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网约配送员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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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新兴产业进入人们的视野。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从事外卖行业的网约配送员数量扩增速度十分迅猛,逐渐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典型代表。然而,由于其工作过程具有较高的危险系数,再加之相关保护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约配送员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梳理网约配送员的现实保障困境,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在不过分加重平台成本的同时保障网约配送员的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46-03
  引言
  距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至今已有五年之久,随着“零工经济”的高速发展,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加快了多种新型灵活用工形式产生的步伐。其次,为满足现阶段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现了一大批依托于互联网的平台,其中衍生出大量相关从业人员,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一代灵活就业群体,加快了我国固有就业类型的转变,在创造就业岗位和实现快速交易匹配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关制度不完善、网约平台规则待优化、维权意识待提高等问题,亟待多方协调解决。
  一、基本情况概述
  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2020年8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谈到,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在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其社会保险制度配套的问题。
  通过分析《2020—2025年中国餐饮外卖行业深度发展研究与“十四五”企业投资战略规划报告》中2019年的数据发现,中国快递业务总量累计达到635.2亿件,业务收入达到7 497.8亿元,从业人数已突破1 000万。在“最后一公里”的配送末端生态里,餐饮外卖行业发展更为快速,2019年网约配送员总数已突破700万。网约配送员具有基数增长迅猛,人员流动频繁、工作地点不固定且事故频发等特点,属于典型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另外,由于制定相关政策存在滞后性,再加之平台往往以营利为目的,网约配送员的相关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本文对网约配送员和配送平台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在探讨外卖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希望能够切实保障网约配送员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实现共赢和谐局面。
  二、网约配送员的现实保障困境
  (一)相关保护政策不完善
  灵活用工方式的隐蔽性构成了花样百出的“去劳动关系化”用工形式。通过将外卖群体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的事件并不罕见,网络平台通过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更是层出不穷。
  目前,外卖平台对配送员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隶属于配送平台的全职配送员“专送”模式,另一种是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的兼职配送员。第二种模式下,配送员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想要成为一名配送员,需要签署的协议包括《众包用户协议》《骑士安全承诺书》《众包隐私权政策》。①有一份名为《服务合作协议》的文件在注册时是没有告知配送员的,隐藏在设置选项中,不易被发现。另外,“特别提示”条款中也强调,配送员与平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也表明配送员是与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约的“网约工”,“眾包”仅提供撮合服务,与配送员之间属于是合作关系。通过这种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网约平台不仅可以降低用工成本,而且不用为配送员缴纳社会保险、加班、补贴等费用,并且双方属于平等的雇佣或是合同关系,不用为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职业病或致第三人损害负责,极大地降低了用工风险及成本。归根结底,是由于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的结果,如何在保证平台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制定相关保护政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应有的权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1]。
  (二)保险和协议存在漏洞
  如某网约平台会在配送员每天接首单时,扣除3元平台服务费,并生成保单号,代表已购买当日保险。平台通过设立各项条款,对保险费进行解释。从2020年的多起案件的结果来看,保险和协议漏洞普遍存在,如某平台多收取了配送员66%的平台服务费。相关案例和平台保险条款显示,配送员在送餐途中猝死,保险公司理赔3万元,如果配送员在工作途中因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平台通常会以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赔偿约2 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等等。
  网约平台在配送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发放一定的资金奖励,但是这种资金的奖励不属于薪资,平台并未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对于“众包”在协议中声明的配送员与“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的说法,《民法典》中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况做了详细说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外卖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签署的合同有上述的约定,这些约定是无效的[2]。
  (三)安全制度欠优化
  配送平台对网约配送员的培训往往分包给配送片区的网点负责,考虑到配送网点之间会有业绩排名和配送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网点主管往往不愿占用太多时间对配送员进行系统安全培训,常以“走形式”的方式避免高层检查,导致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遇到相关安全问题时束手无策,甚至导致严重后果。另外,配送员在工作途中可能会因特殊情况终止配送。从以往的案件来看,平台并未充分利用好定位功能,也没有对配送员终止配送的情况进行智能分析,导致网约平台不能在第一时间内了解配送员出现意外的情况。   (四)配送过程风险较高
  网约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会遇到多重风险,从目前相关案例的结果来看,基本可以分为经济损失和生命安全两个方面。从经济方面来看,网约配送员在派送商品过程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电瓶车为主,配送员在配送途中可能会受配送工具受损、恶劣天气、商品损坏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配送中断或终止,导致商品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至顾客手中。配送员所配送的商品类别丰富,但以熟食为主,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平台的判定程序常以“配送时效内送达”作为网约配送员配送成功与否的依据,若商品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交付,平台会对配送员进行一定“处罚”。除此之外,顾客也可能会通过平台投诉相关配送员。这两种情况都会对配送员造成直接经济影响。从生命安全方面来看,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骑车逆行、闯红灯[3]、高速行驶中“抢单”、非法改装配送工具等情况直接危害其生命安全的事件屡屡发生,但细究配送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其问题根源出现在平台的派单方式上。平台的订单分发顺序为平台先进行派单,之后配送员自行抢单。平台派单会根据外卖员所处位置的远近进行实时派单,配送员完成单数与其收入直接挂钩。另外,配送员可以随时随地打开手机客户端抢单。基于这样的业务规则,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存在潜在安全隐患[4]。
