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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退休金或养老金)更名为企业年金。年金信托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一、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概述
(一)企业年金信托与特征。
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1、受益人保护制度。在以企业为委托人、以职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这是因为,在一般的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无偿获得受益权的;而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受益人其实是支付了对价而获得受益权的。因此,受益人的这些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2、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企业年金信托中有受益人保护制度,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权利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
3、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由于企业年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对受托人的资格有着更高的要求。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4、投资安全保障制度。这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从投资比例限制上看,我国现在还没有明文的规定。
(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优越性。
1、从年金资金的安全保障功能上看:企业所交付的年金成为信托财产后,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但该部分年金资金独立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因而,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企业或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从企业方面来看: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例如,职工在本企业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够享有信托受益权;在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时,为了对该职工进行惩罚,企业可以减少应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的一期或多期年金数额;在每次交付年金时,企业还有权指示信托投资公司调整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数额,用以激励有贡献的职工。相反,在保险制度中,就很难全面实现上述各种特别要求。
3、从年金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年金资金的效率更高、运用范围更为广泛。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代人理财业务的机构,拥有大批具备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擅长投资的专业人员,使得企业年金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在资金范围运用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三)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
1、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年金资产管理的独立性是信托公司独到的制度优势。年金资产管理的安全性是年金投资运作的首要条件。企业年金实施信托运作后,信托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的资产,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家性制度的保护。在资产管理上,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归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公司不仅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而且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分开,不混合操作。以信托形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委托人或信托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从而实施信托方式的企业年金资产就可以得到保全。
2、投资渠道的广泛性。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
带,与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其它金融行业相比,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具有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信托资金可根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的意愿确定投资;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收益稳定的高速公路、热电厂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项目;信托资金也可投资于受托人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除以上部份,还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投资对象与方式。
3、年金资金管理的长期性和透明性。长期性: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透明性:在年金的资金管理中由于运用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划拨。
4、年金资金管理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委托人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5、年金资产的专用性。年金资产仅用于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员工在退休前无权提前支取,也不能动用该信托资产为自己清偿债务。只有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其收益。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员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信托公司通过在信托计划中设定员工信托受益权的限制,企业年金资产的专用性得以保证。
二、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关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目前企业年金还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国务院的42号文件的税收优惠规定只针对试点地区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比例内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一直没有规定。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的优惠政策没有具体的优惠办法。第二个是年金运用范围受限制。例如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费不高于管理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1%。1%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再扣除20%的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实际上只有0?郾8%,与目前基金公司管理费标准(1?郾5%)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步骤
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双方以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收益和报酬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步骤:一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年金信托合同,就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制定年金信托计划、年金信托合同、年金信托业务章程等材料。三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托登记。四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收齐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年金后,年金交付信托投资公司。五是信托投资公司向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签发信托证书,签发受益权证书。六是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受托年金进行管理运用并定期将信托收益划入各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的专门账户或直接划入企业职工(受益人)的个人年金账户。七是职工退休后(死亡或发生其它情况时),各企业年金理事会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对相关受益人(或其指定继承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年金。八是职工转换工作时,在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授权下,信托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年金账户的过户手续。九是当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年金支付完后,信托投资公司从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继承人处收回受益权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代人理财业务的机构,拥有大批具备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擅长投资的专业人员,使得企业年金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在资金范围运用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长安大学)
一、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概述
(一)企业年金信托与特征。
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1、受益人保护制度。在以企业为委托人、以职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这是因为,在一般的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无偿获得受益权的;而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受益人其实是支付了对价而获得受益权的。因此,受益人的这些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2、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企业年金信托中有受益人保护制度,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权利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
3、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由于企业年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对受托人的资格有着更高的要求。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4、投资安全保障制度。这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从投资比例限制上看,我国现在还没有明文的规定。
(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优越性。
1、从年金资金的安全保障功能上看:企业所交付的年金成为信托财产后,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但该部分年金资金独立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因而,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企业或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从企业方面来看: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例如,职工在本企业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够享有信托受益权;在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时,为了对该职工进行惩罚,企业可以减少应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的一期或多期年金数额;在每次交付年金时,企业还有权指示信托投资公司调整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数额,用以激励有贡献的职工。相反,在保险制度中,就很难全面实现上述各种特别要求。
3、从年金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年金资金的效率更高、运用范围更为广泛。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代人理财业务的机构,拥有大批具备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擅长投资的专业人员,使得企业年金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在资金范围运用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三)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
1、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年金资产管理的独立性是信托公司独到的制度优势。年金资产管理的安全性是年金投资运作的首要条件。企业年金实施信托运作后,信托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的资产,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家性制度的保护。在资产管理上,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归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公司不仅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而且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分开,不混合操作。以信托形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委托人或信托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从而实施信托方式的企业年金资产就可以得到保全。
2、投资渠道的广泛性。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
带,与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其它金融行业相比,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具有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信托资金可根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的意愿确定投资;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收益稳定的高速公路、热电厂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项目;信托资金也可投资于受托人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除以上部份,还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投资对象与方式。
3、年金资金管理的长期性和透明性。长期性: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透明性:在年金的资金管理中由于运用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划拨。
4、年金资金管理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委托人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5、年金资产的专用性。年金资产仅用于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员工在退休前无权提前支取,也不能动用该信托资产为自己清偿债务。只有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其收益。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员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信托公司通过在信托计划中设定员工信托受益权的限制,企业年金资产的专用性得以保证。
二、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关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目前企业年金还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国务院的42号文件的税收优惠规定只针对试点地区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比例内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一直没有规定。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的优惠政策没有具体的优惠办法。第二个是年金运用范围受限制。例如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费不高于管理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1%。1%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再扣除20%的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实际上只有0?郾8%,与目前基金公司管理费标准(1?郾5%)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步骤
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双方以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收益和报酬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步骤:一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年金信托合同,就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制定年金信托计划、年金信托合同、年金信托业务章程等材料。三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托登记。四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收齐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年金后,年金交付信托投资公司。五是信托投资公司向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签发信托证书,签发受益权证书。六是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受托年金进行管理运用并定期将信托收益划入各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的专门账户或直接划入企业职工(受益人)的个人年金账户。七是职工退休后(死亡或发生其它情况时),各企业年金理事会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对相关受益人(或其指定继承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年金。八是职工转换工作时,在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授权下,信托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年金账户的过户手续。九是当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年金支付完后,信托投资公司从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继承人处收回受益权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代人理财业务的机构,拥有大批具备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擅长投资的专业人员,使得企业年金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在资金范围运用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