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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通常在市场竞争中居于劣势,然而却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尤其是给予其税收方面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中依然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单个税收政策、纳税服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因此,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必须在相关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增值税政策、营业税政策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完善。
关键词: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 发展
1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言,中小企业的意义重大。第一,对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而言,中小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相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数量在2009年底占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9.8%,数量超过了四千万,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额超过了三千八百万户,中小企业的数量将近五百万户。按照相关专家的估计,在未来的五年时间里,中小企业的数目将保持百分之八的增幅,中小企业的数目在2014年将超过五千万家。国民经济在2000年后基本保持9.5%的增幅,而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的年均增幅基本保持在28%。以2008年为例,中小企业的上缴税收占了全国总数的50.2%,其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了全国的58%,其出口总额约占全国总数的68.3%。第二,中小企业对产业的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大量的新兴产业就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的推动下产生的,它们构成了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主体。第三,对于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而言,中小企业意义重大。中小企业提供了四分之三以上的就业岗位,在中小企业中80%的国企下岗职工获取了新的岗位,同时中小企业也解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问题,逐渐成为复员军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第四,中小企业有力地推动了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完成了我国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65%的发明专利及75%以上的技术创新。首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显示,与原统计数据相比全国GDP多出了2万多亿元,非公有制经济与服务业中小企业的贡献率达到了93%。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处于劣势,尚需纳入到弱势群体之列。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小、市场竞争机制尚待完善,加之企业规模不大,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有些企业面临倒闭的危机。正是因为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及重要意义,决定了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扶植,特别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向它们提供支持。
2 现行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所施行的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及系统性尚待加强,部分税收政策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很多地方需要进行完善与改进,具体地讲,这些方面主要有单个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等等。
2.1 现行税制规定的缺陷
2.1.1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缺陷
①加重了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的税负。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执行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标准。通过对其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分析,由于企业无法享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它们面临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存在增加的现象;部分企业还会面临边际税率档次较高的问题。
②与同档工薪所得的税负相比,个体工商户经营、生产的税负较高。例如执行30%税率的一档,执行这一标准的工薪所得在月薪为四万元至六万元之间,而执行这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所得的级距为三万至五万之间。
③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严重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中小企业的同一笔所得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2.1.2 增值税方面的缺陷
①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不科学的情况。现行的增值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有年销售额方面的规定,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因为没有达到所规定的年销售额而被纳入到小规模纳税人的行列之中,此类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也就丧失了很多交易机会,因而在市场中处于劣势。
②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担负着比较高的税负。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高,这是因为它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在07年中有十六个省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2.76%,商业为1.17%,工业为4.04%。尽管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在2009年被定为3%,但依旧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③中小企业的资金占用量提高了。对于新成立的、刚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与使用是被严格地限制的,它们需要根据开票的售额来预交税款,只有在通过相符认证之后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中小企业阶段性实缴税款远大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要求的数额,企业的资金占用量自然也就增大了。
④存在出口退税方面的歧视。具体体现在下面几点:第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可以免收,但无法享受退税优惠,这样就削弱了小规模纳税人产品的竞争优势。第二,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在其首笔业务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所产生的应退税款执行的是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税款的方式,其并未使用按月退税方式。在十二个月之后,若此企业为小型的出口企业,那么其执行十二个月内的方法,如果在年底出现为抵项完的情况,那么则办理一次性退税。这样的退税方式使得中小企业无法及时获取出口产生的应退税款。第三,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新办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只有在收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情况的比对信息之后,才能进行出口退税的办理,这也延后了企业的退税时间。营业税把中小企业排除了,只规定了个人的起征点。实际上,部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和个体户(个人)相同,然而注册性质的差异导致其无法执行与其相同的标准。
