度保证,也是银行开始涉足农业贷款时采取谨慎信贷政策的体现。
不过,随着银行与义赈会合作继续,银行开始获得效益,随之也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兴趣增大,它们希望增加放款数量,提高放贷效率;而银行与义赈会搭放的放款方式,一切都由义赈会按其规定操作,这对于以利润和效率最大化为且标的商业银行来说,感觉义赈会组设合作社过于慎重,考核严格,发展速度过慢,不利于资金的快速流通,于是便有抛开义赈会,直接组设合作社之念。金城银行首开先例,自己动手直接在乡村展开组设合作社工作。上海银行也与江苏东台县大丰棉花产销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直接办理农贷业务。后来又将直接放款业务扩展到豫、陕、冀、鲁、鄂、湘、苏、皖等省指导成立的运销合作社。银行这种自办合作社,开展农贷业务的作法,与义赈会产生过争论,但从小农角度来说是件好事,银行贷款更快捷,规模增大,他们可以更简便地获得较多贷款。这样,信用合作社从“商资归农”初始时的间接中介,最终成为直接中介。这种直接放款形式渐成“资金归农”主流,所放款额远超通过义赈会经手的总量。信用合作社成为直接中介的结果,不仅提高了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进一步加快了银行投资农村的速度,增大了投资数额,从而增强了农村金融实力。
三、作用与影响
通过考察,笔者认为华洋义赈会作为中介组织,在民国农村金融变迁中的作用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探索出一条“资金归农”之路,即“银行——义赈会——信用合作社——小农”,后进一步发展为“银行——信用社——小农”,并且后一种方式渐成主流。众所周知,银行在城市中一般是通过直接向工商业者发放贷款来促进资金流动,形成“银行——客户”简捷的贷放方式,尽管也有第三方担保,但并不影响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在农村,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特点和生产力的落后使其没有形成大规模集约化生产能力,因此,向人数众多、经济规模小、资金需求分散的小农放贷,城市银行常视为畏途而裹足不前。有时城市资金过剩也不知如何疏通,上海银行总经理陈光甫1933年6月就说:“现在资金过剩我行已有4000万之余款无处可放,不得不设法疏通。”删(M13)华洋义赈会居间搭桥,将银行与小农勾连起来,既解银行资金过剩之忧,又解小农资金不足之愁,并通过搭成贷放这种方式,缓解或消除银行放贷的风险顾虑,并予信用社以压力促其提升质量,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稳步发展。
华洋义赈会的探索并不限于“商资归农”,还探索出政府资金救灾的新形式。1930年江淮流域发生大水灾。1931年,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成立,聘请义赈会总干事章元善为这一新机构总干事,并由义赈会负责办理皖赣等省农赈。章元善以义赈会办理信用合作社经验,主张政府向灾农贷款,“农民方面必须有相当的组织,这种组织叫做‘互助社”’,凡是受农赈补助者,以互助社社员为 限。在义赈会的积极倡导下,到1933年安徽组织互助社2000多个,江西组织互助社1000多个,湖南组织互助社2000多个,三省互助社共计5600余个,社员总数368700余人,政府向互助社发放贷款186万余元。灾农向互助社借款,以社员全体信用为担保,并无抵押,互助社不啻为信用社雏形。这样,通过向灾农贷款,不仅对于灾农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又探索出“政府——到助社——小农”救灾新形式,即国家资本通过互助社这一纽带将政府与小农联系起来,既提高了政府救灾效果,又增强了小农经济实力。
2 带动了城市金融组织对农村投资。华洋义赈会的居间联络促使现代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带动了更多银行向农村放贷。上海银行作为较早开展农村放贷业务的银行之一,在初次向农村放贷获得成功后,于1933年1月在总行专门设立合作贷款部,聘请农学专家邹秉文担任该部经理,一方面加强对旧有合作社的联络,另一方面将贷放领域扩大到生产运销合作社,并就各省办理较优的合作社,试行直接放款。到1935年,上海银行直接放贷的机构扩展到农村押借所、农业仓库、信用合作社、产销合作社等,农贷区域分布在10个省的73个县,机构达906个,全年农贷总额608万元,有借款关系的农民近20万人。其他银行也相继跟进设立农业放贷专业部门,推进对农村合作社的放贷工作。如金城银行向农业仓库、生产合作社、运销合作社等机构放款,1933年为33万元,1934年增至244万元,1935年达675。3万元旧。各银行向农村直接放贷,既解决了资金的出路,也利于农村金融,但是,“各商业银行为放款安全起见,不惜放款区域重复及放款业务竞争;银行放款集中于交通便利之区及组织较好之合作社,放款的区域重复则业务的竞争激烈,两者互为因果;因重复则合作社的组织难以健全,因竞争则放款容易趋向松懈,其流弊滋生益多”。