  三、应对网约配送员现实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保护政策
  保障网约配送员的权益,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配送员和网约平台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为配送员发声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切不可强制平台与配送员签订劳动合同。配送员的数量与日俱增,数量已经如果为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超过平台的负荷能力,平台的亏损最终还是会转嫁到配送员和消费者身上。另外,配送员所缴纳的“相互宝”等商业保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达到保障目标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保障政策,尽可能地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应对养老和医疗两大难题。政府作为监管方更要监督平台的行为规范[5],减少灵活就业人员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二)优化网约平台规则
  据调查,目前约有96%的配送员学历在大专及以下,大多数从业者不具备对专有名词的快速理解能力,当其在注册配送员资格时,平台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条款,避免配送员理解不到位的情况发生。目前,配送员可以通过平台自己缴纳商业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大多数配送员并不会主动缴纳城乡居民保险,这种情况下,平台更应当将配送员所“投保”的资金足额交给保险公司,切实保障配送员应有的权益。从保障配送员的生命安全及其权益的角度出发,平台应制定合理的抢单规则,在配送员完成上一单配送前,禁止提前发送新的订单信息,并依据配送距离、天气、路况等情况及时地智能优化配送路线。平台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科学的测量指标,对未能正常完成的订单进行评估,并简化申诉流程,如遇异常订单或配送员的求助,技术人员应及时介入,形成较为精准的人性化服务模式。
  (三)重视配送员的安全保障
  从事前预防的措施来看,网约配送员的安全培训是可以起到避免相关风险的作用,可以通过统一培训的方式使配送员养成出发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的习惯,学习如何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保证“不漏单”或如何应对恶劣天气和突发状况等内容。这些简单的问题往往会被配送网点主管和配送员所忽视,平台应当切实加强配送网点培训考核的监管;从过程控制的措施来看,平台能够通过GPS定位实时收集到骑手情况,与长时间未将物品送至指定地点的配送员联系,并提示附近配送员查看情况,对其予以奖励。另外,还需在配送员端的APP中的显眼位置设置“一键呼救”功能,与相关部门及时互动互联,为保障配送员的安全保驾护航;从事后检查的措施来看,企业应以身作則,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积极配合处理问题,并针对不合理的地方及时进行纠正,完善原有的设计架构。
  (四)增强网约配送员的维权意识
  在网约配送员群体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数占到44%,大部分配送员维权意识淡薄,往往认为维权步骤烦琐,而且费时费力,甚至会影响其正常获取劳动报酬,即便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大多数网约配送员也不愿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权。政府应引导NGO等社会组织为配送员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利用电视、网络、条幅、宣传单等形式为配送员进行条款解读,切实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意识,还需加大线上普法力度,将难理解的法律条文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展现在网络宣传平台上,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懂得维权、敢于维权。
  结语
  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灵活就业人员的身影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为便利人们生活工作做出了不少贡献。在外卖平台高速发展的背后,仅简单考虑平台、客户和配送员三者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保障还不健全,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细则,平台主动承担相关责任,顾客也应多一份理解、多一分宽容。相信在不久的将来,NGO和相关部门可以协同合作,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创造充足动力,为配送员的权益保驾护航,为企业继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孟泉,雷晓天.“十四五”时期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发展方向与策略选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0,(12):34-44.
  [2]  王磊.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J].求是学刊,2020,(2):120-131.
  [3]  张凡,吕卉焘,沈小燕,刘浩学.计划行为理论下外卖配送员闯红灯行为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9,(5):1-6.
  [4]  邢鹏,何天润.三种运营模式下O2O外卖服务供应链质量努力策略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20,(9):115-126.
  [5]  石佑启,王诗阳.互联网送餐中劳动监察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江汉论坛,2020,(12):120-127.   Research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Deliveryma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Economy
  QIAN Xue-fei,SHEN Cong-chao
  (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 226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conomy, emerging industries pour into people’s field of vision. The number of online delivery workers engaged in takeout occupation is expanding rapidly, and gradually become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flexible employment. However, with the high-risk factors in the working process and the lack of relevant protection policie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nline deliveryman may be infring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nline deliveryman and establish th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this article analyze the difficulties of online deliveryman, explores the causes of their difficultie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question. And foster harmonious industrial relation for deliverymen.
  Key words:deliverymen;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social security
  [責任编辑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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