⑤增值税(含营业税)的起征点相对较低。现阶段,增值税货物销售的起征点是每月两千元至五千元,从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水平及经营情况来看,与个税工薪所执行的标准相比,起征点相对较低。
2.1.3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缺陷
①部分中小企业所执行的所得税率比较高。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微利企业执行18%及27%的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将税率一并调整到20%,与过去执行的18%的税率相比,有所提高,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微利企业的税负。
②税收优惠不尽适用。一方面,中小企业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比重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方面所投入的经费较少,仅占全国总数的40%,而发达国家这一数额为70%。并且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这一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中小企业通常很难享受到15%的税率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大于一千五百万时,其业务招待费能够比原来多计提千分之二。然而,营业收入超过一千五百万的中小企业数目较少,显然这一规定也基本排除了中小企业了。
2.2 税收政策管理与服务存在弱化 在税收的征管上,部分规定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税务机构可以执行核定征收的方式,但这一方式只适用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较低、不设账簿及账目混乱等情况。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私自扩大了核定征收的使用范围,对账目清楚、核算健全的企业依然执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并且《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对建筑安装业的规定为10%-20%,对商业与工业的限定是7%-20%,这与中小企业利润率低、薄利多销的特点相悖,实际上使中小企业的负担加重了。
在纳税服务方面,存在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较少,针对纳税大户的服务较多的状况。部分地方将服务与监管的重点放在大型企业及税源大户上,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与服务,以至于中小企业缺乏依法纳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与指导。除此之外,部分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比较滞后,大量中小企业对自身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了解,也就无法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
2.3 中小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政策体系,依然处于零散阶段。税收优惠零散存在于部分税种的实施细则及单行法之中,并且常常以通知或者是补充规定的形式存在,补充规定比较零散,优惠规定比较多,缺乏稳定性、系统性及规定性,过于频繁的调整,加之法律层次偏低,使得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保证,同时增加了执行与操作的困难。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并没有完全做到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忽视了其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充分重视到对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的培养,只是将重点放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上。然而从本质上讲,政府扶持的重点应放在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上,因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就在于竞争力的提高。第三,优惠政策的形式比较单一,这导致了政策低效。现阶段,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这两方面,优惠手段也局限于减免税及降低税率这两种,优惠手段在使用国际所通行的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较为单一,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优惠幅度也相对较低,这对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言是杯水车薪。
3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3.1 制定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是税收法治的原则。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为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性与稳定性,应颁布类似于《中小企业税收减免法》的相关文件,形成国家层面上的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轻税原则。为更好的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所允许的范围之中,执行轻税原则,最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第三是公平税负的原则。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不应歧视中小企业,应充分考虑到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盈利水平有限,应当执行有差距的税率及政策。第四是产业导向的原则。在制定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时应充分重视国家的产业政策的贯彻。现阶段重点扶持的产业主要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深加工企业(以综合利用农副产品为主);科技型企业(以高新技术转化为主);就业型企业(以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生活服务型企业(以面向社区为主)。第五是便于征管的原则。针对中小企业的征管办法与税制规定应做到符合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应对其进行适当地简化,以便于征纳成本的降低,也便于贯彻执行。应尽可能的使用间接手段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如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等。
3.2 调整增值税政策
3.2.1 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方面是把现阶段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每月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15000元(过去执行的是2000元-5000元的起征标准)。为推动个体经营实现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降低大批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这对于拉动内需与扩大就业来说意义重大。以江苏省淮安市为例,淮安市中月销售额在5000元-1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的数目是3880户,在目前执行的起征点以上的户数中的比例是68.41%。如果把起征点提高到一万元,每年所影响的收入数额是892.92万元,这在淮安市增值税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仅为0.19%。数额较小,涉及范围较广,每户平均可得收益是2301元。另一方面是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做适当调整,将其降低到1.5%或者是2%;我国商业流通企业户小、面广、量大,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占了很大一部分,其在增值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地小。例如江苏,全省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大概有72万户,在增值税总户数中的比重是60%,共缴纳37.39亿元的增值税,在增值税的总收入中仅占1.93%,每户年均的增值税缴纳额约0.52万元。所以,把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降到2%是可行的。从江苏省来看,一年约减少9.3亿元的增值税收入,在增值税总收入仅占0.47%,每户税负平均减少1300元,这一数额对财政收入来说影响甚微,但对扩大就业和企业发展而言意义深远。