各银行在放贷过程中逐渐意识到无序竞争不利于各行业务开展,于是经过协商沟通于1935年4月在上海成立“中华农业合作银团”,参加的银行有上海银行、交通银行、大陆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四行储蓄会、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新华银行、国华银行等10家,额定资金总额900万元,由上海银行的邹秉文任团长。银团在北平、汉口、郑州、西安、南京等大城市设立区办事处,并设分办事处于一些中小城市,积极推广对农村合作社的放款业务。该银团第一期贷款额预定为300万,主要用于陕西、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办理棉花运销合作贷款业务。实际上,该银团由于受30年代中期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最后只放出80余万元。但整个银行业放贷农村总数仍是不小数字,仅中国银行1936年的农贷总额就达5163万元叫。尽管这个数字离农村需求仍有差距,但是考虑到银行投资农村从无到有,从最初的几万到几千万,应是不小的进步。
3 推动了政府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为了复兴农村经济,民国有上千个机构、团体活跃在民间,推进乡村建设试验。华洋义赈会在农村金融方面的实践成为民国政府推介的范例,该会的专家和合作人才在30年代被国民政府和各省竟相聘用,章元善不仅被国民政府水灾救济委员会聘任为总干事,1934年还被任命为实业部合作司司长,专司全国的合作推广事宜,这就进一步加快了国家资本投资农村步伐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为了助推银行资本投资农村,1934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储蓄银行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社之质押放款”和“以农产物为质之放款”,“不得少于存款总额的五分之一”。1935年4月,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名中国农民银行,逐渐成为农村放贷主力。1936年6月,实业部联合各银行组设农本局,作为国家负责农村放贷的最高指导机关,并以银行资金1200万元为国家投资;同年12月,实业部公布《合作金库规程》,以全国各级合作联合会为其会员,为小农的资金提供者。规程第六条规定:资金不足时,得由农本局等政府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团分认股款,于金库实力充实时分期赎还。政府投资农村发展至此,可谓盛极一时,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基本成型。
在看到中介组织在“资金归农”中所起作用同时,也应看到中介组织特别是信用合作社在“资金归农”过程中的“异化”。信用社本以社员自营、自有、自享为目的,但由于银行资金和政府资金逐渐成为合作社最主要资金来源,在合作社放款中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时人讥讽的“合借社”,合作社也就背离了互助合作本义。合作社的“异化”是这一来自西方的组织移植到中国这一缺乏与之相应的生态环境中所发生的一种必然性的“变异”,而且也是这种制度供给方式自身难以消解的一个“困境”。尽管信用合作社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合作社变成“合借社”是小农穷弱的表现。在没有找到更合适的方法使“资金归农”之前。信用合作社是承接“资金归农”的一个可行选择。实际上,如何增强农村金融、发展和完善社会中间组织在复兴农村经济中的作用,民国学者和社会组织一直在研究、试验。今天关注“三农”问题的学者也在思考、探索,华洋义赈会所做的开拓性工作,不失为一条有益的探索,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华洋义赈会,信用合作社,银行资本,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2-0033-06、
