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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康是藏族传统的四大区域之一,是藏语康方言的分布地区。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的称谓及范围不同,且变化较为复杂。笔者以时间为序,粗略探讨这一过程。
关键词:西康;历史;沿革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4—019—02
西康是藏族传统的四大地理区域之一,是藏语康方言的分布地区。位于青藏高原、云贵高原、川西盆地的过度地带,是我国横断山脉的主要分布区。其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扩数千里,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重逢叠嶂、山岭连绵,基本成南北走向,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从这里经过,形成很多的河谷,这些河谷向北直通甘肃、青海,南可直达滇缅、四川。历代都是民族迁徙频繁之地。故民族史学上将这一地区称为“民族迁徙走廊”。
西康之名,最早见于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闰六月,时任代理川滇边务大臣傅嵩上书清廷的奏折中,其云:“查边境乃古康地,其地在西,拟名西康。”从此以后,西康之名,才出现在官方文书、私人著述之中,但西康之名称及其所属的范围在历史上亦有较大的变化。经历了“康”、“川边”、“西康”、再到“川边”、又到“西康”的变化过程。任乃强先生在《西康图经》中称其名称及范围变化为“西康之阿米巴运动(阿米巴,藏语意为:变形虫)”。现将不同时期的名称及其相应的范围筒述如下:
明朝末年,蒙古厄鲁特部首领固始汗征服了土伯特全部,分其地为四部:“库库若尔”,即今之青海省;“巴尔喀木”,简称“喀木”,即今之西康;“卫”,即今之拉萨附近之地;“藏”,及今之后藏之地。然而此四部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线。康、卫、青海之间的七十九族之地,属青属康,亦无明确划分。但据《西康图经·境域篇》中之地图我们可以看到此时“康”之大体范围为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和雅砻江之流域的广大地区。雍正二年(1724年),清廷平定青海之乱,同时收抚康地和七十九族部落,开始明确划定康、卫、青海之间的界线。“惟又将康地分为二部,东部分属四川、云南,西部并卫、藏之地,赏与达赖喇嘛,称为‘西藏’。”此时“康”的范围为“在卫东南832里,近云南丽江府之北。东自鸦龙(今雅砻)江西岸,西至鲁卜公拉岭(鲁共拉山)卫界,1400里。南自噶克拉冈里山,北至木鲁乌苏南岸,1700里。东南自云南塔城关,西北至索克宗城西海部落界,1850里。东北自西海部落界阿克多穆拉山,西南至色勒麻冈里山,1500里。”雍正四年(1726年),划定川康界线,立界碑于巴塘、芒康之间的宁静山顶。山以东之巴、里、瞻、霍、德、纳等土司地划归四川省雅州府管辖。山以西为康,此时“康”的东界已经由雅砻江西岸退至金沙江西岸。此后“康”的疆界基本上无大的变化。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为加强边疆管理,以声援西藏特设川滇边务大臣一职。边务大臣的管辖范围经赵尔丰与川督锡良,滇督丁振铎等会商,划定为:东起打箭炉,西至藏边,南抵云南之维西、中甸,北至青海玉树。关于边藏之界線,赵尔丰于宣统二年(1910年),奏请与西藏于江达(今之工布江达)划界。因当时驻藏大臣联豫反对,而未能实施,此时的官方文件中,称这一地区为“川边”。笔者认为,之所以称为“川边”,皆因“明、清王朝,以其地居边远,呼之日边”,加之其地多位于川之西边且与川省关系甚大,故称为“川边”。宣统三年(1911年),傅嵩炼封奏请建立西康省,此时的西康范围为:“东自打箭炉起,西至丹达山顶止,计三千余里。南抵维西、中甸,北至甘肃、西宁,计四千余里。”与清初相比,此时西康之东界已由金沙江东移至打箭炉(今康定);西界已由鲁共拉山东移至丹达山(鲁共拉山在丹达山之西305里。