3.2.2 取消对小型出口企业及新办企业的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取消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满一年才可退税的规定,应当及时地退付按政策规定所计算出的退税额。在审核新办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信息时,应执行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标准,取得并办理认证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就是合法审核信息。
3.2.3 放宽界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应当取消年销售额标准的规定,树立“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外,一般纳税人为普遍”的管理理念,不论规模的大小,凡是会计核算健全,税务资料准确并且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就可以界定成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3.2.4 放宽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 为防范偷骗税行为,也为了管理方便,对于部分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可以限量、限额地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对于预缴税款的规定应予以取消,同时为减轻纳税人阶段性的实际税负,应在认证后将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纳入抵扣。
3.3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生产所得适用税率,可以执行工薪所得税的税率标准;为增加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从中小企业分得的红利、利息、股息所得,取消征收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4 调整营业税政策 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执行个体户(个人)的税收标准,同样适用于营业税起征点;对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全额免征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3.5 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做适当的降低调整。把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调整为15%,并不再规定其它的前置性的适用要求。对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做适当调整,征收查账的范围应逐渐扩大。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专门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提高核定的准确率。
3.6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适当地延长、推动信用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免收营业税。为激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个人与企业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捐赠全额。适当延长税收的宽限期。
3.7 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与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税收代理制度的发展,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中小企业税务代理服务应给予支持;督促企业会计机构的不断完善,逐渐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机制;加强对税收从业人员的培训,挑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担负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让企业的财会人员对最新的税收政策与征收管理要求有个准确的把握。
参考文献:
[1]薛菁.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J].福州党校学报,2009,(03).
[2]张杰飞.韩国、泰国中小企业政策性支持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05).
[3]潘亚岚,吴琰,陈惠.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J].经济论坛,2009,(10).
[4]于洪.中小企业税负及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09,(08).
[5]宋美鹃.中小企业支持性财税政策初探[J].税务研究,2009,(08).
[6]叶建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0,(09).
作者简介:崔艳辉(1976—),男,哈尔滨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务。
关键词: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 发展
1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言,中小企业的意义重大。第一,对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而言,中小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相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数量在2009年底占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9.8%,数量超过了四千万,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额超过了三千八百万户,中小企业的数量将近五百万户。按照相关专家的估计,在未来的五年时间里,中小企业的数目将保持百分之八的增幅,中小企业的数目在2014年将超过五千万家。国民经济在2000年后基本保持9.5%的增幅,而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的年均增幅基本保持在28%。以2008年为例,中小企业的上缴税收占了全国总数的50.2%,其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了全国的58%,其出口总额约占全国总数的68.3%。第二,中小企业对产业的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大量的新兴产业就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的推动下产生的,它们构成了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主体。第三,对于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而言,中小企业意义重大。中小企业提供了四分之三以上的就业岗位,在中小企业中80%的国企下岗职工获取了新的岗位,同时中小企业也解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问题,逐渐成为复员军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第四,中小企业有力地推动了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完成了我国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65%的发明专利及75%以上的技术创新。首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显示,与原统计数据相比全国GDP多出了2万多亿元,非公有制经济与服务业中小企业的贡献率达到了93%。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处于劣势,尚需纳入到弱势群体之列。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小、市场竞争机制尚待完善,加之企业规模不大,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有些企业面临倒闭的危机。正是因为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及重要意义,决定了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扶植,特别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向它们提供支持。
2 现行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所施行的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及系统性尚待加强,部分税收政策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很多地方需要进行完善与改进,具体地讲,这些方面主要有单个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等等。