自1897年中国第一家民族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创立始,至1927年,中国设立银行202家。不过,这些银行多为工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则极少,并且在这些银行中有79%的银行总行和50%的分行分布在沿海沿江9大城市和江浙两省。银行的布局和业务不均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直接反应,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助推了银行向发达省市和工商业领域的聚集。农业和农村几乎是现代银行遗忘的角落,非但如此,农村资金还向外转移,被各银行及其支行吸储留存城市,“不在地主”之离乡又加快了这种转移。如何引导银行资金投向农村,解决农村的金融困境?包括学校和社会团体都进行了探索,其中华洋义赈会成效最为显著。作为一个救灾组织,华洋义赈会并没有简单地停留于灾后救济,更注重于灾前预防,它的业务自成立后次第发展,由救灾而防灾,由防灾而工赈、农赈乃至合作贷款,“实开中国农民银行之先河”。华洋义赈会自觉地充当了培育农村信用合作和引导“资金归农”的探索性角色,为民国时期农村金融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然而,着重从中介组织视角,探讨华洋义赈会在引导银行资本归农中的方式与影响者鲜见,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即对此进行专题论述。
一、华洋义赈会:架起“资金归农”桥梁
华洋义赈会(以下简称“义赈会”)是为救济1920年北方特大旱灾而由中外人士发起的民间性救灾组织,成立于1921年。在救灾过程中,义赈会的委员们深切地感到小农经济极为脆弱的原因之一是资金匮乏,致使农业投资严重不足。据卜凯(John Lossing Buck)对20世纪20年代的安徽、河北、山西、浙江、江苏5省17个地方调查,小农平均用于农具和牲畜投资的数额仅占农业总投资的3。5%和4。6%,其中最高的浙江镇海县为4。8%,最低的山西省五台县仅为0。56%。农业投资的不足,其因在于近代工商业城市崛起后,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逐渐转向重商政策,资金从农村大量外逃向城市聚集,“农村资金流尽,都市资金膨胀到无出路的阶段”,农村“连一小部分高利贷资本,亦皆逃入都市”。资金外逃导致小农无法增厚经济实力,一遇灾荒极易破产潦倒;而集中于城市的银行与农村不接触,概因农业生产迟缓,得利慢,所以不愿意向农业投资。如何引导银行资金投向乡村?除了政府政策的引导、城乡之间交流加快及银行家对农村复兴抱有责任感外,社会中介组织能否在连结银行与乡村之间有所作为,华洋义赈会进行了有益尝试。
在银行资金下乡之前,华洋义赈会已在河北农村试验信用合作社多年,并向信用社放款8年,总额达9。22万元。义赈会放款对于缓解小农资金紧张,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义赈会非金融机构,由其合作事业的推广而加厚资金,甚为困难,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增厚合作社资金,支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随着义赈会对信用合作的推广宣传,信用社这种“农民银行”式的金融组织也渐受人们关注,尤其是城市银行关注到义赈会连续8年放款都能如期收回,很少呆账,说明小农有很好的诚信意识,这无疑增加了银行向农村放贷的意向。但是,商业银行直接向小农放贷也面临棘手问题,毕竟小农众多而分散,向每户直接放贷成本高且对每户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也不了解,小农个体信息缺乏,盲目放贷自然会有较大风险。因而,它们希望通过某一中介机构来承转资金向农村流动。华洋义赈会多年向信用社放款的经验被银行看中,由此,它便承担起银行资金贷放农村的桥梁。
银行资金贷放农村,有其经济原因。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受到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城市工商业萧条,市场萎缩,本来以“公债地产标金等不健全之业务”从事各种半投机半投资活动的商业银行受到很大冲击,生意远不如昔。为了寻求出路,上海一些银行家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就到华洋义赈会进行考察。在深入了解了华洋义赈会放款信用社情况后,该行于是决定试探性地向农村放款。1931年3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与华洋义赈会签订合办合作放款办法,将2万元交给义赈会,由义赈会搭成贷放给合作社。由此“开商资流入农村之先河”,对以后农村金融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为了增强和巩固银行放贷信心,义赈会对信用社中社龄高、考成好的社,银行款搭成大于义赈会的份额,收款时先清银行搭放的部分,从而保证了银行本金安全。尽管银行农贷利率相对于城市商业信贷利率低,可是受当时席卷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城市工商业倒闭潮蔓延,信贷风险加大,银行希望稳妥地开拓业务,以保障资金的安全,这样上海银行便迈出了向农村放贷的试探性一步。
