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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了合同解釋的原則.第125條第2款關於「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的規定,屬合同解釋的規則:《合同法》第41條就格式條款的解釋設置了規則,但不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