2.1 现行税制规定的缺陷
2.1.1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缺陷
①加重了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的税负。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执行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标准。通过对其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分析,由于企业无法享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它们面临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存在增加的现象;部分企业还会面临边际税率档次较高的问题。
②与同档工薪所得的税负相比,个体工商户经营、生产的税负较高。例如执行30%税率的一档,执行这一标准的工薪所得在月薪为四万元至六万元之间,而执行这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所得的级距为三万至五万之间。
③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严重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中小企业的同一笔所得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2.1.2 增值税方面的缺陷
①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不科学的情况。现行的增值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有年销售额方面的规定,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因为没有达到所规定的年销售额而被纳入到小规模纳税人的行列之中,此类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也就丧失了很多交易机会,因而在市场中处于劣势。
②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担负着比较高的税负。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高,这是因为它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在07年中有十六个省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2.76%,商业为1.17%,工业为4.04%。尽管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在2009年被定为3%,但依旧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③中小企业的资金占用量提高了。对于新成立的、刚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与使用是被严格地限制的,它们需要根据开票的售额来预交税款,只有在通过相符认证之后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中小企业阶段性实缴税款远大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要求的数额,企业的资金占用量自然也就增大了。
④存在出口退税方面的歧视。具体体现在下面几点:第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可以免收,但无法享受退税优惠,这样就削弱了小规模纳税人产品的竞争优势。第二,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在其首笔业务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所产生的应退税款执行的是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税款的方式,其并未使用按月退税方式。在十二个月之后,若此企业为小型的出口企业,那么其执行十二个月内的方法,如果在年底出现为抵项完的情况,那么则办理一次性退税。这样的退税方式使得中小企业无法及时获取出口产生的应退税款。第三,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新办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只有在收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情况的比对信息之后,才能进行出口退税的办理,这也延后了企业的退税时间。营业税把中小企业排除了,只规定了个人的起征点。实际上,部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和个体户(个人)相同,然而注册性质的差异导致其无法执行与其相同的标准。
⑤增值税(含营业税)的起征点相对较低。现阶段,增值税货物销售的起征点是每月两千元至五千元,从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水平及经营情况来看,与个税工薪所执行的标准相比,起征点相对较低。
2.1.3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缺陷
①部分中小企业所执行的所得税率比较高。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微利企业执行18%及27%的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将税率一并调整到20%,与过去执行的18%的税率相比,有所提高,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微利企业的税负。
②税收优惠不尽适用。一方面,中小企业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比重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方面所投入的经费较少,仅占全国总数的40%,而发达国家这一数额为70%。并且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这一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中小企业通常很难享受到15%的税率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大于一千五百万时,其业务招待费能够比原来多计提千分之二。然而,营业收入超过一千五百万的中小企业数目较少,显然这一规定也基本排除了中小企业了。
2.2 税收政策管理与服务存在弱化 在税收的征管上,部分规定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税务机构可以执行核定征收的方式,但这一方式只适用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较低、不设账簿及账目混乱等情况。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私自扩大了核定征收的使用范围,对账目清楚、核算健全的企业依然执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并且《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对建筑安装业的规定为10%-20%,对商业与工业的限定是7%-20%,这与中小企业利润率低、薄利多销的特点相悖,实际上使中小企业的负担加重了。
在纳税服务方面,存在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较少,针对纳税大户的服务较多的状况。部分地方将服务与监管的重点放在大型企业及税源大户上,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与服务,以至于中小企业缺乏依法纳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与指导。除此之外,部分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比较滞后,大量中小企业对自身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了解,也就无法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
2.3 中小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政策体系,依然处于零散阶段。税收优惠零散存在于部分税种的实施细则及单行法之中,并且常常以通知或者是补充规定的形式存在,补充规定比较零散,优惠规定比较多,缺乏稳定性、系统性及规定性,过于频繁的调整,加之法律层次偏低,使得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保证,同时增加了执行与操作的困难。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并没有完全做到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忽视了其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充分重视到对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的培养,只是将重点放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上。然而从本质上讲,政府扶持的重点应放在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上,因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就在于竞争力的提高。第三,优惠政策的形式比较单一,这导致了政策低效。现阶段,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这两方面,优惠手段也局限于减免税及降低税率这两种,优惠手段在使用国际所通行的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较为单一,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优惠幅度也相对较低,这对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言是杯水车薪。