民国元年(1911—1912),藏军东扩,西康的土司、喇嘛、头人趁机叛乱,于是恩达以(昌都西南约80公里)西,八宿以南地区,全部失陷。自此以后,汉军驻守类乌齐、恩达、浪荡沟、俄洛桥、昌都、烟袋塘、察雅、梨树、宁静、古树、南墩、中岩、盐井等处。瓦合山以西地方,不再属于西康。民国三年(1914年),北京政府下令将西康之名改为川边并设立川边镇抚使一职,关于改名之缘由,在《西康史拾遗》中有这样的描述:“袁政府认为西康之名,系清末傅华封为了把边境建为行省而拟定的。现在既未建成,应将西康之名撤销。其地本为四川边隅之地,乃改称川边。”民国六年(1917年),“类乌齐事件”爆发,藏军再次东扩,攻陷昌都。恩达、察雅、贡觉、宁静、同普、白玉、德格、邓科、石渠等县,亦被藏军相继占领。民国七年(1918年)八月,川边镇守使陈遐龄与藏军议和休战,失陷各县,一律放弃。此时西康所存,仅甘孜、瞻化、巴安、盐井、得荣、定乡、稻城、理化、雅江、炉霍、道孚、丹巴、康定、泸定、九龙15县而已。民国十年(1922年),“藏军又进扰道孚、邓柯、甘孜、理塘、巴安等地,杀害边军,焚毁官署。川边(西康)实控者,仅为打箭炉以东地区”。民国19年(1930年),“甘孜白利、大金寺之争,引起汉、藏两军冲突。甘孜、瞻化两县,与炉霍县之朱倭乡,理化县之穹坝、霞坝两区,复为藏军占领。于是西康所存,实只9县而已”。20世纪30年代初,刘文辉借解决“大白事件”的机会,逐步收复了金沙江以东的邓柯、德格、白玉、石渠4县。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10月8日,康藏双方订立《汉藏暂行停战协议》,因会址在德格县冈拖河东岸,俗称《冈拖协议》。《协议》第三款:“自中历二十一年十月八日(1932年10月8日)起至十月二十八日(藏历八月初九至八月二十九日),各将先头部队撤退。汉军退俄洛、德格、白玉以东,藏军退葛登、同普、武城以西。其最前线,汉军如邓柯、德格、白玉,藏军如仁达、同普、武城各境内,双方每处驻兵不得超过二百人,并各派员互相监督撤兵。”1938年8月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布6093号训令,明定川、康区域及划界事宜,准将四川雅、宁两属之雅安、西昌等14县及金汤、宁东两设治局划入西康。直至1939年1月1日正式建省时,西康范围为46县2设治局。其中,金沙江以东33县是指康定、雅江、丹巴、九龙、泸定、理化、稻城、巴安、义敦、定乡、得荣、邓柯、德格、白玉、石渠、甘孜、瞻化、炉霍、道孚,雅安、芦山、荥经、天全、宝兴、汉源、越懈、西昌、冕宁、会理、盐源、盐边、昭觉、宁南。2设治局是指金汤设治局、宁东设治局。金沙江以西13县是指昌都、察雅、同普(今江达)、贡觉、武成(今贡觉)、宁静(今芒康)、盐井(今芒康)、恩达(今类乌齐)、硕督(今洛隆)、麦科(今察隅)、察隅、太昭(今工布江达)、嘉黎,亦属西康,但此时仍处于西藏地方控制之下。
1950年2月1日,雅安解放,同年4月成立西康省人民政府,办公地点设在雅安市。此时,西康省下辖康定、雅安、西昌、昌都四个行政专区。解放初期,为了快速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对旧有的行政区划进行变革,将西康、四川、云南、贵州及西藏划归西南区,设立西南军政委员会管辖。1955年1月,将西康省人民政府改为西康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统一领导和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同时也为了充分体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自治的民族政策,1955年7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西康省建制的决议,西康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9月底撤销,将其金沙江以西昌都地区各县划归西藏自治区管辖,金沙江以东各县并入四川省,至此,西康省正式从我国的行政区划中消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西康所包括的范围是不断变化的,而且这一变化过程是十分复杂的,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清末和民国初期这段时间,且因金沙江以西的昌都地区为呼图克图之封地及民初以后一直为藏军所占领,故本文所说的西康范围为金沙江以东;康定以西;云南维西、中甸以北;青海西宁以南的广大地区。大体相当于今天四川甘孜、凉山两自治州及雅安市。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成就最高的一个朝代,特定的时代背景造就了有宋一代獨有的法律特色。宋代司法不囿于旧制,重人伦,尚德性,崇尚务实,原情以定罪,尊重人的生命及价值尊严,体现了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宋史·刑法志序》对宋代法制成是这样评价的:宋代“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既肯定了宋代法制的完备,也对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因素极尽了赞美之词。但是,宋代法制中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却使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执法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不过,我们对于宋代司法活动中的人性化因素还是应该持一种客观的态度: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因素一方面虽然有其鲜明的时代性和阶级局限性,其实施效果也值得商榷,但另一方面确实体现出宋代法制的进步,使我们看到封建法律中对人生命的尊重这样一种进步的发展趋势。
