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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 ,不能由不作为构成 ,不应设立行为犯。立法上应设立危险犯 ,以便在危害结果还没有发生时提前介入 ,防患于未然 ,更大力度地保护环境。着重分析了疫学因果关系 ,并指出其有促进环境和生态保护、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减少并防止污染发生的作用 ,符合我国刑法的目的 ,所以是摆脱司法困境和打击环境犯罪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