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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371号)精神,自2016年起,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2009年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