注释:
[1]参见张利:《论宋代司法活动中的人性化因素》[J].河北法学,2008年5月第26卷第5期。
[2]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J].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23—138页。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
[4]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二二《章奏·谨习》
[5]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二《章奏·起请科场札子》
[6]苏轼:《苏轼文集》卷九《制拟进士对御试》
[7]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十月乙卯,中华书局2004年版;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三联书店2006年9月版,第256—280页。
[8]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钱若水正冤狱》,中华书局,2006年3月版,第26页。
[9]《王文公文集》(上册),卷26,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02页。
[10]《长编》卷190,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57页。
[11]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2]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钱若水正冤狱》,中华书局2006年3月版,第26页。
[13]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49页。
[14]参见何忠礼:《略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制观念》,浙江学刊,1996年第1期。
[15]《清明集》卷一二《与贪令捃庶乡里私事》
(责任编校:刘军平)
关键词:西康;历史;沿革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4—019—02
西康是藏族传统的四大地理区域之一,是藏语康方言的分布地区。位于青藏高原、云贵高原、川西盆地的过度地带,是我国横断山脉的主要分布区。其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扩数千里,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重逢叠嶂、山岭连绵,基本成南北走向,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从这里经过,形成很多的河谷,这些河谷向北直通甘肃、青海,南可直达滇缅、四川。历代都是民族迁徙频繁之地。故民族史学上将这一地区称为“民族迁徙走廊”。
西康之名,最早见于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闰六月,时任代理川滇边务大臣傅嵩上书清廷的奏折中,其云:“查边境乃古康地,其地在西,拟名西康。”从此以后,西康之名,才出现在官方文书、私人著述之中,但西康之名称及其所属的范围在历史上亦有较大的变化。经历了“康”、“川边”、“西康”、再到“川边”、又到“西康”的变化过程。任乃强先生在《西康图经》中称其名称及范围变化为“西康之阿米巴运动(阿米巴,藏语意为:变形虫)”。现将不同时期的名称及其相应的范围筒述如下:
明朝末年,蒙古厄鲁特部首领固始汗征服了土伯特全部,分其地为四部:“库库若尔”,即今之青海省;“巴尔喀木”,简称“喀木”,即今之西康;“卫”,即今之拉萨附近之地;“藏”,及今之后藏之地。然而此四部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线。康、卫、青海之间的七十九族之地,属青属康,亦无明确划分。但据《西康图经·境域篇》中之地图我们可以看到此时“康”之大体范围为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和雅砻江之流域的广大地区。雍正二年(1724年),清廷平定青海之乱,同时收抚康地和七十九族部落,开始明确划定康、卫、青海之间的界线。“惟又将康地分为二部,东部分属四川、云南,西部并卫、藏之地,赏与达赖喇嘛,称为‘西藏’。”此时“康”的范围为“在卫东南832里,近云南丽江府之北。