上海银行与华洋义赈会搭成贷放,不仅放款当年能及时收回,且取得良好的商业回报,于是坚定了其对农村的放贷信心。1932年6月,该行与义赈会搭成贷放额增至5万元,1933年2月又增至10万元。上海银行的探索使向来视投资农村为畏途的商业银行为之一振,激发了其他银行向农村放贷的兴趣;加上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提倡和支持,一定程度上也促动了“资金归农”,各银行于是争向农村投资。1933年3月,中国银行以2万元资金与义赈会搭成贷放;4月,金城银行以5万元搭成贷放,专事运销供给合作贷款;12月,中国银行贷款增至5万元。短短两年时间,上海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3家银行贷款额就远远超过了义赈会8年的放款总额。同年12月24日,三家银行与华洋义赈会重订合同,规定“凡在河北省成立二年以上,考成列丙等以上之各种合作社,需用资本,照章向该会(指”华洋义赈会”)接洽借款,均由三行按成搭放:计中国银行搭占百分之二十五,上海银行搭占百分之五十。金城银行搭占百分之二十五。其放款条件与一切手续均须与该会规定之信用合作社借款须知、农信合联借款须知、或运供贷借款须知,以及其他关于借款之规定,完全相符”。实际上,“各银行的放款仍借义赈会做一代理分放机关,故合作社的社外资金来源,还是以华洋义赈会为惟一凭恃。”民国一位研究者对这种贷款形式的评论,恰好说明华洋义赈会在“资金归农”中起着关键作用,也可以说是银行资金流向小农的枢纽。这样,银会之间形成了“由义赈会与银行搭成贷放演变为几家银行 按照一定比例联合贷放之局,基本上解决了合作社贷款的来源问题”。此说尽管有些夸大。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资金困境应是不争的事实。
至此,银行通过义赈会这一中介组织实现资金有效流动与增值,更为自己在经济危机背景下寻找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带动了整个银行业对农村金融的关注与投资。
二、信用合作社:从间接中介到直接中介
信用合作社是现代金融合作观念在乡村社会的经营实态。民国时期的信用合作社既是一种金融组织,也是银行向小农贷款的中介组织。
作为一种新型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首先出现于河北农村,1923年6月,香河县诞生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华洋义赈会多年努力,信用合作社在河北次第建立,到1931年5月,河北信用合作社已达918个。信用合作社可以像银行一样吸收存款,并向社员放款。然而,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村经济状况不断恶化的背景下,小农受资金外逃和自身经济困境等因素的影响,社内股款、存款、储金、公积金合计起来,都没有充裕的资金供社员使用,且常感不足,必须从社外吸收资金,以补充合作社资金的匮乏。如此,合作社便充当了中介角色,通过吸收社外资金向小农放贷,以促进合作社资金的正常流通。
作为一个中介组织,信用合作社先是承接来自华洋义赈会而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义赈会的报告,义赈会在1923年6月以5000元作为合作社放款基金,开始向河北香河、唐县、涞水、定县等县信用社放款。随着信用社数量增加,所需资金也日益增加,到1931年4月,合作社共计放款437次总数为20余万元,其中来自义赈会的直接拨款共6次总额9。22万元。由于信用社里以中农、贫农居多,各社即使获得义赈会支持仍不敷用,这样银行资金后来便成为社外资金的主要来源。上文已述,银行不是直接向信用社贷放,而是由义赈会与银行签订合同,通过义赈会搭成贷放,信用社再与义赈会签订合同取得贷款,然后贷给小农。可见,信用社在“资金归农”过程中最初是充当了间接中介角色。
信用社要得到社外资金,首先要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获得义赈会的足够信任。按照义赈会规定,只有考核合格的信用社才能获得社外贷款。义赈会对成立的合作社考核分为“已承认者”和“未承认者”两种。对于已成立合作社而请求获得义赈会承认者,必须向义赈会填报请求承认请愿书、社员一览表、社员经济调查表等。义赈会接到请愿书及其附件后,于每年定期派调查员赴各社调查社员的信用、社员人社是否自愿、村民对合作社有无恶感、是否符合章程的有关要求及办事是否客观等。经过一次或数次调查,义赈会认为成绩优良可以承认时,然后提交义赈会下设的合作委办会予以承认。得到承认之社发给“承认证书”。到1931年,义赈会在河北发展信用社903个,其中已承认社273个,未承认社630个。已承认社仅占30%,说明义赈会对发展信用社的审慎态度。义赈会向信用社放款,也以已承认社为限,未承认社无法获得义赈会放款。因而,信用社作为一中介组织也仅限于被承认之社。即是被承认社获得义赈会贷款,也分等第。