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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最早在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确定,随后被世界各国迅速采用。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在商事立法例中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的组织形态是否有必要在公司法的立法例中进行变更,撤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组织形态制度,而纳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之中或改为有限合伙制度,成为学界争议的话题。本文从理论视角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