东自鸦龙(今雅砻)江西岸,西至鲁卜公拉岭(鲁共拉山)卫界,1400里。南自噶克拉冈里山,北至木鲁乌苏南岸,1700里。东南自云南塔城关,西北至索克宗城西海部落界,1850里。东北自西海部落界阿克多穆拉山,西南至色勒麻冈里山,1500里。”雍正四年(1726年),划定川康界线,立界碑于巴塘、芒康之间的宁静山顶。山以东之巴、里、瞻、霍、德、纳等土司地划归四川省雅州府管辖。山以西为康,此时“康”的东界已经由雅砻江西岸退至金沙江西岸。此后“康”的疆界基本上无大的变化。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为加强边疆管理,以声援西藏特设川滇边务大臣一职。边务大臣的管辖范围经赵尔丰与川督锡良,滇督丁振铎等会商,划定为:东起打箭炉,西至藏边,南抵云南之维西、中甸,北至青海玉树。关于边藏之界線,赵尔丰于宣统二年(1910年),奏请与西藏于江达(今之工布江达)划界。因当时驻藏大臣联豫反对,而未能实施,此时的官方文件中,称这一地区为“川边”。笔者认为,之所以称为“川边”,皆因“明、清王朝,以其地居边远,呼之日边”,加之其地多位于川之西边且与川省关系甚大,故称为“川边”。宣统三年(1911年),傅嵩炼封奏请建立西康省,此时的西康范围为:“东自打箭炉起,西至丹达山顶止,计三千余里。南抵维西、中甸,北至甘肃、西宁,计四千余里。”与清初相比,此时西康之东界已由金沙江东移至打箭炉(今康定);西界已由鲁共拉山东移至丹达山(鲁共拉山在丹达山之西305里。
民国元年(1911—1912),藏军东扩,西康的土司、喇嘛、头人趁机叛乱,于是恩达以(昌都西南约80公里)西,八宿以南地区,全部失陷。自此以后,汉军驻守类乌齐、恩达、浪荡沟、俄洛桥、昌都、烟袋塘、察雅、梨树、宁静、古树、南墩、中岩、盐井等处。瓦合山以西地方,不再属于西康。民国三年(1914年),北京政府下令将西康之名改为川边并设立川边镇抚使一职,关于改名之缘由,在《西康史拾遗》中有这样的描述:“袁政府认为西康之名,系清末傅华封为了把边境建为行省而拟定的。现在既未建成,应将西康之名撤销。其地本为四川边隅之地,乃改称川边。”民国六年(1917年),“类乌齐事件”爆发,藏军再次东扩,攻陷昌都。恩达、察雅、贡觉、宁静、同普、白玉、德格、邓科、石渠等县,亦被藏军相继占领。民国七年(1918年)八月,川边镇守使陈遐龄与藏军议和休战,失陷各县,一律放弃。此时西康所存,仅甘孜、瞻化、巴安、盐井、得荣、定乡、稻城、理化、雅江、炉霍、道孚、丹巴、康定、泸定、九龙15县而已。民国十年(1922年),“藏军又进扰道孚、邓柯、甘孜、理塘、巴安等地,杀害边军,焚毁官署。川边(西康)实控者,仅为打箭炉以东地区”。民国19年(1930年),“甘孜白利、大金寺之争,引起汉、藏两军冲突。甘孜、瞻化两县,与炉霍县之朱倭乡,理化县之穹坝、霞坝两区,复为藏军占领。于是西康所存,实只9县而已”。20世纪30年代初,刘文辉借解决“大白事件”的机会,逐步收复了金沙江以东的邓柯、德格、白玉、石渠4县。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10月8日,康藏双方订立《汉藏暂行停战协议》,因会址在德格县冈拖河东岸,俗称《冈拖协议》。《协议》第三款:“自中历二十一年十月八日(1932年10月8日)起至十月二十八日(藏历八月初九至八月二十九日),各将先头部队撤退。汉军退俄洛、德格、白玉以东,藏军退葛登、同普、武城以西。其最前线,汉军如邓柯、德格、白玉,藏军如仁达、同普、武城各境内,双方每处驻兵不得超过二百人,并各派员互相监督撤兵。”1938年8月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布6093号训令,明定川、康区域及划界事宜,准将四川雅、宁两属之雅安、西昌等14县及金汤、宁东两设治局划入西康。直至1939年1月1日正式建省时,西康范围为46县2设治局。其中,金沙江以东33县是指康定、雅江、丹巴、九龙、泸定、理化、稻城、巴安、义敦、定乡、得荣、邓柯、德格、白玉、石渠、甘孜、瞻化、炉霍、道孚,雅安、芦山、荥经、天全、宝兴、汉源、越懈、西昌、冕宁、会理、盐源、盐边、昭觉、宁南。2设治局是指金汤设治局、宁东设治局。金沙江以西13县是指昌都、察雅、同普(今江达)、贡觉、武成(今贡觉)、宁静(今芒康)、盐井(今芒康)、恩达(今类乌齐)、硕督(今洛隆)、麦科(今察隅)、察隅、太昭(今工布江达)、嘉黎,亦属西康,但此时仍处于西藏地方控制之下。