根据华洋义赈会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务成绩考成办法》和《信用合作社社务成绩考分分等表》,义赈会对于“承认社每年派人调查,做成各社成绩考成表。考成标准凡二十四项,皆以分数表示之,分列甲、乙、丙、丁、戊五等,视考成等第之优劣,承认之久暂,以为决定放款额多寡之标准,自三百元至三千元不等"Oil(p。139)。从上述规定可见,能够获得承认之社不及总数的1/3,而能够获得银行搭成贷放的当更少。按照银行与义赈会签订的合同,只有考核为丙等以上之信用社才有获得银行搭成贷放资格。信用社等级划分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义赈会对于信用社的信用等级划分极为严格,考核等级愈高获得银行放款搭成比例愈高。这是义赈会多年放款无需社员抵押却能将放款收回的制度保证,也是银行开始涉足农业贷款时采取谨慎信贷政策的体现。
不过,随着银行与义赈会合作继续,银行开始获得效益,随之也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兴趣增大,它们希望增加放款数量,提高放贷效率;而银行与义赈会搭放的放款方式,一切都由义赈会按其规定操作,这对于以利润和效率最大化为且标的商业银行来说,感觉义赈会组设合作社过于慎重,考核严格,发展速度过慢,不利于资金的快速流通,于是便有抛开义赈会,直接组设合作社之念。金城银行首开先例,自己动手直接在乡村展开组设合作社工作。上海银行也与江苏东台县大丰棉花产销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直接办理农贷业务。后来又将直接放款业务扩展到豫、陕、冀、鲁、鄂、湘、苏、皖等省指导成立的运销合作社。银行这种自办合作社,开展农贷业务的作法,与义赈会产生过争论,但从小农角度来说是件好事,银行贷款更快捷,规模增大,他们可以更简便地获得较多贷款。这样,信用合作社从“商资归农”初始时的间接中介,最终成为直接中介。这种直接放款形式渐成“资金归农”主流,所放款额远超通过义赈会经手的总量。信用合作社成为直接中介的结果,不仅提高了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进一步加快了银行投资农村的速度,增大了投资数额,从而增强了农村金融实力。
三、作用与影响
通过考察,笔者认为华洋义赈会作为中介组织,在民国农村金融变迁中的作用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探索出一条“资金归农”之路,即“银行——义赈会——信用合作社——小农”,后进一步发展为“银行——信用社——小农”,并且后一种方式渐成主流。众所周知,银行在城市中一般是通过直接向工商业者发放贷款来促进资金流动,形成“银行——客户”简捷的贷放方式,尽管也有第三方担保,但并不影响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在农村,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特点和生产力的落后使其没有形成大规模集约化生产能力,因此,向人数众多、经济规模小、资金需求分散的小农放贷,城市银行常视为畏途而裹足不前。有时城市资金过剩也不知如何疏通,上海银行总经理陈光甫1933年6月就说:“现在资金过剩我行已有4000万之余款无处可放,不得不设法疏通。”删(M13)华洋义赈会居间搭桥,将银行与小农勾连起来,既解银行资金过剩之忧,又解小农资金不足之愁,并通过搭成贷放这种方式,缓解或消除银行放贷的风险顾虑,并予信用社以压力促其提升质量,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稳步发展。
华洋义赈会的探索并不限于“商资归农”,还探索出政府资金救灾的新形式。1930年江淮流域发生大水灾。1931年,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成立,聘请义赈会总干事章元善为这一新机构总干事,并由义赈会负责办理皖赣等省农赈。章元善以义赈会办理信用合作社经验,主张政府向灾农贷款,“农民方面必须有相当的组织,这种组织叫做‘互助社”’,凡是受农赈补助者,以互助社社员为 限。在义赈会的积极倡导下,到1933年安徽组织互助社2000多个,江西组织互助社1000多个,湖南组织互助社2000多个,三省互助社共计5600余个,社员总数368700余人,政府向互助社发放贷款186万余元。灾农向互助社借款,以社员全体信用为担保,并无抵押,互助社不啻为信用社雏形。这样,通过向灾农贷款,不仅对于灾农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又探索出“政府——到助社——小农”救灾新形式,即国家资本通过互助社这一纽带将政府与小农联系起来,既提高了政府救灾效果,又增强了小农经济实力。
