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谟道德哲学中习惯反省和有关效用的德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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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有关效用的德——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主要是通过习惯而得以确立,在道德评判的实践中这些德也是通过习惯而现实化的。不同于自然正义,政治正义是反省的结果。
  关键词:习惯;反省;效用;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4-0095-03
  
  本文所说的有关效用的德包括有关效用的自然的德和所有人为的德。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自然的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关效用的,包括直接令自己快乐的品质和直接令他人快乐的品质,本文对此不作讨论;另一类是与效用相关的,包括对自己有用的品质(如勤劳)和对他人有用的品质(如仁慈)这两种。人为的德必定都是有关效用的,因为与这类德相关的道德规则本来就是为了社会的效用而人为设计出来的。下文我们就来考察一下上述有关效用的德和反省、习惯之间的关系。
  一
  对两类对象(感觉印象)的恒常会合的反复经验让我们“产生了在那种关系下观察那些对象的那样一种习惯”,[1]从而在一类对象中的某一个感觉印象在直接感觉或记忆中出现时,心灵就由于这种习惯而自然地相信另一类对象中的某一个在感觉和记忆之外的感觉印象将要出现。对这个在感觉和记忆之外的印象的信念是一种特殊的、被赋予了“一种附加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观念[2]。它的活泼、生动性来自作为因果推理之基础的那个当下的、现前的印象,“我们是由某种现前印象借取我们传播于相关观念上的那种活泼性的。”[3]对现前印象的信念由于心灵在经验的多次重复中形成的习惯而自然地传给所推断出来的那个观念,“当我们习惯于看到两个印象结合在一起时,一个印象(或是它的观念)的出现便立刻把我们的思想转移到另一个印象的观念。”[4]信念是由习惯从当下印象直接传给另一个印象的观念的,在习惯的隐蔽驱使下我们直接由相信当下的印象而相信另一个印象的观念。这也就是休谟一再强调以一个印象作为因果概然推理之基础的原因。
  习惯是经验的产物,但不是对经验进行有意识反省的结果,而只是经验的无意识产物:“我们来不及反省,习惯就已发生了作用……知性或想象无需反省过去的经验,就能从它得出推断,更无需形成有关这种经验的任何原则,或根据那个原则去进行推理了”[5]。在大多数情况下,过去的经验虽然影响我们的心智,导致关于因果关系的信念的产生,但是这种影响积淀在无意识的深处,不为意识所察觉,而其作用在特定的因果推理中的发挥也是通过习惯这个途径不知不觉地实现的。
  相反的,假如我们有意识地回忆过去的经验,把经验归纳、总结为因果关系,然后根据这个因果关系,从当前的某个已知因素推出未知,那么这个概然推理中的信念就不是通过习惯无意识地形成的,而是通过反省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但是,这种通过反省而有意识地确立起来的信念最终还是奠基于习惯,最后也还是落实为习惯。在某些情形——例如一次精心设计的实验中, “不通过这种习惯,反省就产生了这种信念;或者更恰当地说,反省以一种间接而人为的方式产生了那种习惯。”[6]后一种表述之所以比前一种表述“更恰当”,是因为由某一次反省直接确立的信念在确立之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从意识层面沉淀到无意识层面,从而成为心灵的一种无意识习惯或习惯性信念。此外,这种由反省而来的信念,最终还是间接地借助于“另一条有习惯性的原则”——“相似的对象在处于相似的环境下时,永远会产生相似的结果”——而产生的,一次实验(经验)固然不能直接地产生一种信念,但它通过“另一条有习惯性的原则”而间接地产生了信念,这个“另一条有习惯性的原则”或习惯是这次有意识的实验的前提、基础[7]。
  二
  离开了经验的影响,“我们将永不会知道如何使自己的手段来达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永不会运用我们的自然的能力来产生任何结果”,而经验只有通过习惯才能最大程度地有益于我们,因此可以说,“习惯就是人生的最大指导”。[8]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的确立、对道德规范的遵循恰恰就是通过习惯而实现的。
