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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3月28日)沪府发〔201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