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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作伙伴翻脸上法庭A公司系北京一家药品批发企业,2008年12月8日,该公司与杭州B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B公司代理经销A公司的W产品,代理经销地域为浙江省;货款结算方式为:B公司进货后现款结算,款到A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后即开始发货。与此同时,双方明确约定,A公司必须保证在B公司代理经销的区域内不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同种产品的经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