1950年2月1日,雅安解放,同年4月成立西康省人民政府,办公地点设在雅安市。此时,西康省下辖康定、雅安、西昌、昌都四个行政专区。解放初期,为了快速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对旧有的行政区划进行变革,将西康、四川、云南、贵州及西藏划归西南区,设立西南军政委员会管辖。1955年1月,将西康省人民政府改为西康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统一领导和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同时也为了充分体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自治的民族政策,1955年7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西康省建制的决议,西康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9月底撤销,将其金沙江以西昌都地区各县划归西藏自治区管辖,金沙江以东各县并入四川省,至此,西康省正式从我国的行政区划中消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西康所包括的范围是不断变化的,而且这一变化过程是十分复杂的,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清末和民国初期这段时间,且因金沙江以西的昌都地区为呼图克图之封地及民初以后一直为藏军所占领,故本文所说的西康范围为金沙江以东;康定以西;云南维西、中甸以北;青海西宁以南的广大地区。大体相当于今天四川甘孜、凉山两自治州及雅安市。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成就最高的一个朝代,特定的时代背景造就了有宋一代獨有的法律特色。宋代司法不囿于旧制,重人伦,尚德性,崇尚务实,原情以定罪,尊重人的生命及价值尊严,体现了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宋史·刑法志序》对宋代法制成是这样评价的:宋代“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既肯定了宋代法制的完备,也对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因素极尽了赞美之词。但是,宋代法制中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却使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执法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不过,我们对于宋代司法活动中的人性化因素还是应该持一种客观的态度: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因素一方面虽然有其鲜明的时代性和阶级局限性,其实施效果也值得商榷,但另一方面确实体现出宋代法制的进步,使我们看到封建法律中对人生命的尊重这样一种进步的发展趋势。
注释:
[1]参见张利:《论宋代司法活动中的人性化因素》[J].河北法学,2008年5月第26卷第5期。
[2]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J].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23—138页。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
[4]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二二《章奏·谨习》
[5]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二《章奏·起请科场札子》
[6]苏轼:《苏轼文集》卷九《制拟进士对御试》
[7]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十月乙卯,中华书局2004年版;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三联书店2006年9月版,第256—280页。
[8]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钱若水正冤狱》,中华书局,2006年3月版,第26页。
[9]《王文公文集》(上册),卷26,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02页。
[10]《长编》卷190,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57页。
[11]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2]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钱若水正冤狱》,中华书局2006年3月版,第26页。
[13]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49页。
[14]参见何忠礼:《略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制观念》,浙江学刊,1996年第1期。
[15]《清明集》卷一二《与贪令捃庶乡里私事》
(责任编校:刘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