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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立,而且类型设计上只有法定监护一种类型。随着我国进入社会的老龄化,老年人的生存状态以及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被提上日程,而现有的法律规范在这方面规定的却少之又少。老年人监护制度就是针对老年人特有的行为能力伴随年龄增长逐渐衰退的情况而进行设置的,本文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置类型上做出探讨,意在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先进制度来弥补我国现有监护制度在老年人领域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