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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行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药品供应充足市场繁荣,药品生产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各药厂之间为了争夺经济利益,巧立名目,给从事药品管理、购进、使用者单位或个人各种名义的钱物及涉及钱物的活动(包括:各种赞助费、学术费、临床促销费、宴请、礼品、报销各种票据、旅游等)即商业贿赂,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9号《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我院做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工作,现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