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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确实充分;非法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定案
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嚴的要求,因此,作为检察系统的办案人员,应认真学习两个规定,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
一、“两个规定”略览
(一)两个规定的颁布,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
1、是《宪法修正案》中对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1999年、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其中要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两个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3、近年来,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两个规定的尽快颁布。
近些年,赵作海、佘祥林等冤假错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对司法机关的权威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虽然关于两个规定的草案早在上述案件被曝光之前就已草拟,但笔者个人认为,该些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两个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尽快颁布有积极的促使作用。
(二)两个规定极具创新性与突破性
1、《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共41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第一至第五条,为“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五条特别指出“证据确实、充分”与“办理死刑案件,何种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从第六至第三十一条,为“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外,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从第三十二至第四十一条,为“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突出了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2、《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对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进行了规定。实体性规则中,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程序性规则中,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三)两个规定提出了最严格的证据要求
1、《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严格规定如果全案间接证据符合本条所列要求,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处被告人死刑。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集到或者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但若全案间接证据符合本条所列要求时,也是被司法实践所采用的。我国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予以规定,本次规定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2、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了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庭外调查核实。《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8条对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如何运用庭外调查取得的证据作了明确: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这样规定,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3、强化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把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也需重点审查。
第2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不仅符合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体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精神。
第40条第2款所规定“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也是“少杀、慎杀”精神的重要体现。
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1)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突出对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的规定。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第6条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
(3)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4)第7条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有利于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查证。
(5)第14条明确了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以两个规定为指导,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一)以证据为根据,切实依法办案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承着“以证据为根据”的原则,以切实依法办案、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案件,确保对于证明案件以下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遵照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审查起诉案件
两个规定是迄今为止,对证据、对程序规定得最严格标准的法律解释,对保障案件的质量有重大意义。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即使面对的不是死刑案件,但本着对法律负责、依法办案的态度,我们仍然应以两个规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严格执行我国法律法规及两个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件案件,都以严格的标准来审查证据、分析证据、论证证据,以证据为依据,通过合法的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力求做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令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
(三)树立程序公正理念,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系统办案人员不但要对案件依法严格审查起诉,而且对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的实体性及程序性是否合法同时也要严格审查。一旦发现侦查机关的取证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时,应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予以监督,及时对侦查人员的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取证在实体上存在违法现象时,如刑讯逼供等时,不但对非法取证的言词证据坚决不予采用,而且还要依法请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四)遵照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领会两个规定的立法精神,及时总结经办案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及时对经办的每一件案件进行总结,以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为要求,对经办案件所涉及的证据认定、证据论证、定罪量刑等进行总结,与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进行比较,一旦发现仍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加以改进,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办案过程中,还应深刻领会两个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领会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精神,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建议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
(五)加强刑法专业知识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学习,树立公平正义理念
加强刑法专业知识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学习,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树立程序公正才能实体公正的理念,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确实充分;非法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定案
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嚴的要求,因此,作为检察系统的办案人员,应认真学习两个规定,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
一、“两个规定”略览
(一)两个规定的颁布,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
1、是《宪法修正案》中对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1999年、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其中要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两个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3、近年来,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两个规定的尽快颁布。
近些年,赵作海、佘祥林等冤假错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对司法机关的权威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虽然关于两个规定的草案早在上述案件被曝光之前就已草拟,但笔者个人认为,该些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两个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尽快颁布有积极的促使作用。
(二)两个规定极具创新性与突破性
1、《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共41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第一至第五条,为“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五条特别指出“证据确实、充分”与“办理死刑案件,何种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从第六至第三十一条,为“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外,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从第三十二至第四十一条,为“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突出了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2、《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对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进行了规定。实体性规则中,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程序性规则中,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三)两个规定提出了最严格的证据要求
1、《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严格规定如果全案间接证据符合本条所列要求,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处被告人死刑。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集到或者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但若全案间接证据符合本条所列要求时,也是被司法实践所采用的。我国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予以规定,本次规定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2、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了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庭外调查核实。《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8条对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如何运用庭外调查取得的证据作了明确: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这样规定,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3、强化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把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也需重点审查。
第2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不仅符合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体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精神。
第40条第2款所规定“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也是“少杀、慎杀”精神的重要体现。
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1)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突出对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的规定。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第6条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
(3)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4)第7条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有利于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查证。
(5)第14条明确了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以两个规定为指导,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一)以证据为根据,切实依法办案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承着“以证据为根据”的原则,以切实依法办案、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案件,确保对于证明案件以下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遵照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审查起诉案件
两个规定是迄今为止,对证据、对程序规定得最严格标准的法律解释,对保障案件的质量有重大意义。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即使面对的不是死刑案件,但本着对法律负责、依法办案的态度,我们仍然应以两个规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严格执行我国法律法规及两个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件案件,都以严格的标准来审查证据、分析证据、论证证据,以证据为依据,通过合法的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力求做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令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
(三)树立程序公正理念,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系统办案人员不但要对案件依法严格审查起诉,而且对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的实体性及程序性是否合法同时也要严格审查。一旦发现侦查机关的取证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时,应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予以监督,及时对侦查人员的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取证在实体上存在违法现象时,如刑讯逼供等时,不但对非法取证的言词证据坚决不予采用,而且还要依法请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四)遵照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领会两个规定的立法精神,及时总结经办案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及时对经办的每一件案件进行总结,以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为要求,对经办案件所涉及的证据认定、证据论证、定罪量刑等进行总结,与两个规定的严格标准进行比较,一旦发现仍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加以改进,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办案过程中,还应深刻领会两个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领会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精神,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建议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
(五)加强刑法专业知识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学习,树立公平正义理念
加强刑法专业知识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学习,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树立程序公正才能实体公正的理念,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