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的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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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先分析了我国的经济犯罪相关立法模式,包括刑法典、附属刑法以及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随后介绍了经济犯罪的立法模糊构建,包括构建原则和构建标准,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立法模式
  引言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犯罪也逐渐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特征,从而影响了刑法稳定性。为此需要对我国经济犯罪历史上的刑法立法过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意见。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
  (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从当下实际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主要是以刑法典为主。而立法者还会通过修正案不断完善立法模式。从97年开始颁布新的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也推出七个刑法修正案,而其中大半都是经济犯罪相关问题。尽管经济犯罪容易出现较大的波动,但依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刑法典进行重新制定。针对该种状况,需要详细考察刑法典在经济犯罪领域中的立法模式,将研究重点放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上。修正案的相关立法模式优势具体如下所示:第一,使经济犯罪相关刑事条款适应能力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在初步制定刑法典后,拥有稳定性,但随着时代发展,其中部分条文可能无法有效满足社会发展现实需求。这种现象在经济犯罪方面十分突出。针对该种状况,可以利用刑法修正案这一有效渠道,修正部分刑法条文,提高其实用性,同时把各种新行为添加到刑法管理范围之内,使相关刑法条文可以满足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弥补刑法典的不足。
  第二,维护刑法典统一性与整体性,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可以通过适当增减条文,改变刑法中个别条文,从而能够在维持刑法典格局的基础上,促进经濟、刑法以及社会发展的完美适应。修正案方式不能打破原有的刑法体系,从而维护好刑法的完整性,对于维护刑法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刑法修正案因为诞生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依然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之处,从具体实践操作层面分析,修正案这种立法模式容易产生泛刑化趋势,分析当下已经推出的七次修正案,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针对绑架以及逃税等罪名通过轻缓化方式进行修改。而剩余的条款全部都是提高法定刑以及增加罪名的。此外,因为修正案形成时间十分仓促,容易出现考虑不周的问题。甚至部分修正案都是一次审议便通过。这种立法模式明显与刑法谦抑性相悖。在刑事修改、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反复论证才能保证介入方式合理性[1]。
  (二)附属刑法立法模式
  从我国当下的实际发展状况分析,尽管经济领域立法存在附属刑法模式,但通常都是流于表面形式的,能够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但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中都比较适合附属刑法,其具有以下几种优势:第一,适合经济犯罪多样性。随着经济创新发展,也使经济犯罪呈现出一种全新的发展形式,对于新型经济制度来说,刑法需要起到良好的防线作用,但想要刑法典维持良好稳定性,则需要结合经济立法的变化状态进行有效修改。在这种情况下,附属刑法优势凸显出来,在对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法律中的相关附属刑事条框进行有效修改的同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但无需改动刑法典,该种做法不但能够更好适应新时期经济犯罪的多样化形式,同时还能维护刑法典稳定性。
  第三,能够对潜在的经济犯罪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通常情况下,经济犯罪领域中,在具备基础客观条件以及良好专业知识的人才会拥有相应的犯罪能力。因此,利用附属刑法,可以在经济法律中制定相应的刑事制裁条款,方便刑法发挥良好威慑力,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但部分学者针对附属刑法相关立法模式还存在着一定质疑,最终总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种是附属刑法相对来说比较分散,而附属刑法相关立法模式中,其中的大部分刑罚通常都会分布于经济、行政以及民商等法律领域当中,显得非常零散,影响了刑法预防功能的有效发挥。此外还会阻碍司法的发展。另一种是立法权旁落,导致权威性受损。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其法律地位仅低于宪法。但附属刑法相关立法模式,其立法主体十分复杂和多元化,从经济领域中相关法律层面分析,研究附属刑法的现状与历史能够发现,其中附属刑法之间以及和刑法典之间存在严重冲突。
  (三)单行刑法立法模式
  在97年修订单行刑法的过程中,其一直饱受诟病,其在经济犯罪方面的规定十分笼统,在出台大量的刑法后,导致刑法典出现一种架空的状态。因为我国很少会使用该种立法形式,但这种单行刑法在国际上却快速推广开来,其具体包括下面几种优势:第一,单行刑法针对性较强,和完善全面的刑法典相比,单行刑法主要是针对特定领域制定规定,因此说其针对性较强。单行刑法能够针对某领域在刑法典中给出规定的条件下,细化刑法典中的各项规定,从而能够进一步细密法网,制裁相关犯罪领域。第二是,单行刑法灵活性强。刑法典拥有良好稳定性,因此通常情况下无法进行重新修改与规定。而我国的基本法律刑法因为其牵涉范围过大,条文数量众多,同时还和公民的基本权力密切联系,因此其指定流程较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能够制定刑法,这种具有较强变通性的单行刑法,能够有效结合经济犯罪的变化特征,进行灵活选择[2]。
  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有效构建
  (一)构建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经济行为逐渐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刑法针对各种经济行为抽象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难度。比如针对行为选择举例方式,则是无法穷尽行为状态的,通常还需结合其他行为,形成兜底性条款,同时还存在大量的空白罪状。尽管相关条例从客观层面上讲能够维护刑法典稳定性,但无法对刑法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法是,在创建科学的刑法用语基础上,合理把握还原与抽象的基础原则。把经济领域中的各种抽象难度大、波动变化大的行为刑事规定进行还原,融入法律规制当中。针对经济犯罪进行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其中大量条文也是在一般违法行为基础上添加导致严重后果、出现重大损害以及情节严重等修饰词语。去掉结果以及部分情节,经济犯罪相关刑事条款其实和民商违法、一般经济性质相同。因此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一般违法行为只是在量上存在一定差异,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这也是抽象还原的基础。   在经济犯罪领域中构建立法模式时,需要对我国当下所有的立法模式进行全面掌握,充分了解其中的优势与不足,扬长避短,构建科学立法模式。同时在立法逐步改良以及全面变革过程中,还需在现实操作中进行反复论证。立法工作需要以现实条件为基础,深入挖掘原有的立法模式優势,从而控制变动范围,实现立法的有效适应。为此可以通过逐步试点方法,把多元立法融入到实践当中,提高立法可行性。
  (二)构建标准
  对经济犯罪领域中的相关立法模式,需要以经济犯罪领域中的各种犯罪类型为基础进行有效区分,并充分结合不同犯罪种类差异性,实施有效的立法模式。经济犯罪中主要包括法定犯以及自然犯两种形式,而不同的犯罪种类也有其不同的特点,为此需要结合相应的立法模式进行合理规制。从总体层面分析,自然犯通常不会出现太大变化,这中犯罪类型相对来说十分稳定,其规制需要利用刑法典方法进行制定。这种方法还不会对刑法典造成太大影响。同时通过刑罚典规定这种犯罪类型,能够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从我国当下实际发展状况分析,其中大部分的经济犯罪通常都是以刑法典这种立法模式为主,同时也不需要对刑法典进行较大的改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犯需要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规制。而经济犯罪中相关法定犯也存在一定的属性差异,不同层次经济犯罪和基础性行政、经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反伦理程度不同。为此需要合理区别对待法定犯。同时法定犯也并非是典型经济犯罪,其属于一种次典型经济犯罪,处于两者之间[3]。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领域中的相关刑法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刑法需要在相关规制领域上有所提升,限制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同时我国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转型阶段,经济发展处于一种不断摸索的过程,法律存在较大变动性,为此需要合理掌握刑法限度。
  参考文献
  [1]郑旭江.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李仲民.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黄宇.关系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徐风雷(1991-1),男,汉族,籍贯:江苏徐州,本科工学学士,南京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处一级警员,研究方向: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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