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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再到目的行为论体系,最后到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无不体现哲学基础的嬗变与规范评价对犯罪论体系的渗入。从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思想,再到目的行为理论,最后到功能论,古典的犯罪构成体系最终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与外界连通的“管道”,价值评价的渗透使得李斯特鸿沟被彻底跨越。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对立不仅体现在方法论,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三个阶层中、共犯理论中均有涉及。规范论的兴起标志着刑法的新走向,对此应当批判性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