2 带动了城市金融组织对农村投资。华洋义赈会的居间联络促使现代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带动了更多银行向农村放贷。上海银行作为较早开展农村放贷业务的银行之一,在初次向农村放贷获得成功后,于1933年1月在总行专门设立合作贷款部,聘请农学专家邹秉文担任该部经理,一方面加强对旧有合作社的联络,另一方面将贷放领域扩大到生产运销合作社,并就各省办理较优的合作社,试行直接放款。到1935年,上海银行直接放贷的机构扩展到农村押借所、农业仓库、信用合作社、产销合作社等,农贷区域分布在10个省的73个县,机构达906个,全年农贷总额608万元,有借款关系的农民近20万人。其他银行也相继跟进设立农业放贷专业部门,推进对农村合作社的放贷工作。如金城银行向农业仓库、生产合作社、运销合作社等机构放款,1933年为33万元,1934年增至244万元,1935年达675。3万元旧。各银行向农村直接放贷,既解决了资金的出路,也利于农村金融,但是,“各商业银行为放款安全起见,不惜放款区域重复及放款业务竞争;银行放款集中于交通便利之区及组织较好之合作社,放款的区域重复则业务的竞争激烈,两者互为因果;因重复则合作社的组织难以健全,因竞争则放款容易趋向松懈,其流弊滋生益多”。各银行在放贷过程中逐渐意识到无序竞争不利于各行业务开展,于是经过协商沟通于1935年4月在上海成立“中华农业合作银团”,参加的银行有上海银行、交通银行、大陆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四行储蓄会、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新华银行、国华银行等10家,额定资金总额900万元,由上海银行的邹秉文任团长。银团在北平、汉口、郑州、西安、南京等大城市设立区办事处,并设分办事处于一些中小城市,积极推广对农村合作社的放款业务。该银团第一期贷款额预定为300万,主要用于陕西、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办理棉花运销合作贷款业务。实际上,该银团由于受30年代中期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最后只放出80余万元。但整个银行业放贷农村总数仍是不小数字,仅中国银行1936年的农贷总额就达5163万元叫。尽管这个数字离农村需求仍有差距,但是考虑到银行投资农村从无到有,从最初的几万到几千万,应是不小的进步。
3 推动了政府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为了复兴农村经济,民国有上千个机构、团体活跃在民间,推进乡村建设试验。华洋义赈会在农村金融方面的实践成为民国政府推介的范例,该会的专家和合作人才在30年代被国民政府和各省竟相聘用,章元善不仅被国民政府水灾救济委员会聘任为总干事,1934年还被任命为实业部合作司司长,专司全国的合作推广事宜,这就进一步加快了国家资本投资农村步伐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为了助推银行资本投资农村,1934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储蓄银行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社之质押放款”和“以农产物为质之放款”,“不得少于存款总额的五分之一”。1935年4月,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名中国农民银行,逐渐成为农村放贷主力。1936年6月,实业部联合各银行组设农本局,作为国家负责农村放贷的最高指导机关,并以银行资金1200万元为国家投资;同年12月,实业部公布《合作金库规程》,以全国各级合作联合会为其会员,为小农的资金提供者。规程第六条规定:资金不足时,得由农本局等政府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团分认股款,于金库实力充实时分期赎还。政府投资农村发展至此,可谓盛极一时,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基本成型。
在看到中介组织在“资金归农”中所起作用同时,也应看到中介组织特别是信用合作社在“资金归农”过程中的“异化”。信用社本以社员自营、自有、自享为目的,但由于银行资金和政府资金逐渐成为合作社最主要资金来源,在合作社放款中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时人讥讽的“合借社”,合作社也就背离了互助合作本义。合作社的“异化”是这一来自西方的组织移植到中国这一缺乏与之相应的生态环境中所发生的一种必然性的“变异”,而且也是这种制度供给方式自身难以消解的一个“困境”。尽管信用合作社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合作社变成“合借社”是小农穷弱的表现。在没有找到更合适的方法使“资金归农”之前。信用合作社是承接“资金归农”的一个可行选择。实际上,如何增强农村金融、发展和完善社会中间组织在复兴农村经济中的作用,民国学者和社会组织一直在研究、试验。今天关注“三农”问题的学者也在思考、探索,华洋义赈会所做的开拓性工作,不失为一条有益的探索,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