3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3.1 制定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是税收法治的原则。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为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性与稳定性,应颁布类似于《中小企业税收减免法》的相关文件,形成国家层面上的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轻税原则。为更好的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所允许的范围之中,执行轻税原则,最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第三是公平税负的原则。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不应歧视中小企业,应充分考虑到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盈利水平有限,应当执行有差距的税率及政策。第四是产业导向的原则。在制定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时应充分重视国家的产业政策的贯彻。现阶段重点扶持的产业主要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深加工企业(以综合利用农副产品为主);科技型企业(以高新技术转化为主);就业型企业(以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生活服务型企业(以面向社区为主)。第五是便于征管的原则。针对中小企业的征管办法与税制规定应做到符合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应对其进行适当地简化,以便于征纳成本的降低,也便于贯彻执行。应尽可能的使用间接手段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如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等。
3.2 调整增值税政策
3.2.1 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方面是把现阶段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每月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15000元(过去执行的是2000元-5000元的起征标准)。为推动个体经营实现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降低大批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这对于拉动内需与扩大就业来说意义重大。以江苏省淮安市为例,淮安市中月销售额在5000元-1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的数目是3880户,在目前执行的起征点以上的户数中的比例是68.41%。如果把起征点提高到一万元,每年所影响的收入数额是892.92万元,这在淮安市增值税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仅为0.19%。数额较小,涉及范围较广,每户平均可得收益是2301元。另一方面是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做适当调整,将其降低到1.5%或者是2%;我国商业流通企业户小、面广、量大,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占了很大一部分,其在增值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地小。例如江苏,全省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大概有72万户,在增值税总户数中的比重是60%,共缴纳37.39亿元的增值税,在增值税的总收入中仅占1.93%,每户年均的增值税缴纳额约0.52万元。所以,把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降到2%是可行的。从江苏省来看,一年约减少9.3亿元的增值税收入,在增值税总收入仅占0.47%,每户税负平均减少1300元,这一数额对财政收入来说影响甚微,但对扩大就业和企业发展而言意义深远。
3.2.2 取消对小型出口企业及新办企业的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取消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满一年才可退税的规定,应当及时地退付按政策规定所计算出的退税额。在审核新办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信息时,应执行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标准,取得并办理认证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就是合法审核信息。
3.2.3 放宽界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应当取消年销售额标准的规定,树立“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外,一般纳税人为普遍”的管理理念,不论规模的大小,凡是会计核算健全,税务资料准确并且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就可以界定成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3.2.4 放宽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 为防范偷骗税行为,也为了管理方便,对于部分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可以限量、限额地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对于预缴税款的规定应予以取消,同时为减轻纳税人阶段性的实际税负,应在认证后将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纳入抵扣。
3.3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生产所得适用税率,可以执行工薪所得税的税率标准;为增加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从中小企业分得的红利、利息、股息所得,取消征收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4 调整营业税政策 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执行个体户(个人)的税收标准,同样适用于营业税起征点;对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全额免征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3.5 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做适当的降低调整。把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调整为15%,并不再规定其它的前置性的适用要求。对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做适当调整,征收查账的范围应逐渐扩大。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专门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提高核定的准确率。
3.6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适当地延长、推动信用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免收营业税。为激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个人与企业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捐赠全额。适当延长税收的宽限期。
3.7 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与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税收代理制度的发展,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中小企业税务代理服务应给予支持;督促企业会计机构的不断完善,逐渐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机制;加强对税收从业人员的培训,挑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担负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让企业的财会人员对最新的税收政策与征收管理要求有个准确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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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艳辉(1976—),男,哈尔滨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