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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过程中虽然存在缺陷,但即使通过体制上整体剥离检察机关的方式,也无法消除侦查权"同体监督"的现象,反而会由此陷入监督的循环悖论。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并非封建社会身份法之遗毒,以此为由要求将之划归公安机关行使,缺乏依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政属性并不排斥监督属性,应考虑借助不是剥离而是限制职务犯罪侦查权滥用之途径实施检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