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前经济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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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今,经济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困扰各国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巨大威胁,迫使各国积极探寻应对之策。详细论证了经济犯罪复杂、多样的产生原因,并从立法、司法、社会、合作等角度给出了具体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经济犯罪;白领犯罪;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145-02
  
  1939年,美国学者萨瑟兰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 。即指“受社会所尊重并且有崇高的社会及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1]1932年,德国学者林德曼(K.Lindeman)主张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做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认为经济犯罪便是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罚性行为”。[2]这是从刑法学角度对经济犯罪所下的早期定义。
  我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刑法修正案》(一)(三)(五)(六)中规定的经济犯罪。[3]321
  一、经济犯罪原因
  经济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层次的。深入探究、系统总结经济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制定科学的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的前提和基础。综合来看,经济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一)思想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教育,容易使人在思想认识上产生偏差。当市场经济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束缚后,不少人便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没有任何约束的、放任自流的自由经济,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运而生,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同时,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随之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如果未能树立正确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就会使不少人在市场经济大潮面前,经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二)政策原因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应体现党的政策,这是由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所决定的。然而,政策又具有原则性、随机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又使其会对刑事司法产生非稳定性和无度性的影响,从而不利于对犯罪进行持久的打击。就经济犯罪而言,曾一度出现对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因“兑现政策”而使一批重大罪犯被免诉或免刑的现象。此时,看似经济犯罪的嚣张气焰得到了控制,但政策期限届满,不少犯罪分子认为“风头”已过,于是变本加厉地实施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因而,常常因为政策上的原因,而使一些人对司法环境产生“紧一时,松一阵”的认识,以致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时多时少。
  (三)立法原因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受法制的约束和规范。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行为的日渐增多,与之相适当的法律、法规却未能及时出台,使有些新的经济行为缺乏相应的规范,在法律规范与现实经济行为之间形成“规范空白”和“规范虚置”的状况,从而为一些乘隙钻法律空子的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如目前在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违法现象,鉴于刑法未将之规定为犯罪并设立相应的刑罚,因此,无从谈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这不仅对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也不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显然,立法滞后是当前经济犯罪日趋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司法原因
  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以罚代刑”,未能处理好打击、保护、服务、促进的关系,为打击而打击,不能做到打击、保护、服务、促进并重。
  2.不从实际出发,形成司法上的教条主义,致使不少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新的经济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
  3.司法工作人员的观念和素质跟不上市场经济的要求,业务素质低,看不到法律规定中深层次的用意,从而在打击经济犯罪上容易出现种种偏差。
  4.司法环境差。在对一些经济犯罪进行刑事追究时,常常受到地方当局的干预,使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受到严重损害。
  (五)社会原因
  1.权力滥用、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目前,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该存在一些重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一些地方和某些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因而权力被滥用。当滥用的权利和尚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商品经济的负面效应相结合,必然破坏市场的正常发育和良性运行,损害经济资源的科学配置,滋生权钱交易和经济犯罪.
  2.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无力
  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与一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内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防范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直接关系。如一些经济部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管理疏散,公章、私章乱放,会计出纳集中于一人情况。显然,导致其犯罪屡屡得逞的原因在于有些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还需大力健全。
  3.社会控制能力的减弱
  根据犯罪场理论,社会控制的疏漏是构成作为犯罪背景之犯罪场的四要素之一,在犯罪形成和发生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背景和环境条件。美国的社会控制理论也认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者崩溃的结果。相关政府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行业监管机构的懈怠职守,疏于管理,致使当地社会控制力下降是经济犯罪滋生的重要条件
  二、经济犯罪的防治对策
  就我国而言,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应当做好以下几点:[3]350-357
  (一)立法防治
  1.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行政、民事等法律法规是企业、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与刑事法律相比,更为直接地调节国家的经济活动,是预防经济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应针对经济主体、经济秩序及经济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保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合法,经济秩序有条不紊,维护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2.完善刑事法律体系
  在健全各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逐步扩大经济犯罪的范围,弥补现行刑事立法的疏漏,构筑严密的刑事法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刑法典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惩治所有经济犯罪问题,立法的滞后性难以避免,特别是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犯罪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如对跨国犯罪、智能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手法,必须加强研究,不断调整、修改现行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
  3.及时发布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为增强建设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公检法部门因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分歧而影响打击经济犯罪的实际效能,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审慎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方便司法操作,提高司法效率。
  (二)司法防治
  1.保持对经济犯罪的严打态势
  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打击力度,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活动坚持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决不手软,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要运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捞到任何便宜。
  2.提高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队伍的战斗力
  经济犯罪具有智能型、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征。这就要求,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专业队伍必须要有较高素质。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狠抓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现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金融、财税、计算机、知识产权、期货、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上述领域的基本操作流程及特点规律,做到在调查、取证、审讯时知道应查清哪些事实,收集、固定哪些重要证据,从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三)社会防治
  1.完善分配制度
  社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关系着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也调整和规范着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因此,要通过改革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地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而滋生的职务侵占、偷税、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实现社会公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以不同形式向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补贴福利。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经济犯罪因素,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3.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同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这样才能让企业自我优化、完善,消除内部自身经济犯罪的土壤,保护国有资产。
  4.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近年来,经济犯罪引发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危害宣传不够,针对性不强,导致群众缺乏防范意识,上当受骗。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1)宣传防范知识。对于各种经济犯罪手段,要及时在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报道、揭露,揭示犯罪伎俩和提高群众识别预防经济犯罪的能力,起到震慑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2)法制宣传。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和加强对各类企业的法制宣传和防范教育,既要防止其受到经济犯罪的侵害,又要引导其合法经营,避免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3)加大举报宣传。充分利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信箱和其他通信联系手段,加强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的意识,扩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发现、打击犯罪的能力。
  (四)合作防治[4]
  1.部门协作
  针对经济犯罪与正常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经济犯罪往往由经济违法行为发展演变而来的特点,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与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质检、监察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派驻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经济管理行业监管部门的行业优势,及时获取犯罪线索,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违法犯罪情况的预警通报,提高控制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
  2.地区间合作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为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交通通讯工具的发展为不法份子易地作案、流窜作案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地区间的执法合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思想,通力协作,共同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
  
  参考文献:
  [1] 李卫红.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 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1:13-14.
  [3] 张小虎.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吴秋玫.西方国家经济犯罪的特点与惩治对策[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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