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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大量古籍记载为依据,否定了“蚕丝业是在诏前由我国内地传入新疆”的定论,认为新疆首先有蚕丝业的和田,只有从古代印度传入才有条件和可能,但当时所传入的蚕丝业,只是一种已由人工放养的野蚕品种,所产的丝是那种能织“细布”的野蚕丝,其品质虽有独到之处,但总的质量则远不如我国内地的家蚕丝。在以后新疆和内地的长期而亲密的效中,才引入中原地区的家蚕,而逐渐淘汰了印度野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