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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从2007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黑龙江省正式颁布施行。《条例》的实施,不仅给黑龙江省气象事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走向法制化的标志。为进一步广泛宣传《条例》精神。使之更加深入人心。大力营造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自条例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全省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系列宣传活动。2007年9月28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