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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对法治与宪政的概念出发,探寻两者的诞生情况和内容,并从宪政的原则与价值角度进行探讨。最后,本文着重于法治与宪政的关系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与比较,从而使我们能更好地认识法治和宪政。
【关键词】法治 宪政 价值秩序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174-01
1 法治与宪政的概念
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它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其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2 法治的诞生与意义
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了“贤人政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而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正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但是,由于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奴隶社会)不同,近代的法治与那个时代的法治还是有区别的,那个时代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近代法治是在启蒙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它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并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二,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
第三,权力必须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而不能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中。
由上可见,法制的发展有其自身的阶段性。在法律产生之前,是不会有法治的。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得以产生。随之而来的法制才得以诞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也随法制诞生。随着法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出现了法治意识。诚然,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权威性源自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合法性”的一致认可。而合法性则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一种认识。同时,它也是大众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自我判断。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治意识、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三者是紧密不可分的。
3 宪政的诞生
由于各国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各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情况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总体上都是在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受阻的不同历史条件下,由代表少数有产者民主和利益的资产阶级领导以获得作为少部分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为目的而开始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最早出现的国家。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与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政运动发起于1919年“五四”运动,即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时期。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掀起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改组共产党,开始北伐,真正意义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可以说,当一个国家的民主革命打响时,这个国家的宪政就开始了。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革命,两者之间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即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目的指向的是建立代表少数有产者利益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争取的是作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事实;而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革命则以解放所有的广大贫苦人民群众最终建立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绝大多数群众的平等和民主为目的的,争取的是作为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民主事实。
4 宪政的原则与价值
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政治存在。秩序作为宪政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表征一系列事物在空间上的第次、顺序、稳定、连贯等关系状态的范畴。法治作为秩序的象征,同时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最有效的手段。宪政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立了一种新的秩序。只有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宪政,才能更好的维护和巩固秩序。
由此,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宪政维护和巩固了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宪政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与限制建立起了权力运行的秩序。同时维护了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有序进行,巩固了由它们保障的社会秩序。
第二,宪政建立和维护了阶级统治秩序。在一个阶级社会中,阶级冲突是不避免的,它对社会的存在和稳定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而宪政将这种冲突控制在了宪法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宪政为日常生活秩序确立了一种基本准则。宪政所确立的这一准则,为社会的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的法定化划定了一个大的框架。在这一个框架之下,我们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但始终不能超出宪法所给定的框架。
5 法治與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相互作用,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维护着宪政体制的稳定存在;反过来,宪政又保证了法律内容与形式的公正,使法治与人治达到平衡。两者的具体表现如此:
第一,宪政体制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更好地维护了社会法治秩序。宪政制度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宪政对个人、社会利益的合法性进行的预先设定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从而避免出现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法治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第二,宪政体制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理性程度。其中分权制衡、言论自由等法治理念,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冲动感情行事。正是在这种理性下的公共决策,也更易于民众的接受,更能取信于民。同时也就更好地树立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第三,宪政民主保证了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公正性。宪政民主为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宪政民主确保了法律内容的基本公正性。同时,宪政启动了社会整体的控制功能和监督功能,对法治的维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由此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第四,法治充分体现了宪政的有限政府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宪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文化制度设定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从而达到对政府权力限制和个人获得充分自由的平衡状态。而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对政府权力加以严格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宪政和法治两者互相制衡、互相补充。
第五,法治社会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法治是建立在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法律体系之上的,而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统一和稳定的基础。而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等原则,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
第六,法治社会中法律形式或程序正义必须由宪政予以保障。程序正义要求各种具体程序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在法官的判例中予以明确。在宪法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下,建立和执行公正透明的程序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
总之,法治与宪政两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今天,我们更应积极加强法治建设,加快宪政体制的构建过程,妥善协调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殷啸虎.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2] 殷啸虎.宪法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
[3](英)戴雪.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4](英)詹宁斯.法与宪法.三联书店.
【关键词】法治 宪政 价值秩序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174-01
1 法治与宪政的概念
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它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其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2 法治的诞生与意义
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了“贤人政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而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正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但是,由于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奴隶社会)不同,近代的法治与那个时代的法治还是有区别的,那个时代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近代法治是在启蒙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它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并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二,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
第三,权力必须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而不能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中。
由上可见,法制的发展有其自身的阶段性。在法律产生之前,是不会有法治的。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得以产生。随之而来的法制才得以诞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也随法制诞生。随着法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出现了法治意识。诚然,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权威性源自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合法性”的一致认可。而合法性则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一种认识。同时,它也是大众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自我判断。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治意识、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三者是紧密不可分的。
3 宪政的诞生
由于各国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各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情况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总体上都是在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受阻的不同历史条件下,由代表少数有产者民主和利益的资产阶级领导以获得作为少部分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为目的而开始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最早出现的国家。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与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政运动发起于1919年“五四”运动,即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时期。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掀起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改组共产党,开始北伐,真正意义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可以说,当一个国家的民主革命打响时,这个国家的宪政就开始了。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革命,两者之间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即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目的指向的是建立代表少数有产者利益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争取的是作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事实;而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革命则以解放所有的广大贫苦人民群众最终建立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绝大多数群众的平等和民主为目的的,争取的是作为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民主事实。
4 宪政的原则与价值
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政治存在。秩序作为宪政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表征一系列事物在空间上的第次、顺序、稳定、连贯等关系状态的范畴。法治作为秩序的象征,同时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最有效的手段。宪政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立了一种新的秩序。只有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宪政,才能更好的维护和巩固秩序。
由此,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宪政维护和巩固了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宪政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与限制建立起了权力运行的秩序。同时维护了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有序进行,巩固了由它们保障的社会秩序。
第二,宪政建立和维护了阶级统治秩序。在一个阶级社会中,阶级冲突是不避免的,它对社会的存在和稳定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而宪政将这种冲突控制在了宪法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宪政为日常生活秩序确立了一种基本准则。宪政所确立的这一准则,为社会的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的法定化划定了一个大的框架。在这一个框架之下,我们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但始终不能超出宪法所给定的框架。
5 法治與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相互作用,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维护着宪政体制的稳定存在;反过来,宪政又保证了法律内容与形式的公正,使法治与人治达到平衡。两者的具体表现如此:
第一,宪政体制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更好地维护了社会法治秩序。宪政制度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宪政对个人、社会利益的合法性进行的预先设定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从而避免出现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法治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第二,宪政体制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理性程度。其中分权制衡、言论自由等法治理念,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冲动感情行事。正是在这种理性下的公共决策,也更易于民众的接受,更能取信于民。同时也就更好地树立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第三,宪政民主保证了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公正性。宪政民主为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宪政民主确保了法律内容的基本公正性。同时,宪政启动了社会整体的控制功能和监督功能,对法治的维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由此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第四,法治充分体现了宪政的有限政府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宪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文化制度设定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从而达到对政府权力限制和个人获得充分自由的平衡状态。而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对政府权力加以严格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宪政和法治两者互相制衡、互相补充。
第五,法治社会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法治是建立在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法律体系之上的,而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统一和稳定的基础。而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等原则,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
第六,法治社会中法律形式或程序正义必须由宪政予以保障。程序正义要求各种具体程序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在法官的判例中予以明确。在宪法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下,建立和执行公正透明的程序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
总之,法治与宪政两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今天,我们更应积极加强法治建设,加快宪政体制的构建过程,妥善协调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殷啸虎.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2] 殷啸虎.宪法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
[3](英)戴雪.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4](英)詹宁斯.法与宪法.三联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