  对自己有用的品质是一种有关效用的自然的德。它只为自然的德,在于这里被规定为德的品质是自然的、未经人为措施改变的品质。而品质之被规定为德并不需要反省它和效用之间的关系。“通过任何繁琐的细节来证明一切对其拥有者有用的品质都是受赞许的、而一切相反的品质都是受责难的,将是多余的。对日常生活经验稍作反思就是足够的。”[9]日常生活中的赞许或责难不是通过对品质是否有益于其拥有者的反省而产生的,而是在无意识习惯的推动下产生的;对这种习惯性的道德评判的反思就可以让我们确信上述命题,而对该命题的分析性论证则完全是多余的。我们可以把这种道德评判逻辑地分析为以下环节:被评判者的品质—被评判者的利益—被评判者的快乐—评判者的同情—评判者的快乐—德性。但是,实际上,日常的道德评判是一个整体,评判者不可能把一个整体分解为这样界限分明的几个环节,上述因果推理完全会由于习惯的作用而呈现为一个无意识的、直接的心智过程。“我们并非因为一个品格令人愉快,才推断那个品格是善良的;而是在感觉到它在某种特殊方式下令人愉快时,我们实际上就感到它是善良的。”[10]在现实的道德评判中对一个品格感到快乐和认为它是善良的这两个环节其实是融为一体的,其间不存在任何反省和推断。通过同情,评判者感受到被评判者的快乐,把被评判者的快乐转化为自己的快乐,而产生这种同情的是被同情的快乐的原因或结果,评判者“由这些原因或结果才推断出那种情感来”[11],在对他人的快乐产生一个生动的观念的同时把它转化为一个更加生动的印象——那种快乐情感本身。生动的观念转变为生动的印象,这其间显然无需反省,而只有一个自然的、直接的转换过程。上述“由这些原因或结果才推断出那种情感来”中的“推断”也不是一个有意识的思维过程,而是无意识的习惯推动之下的自然而然的心灵活动,“我们来不及反省,习惯就已发生了作用”[12]。品质和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无需反省来认识,勤奋创造财富,节俭积累财富,这其间的结合关系如此“确定而一致”,以致“心灵永远不会明白地把它的观点转到对任何过去经验的考虑”[13],无需有意识地反省或“考虑”以往的经验,就能够产生对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坚定信念。正如有害于其拥有者的性格之被规定为恶,是因为“它们所产生的损害直接刺激我们的眼睛,给予我们痛苦和不满的情感”,对其拥有者有用的品质也是直接被我们的情感在习惯的驱使下规定为德的;无需反思品质的损害或益处,无需反思害或益导致品质拥有者苦或乐,就能直接产生恶或德的感觉[14]。
  勤奋这类有关效用的自然的德和仁慈这类有关效用的自然的德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私人性的、对其拥有者本人有用的,后者是社会性的、对其拥有者之外的他人有用的,而在自然性——品质未经人为措施的改造——这一方面二者是相同的。前一类自然的德在其评判过程中无需反省,而后一类自然的德同样如此,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三
  正义的自然法则是通过人为的协议(convention)确立起来的,这种协议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所以当然是人为的产物,但是这种人为的东西并不是明言的、刻意的,不是为了某个先在的明确目的而有意识设计出来的东西。休谟指出,“协议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觉”,这种感觉在暗中推动着人们以某种方式行动,“诱导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15]他们通过一再的经验模糊地感觉到,以这种方式来行动对彼此都是有利的,当这种利益被大家都感觉到时,他们彼此之间就会就这种行动方式达成一种默契,并在以后的生活中不自觉地以这种方式来行动。不但对这种利益的感觉积极地促成了这种默会的约定,而且对破坏这种行为方式、规则所带来的不便或害处的感觉也消极地推动了这种默会的约定的确立,这种方式、规则“是通过缓慢的进程,通过一再经验到破坏这个规则而产生的不便,才获得效力”,从而在人们还没有明确意识到的情况下逐渐确立起来了[16]。
  可以这样设想达成协议、确立正义的过程:A在几次偶然的情况下,并非刻意地没有取走他唾手可得的B的财物,尔后A偶然中发现B也几次没有取走B唾手可得的A的财物;于是,A和B都感觉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 [17]当正义行动的印象和利益这一印象在多次经验中恒常地会合时,人的心灵就产生了对这两类印象的因果关系的信念。同样的,非义行为的印象和不便的印象的恒常会合促使心灵产生对非义和不便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信念。此外,当某人在利益动机的推动下以正义的方式作出某个行为时,别人也会在同样的利益动机的推动下同样以正义的方式作出相应的类似行为,而随着这种经验重复发生,人们就产生了对正义行为导致正义行为、非义行为导致非义行为这样的因果关系的信念,也就是说,这种反复发生的经验“使我们对他们行为的未来的规则性发生一种信心”[18]。对这些因果关系的信念不是那么容易产生的,这种信念只能是习惯的产物,只有类似经验的重复发生,才能使心灵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产生这种想象的习惯。这种习惯、信念形成之后,利益的印象一旦出现,我们就在习惯的推动下“立刻把我们的思想转移到另一个印象的观念”[19],亦即采取正义的行动。此时我们并没有首先反省过去的经验,反省本人正义行为和他人正义行为、本人正义行为和本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才为了利益这个目的而选择正义行动为其手段。相反的,“我们来不及反省,习惯就已发生了作用。那些对象似乎是那样不可分离的,以致我们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时,中间并无片刻停顿。”[20]当上述这些因果关系的习惯、信念确立时,人们也就在行为规则方面达成了人为的协议,这些规则也就是正义的自然法则。
  在正义的自然法则确立之后,人们通过同情感受到他人在遭受正义或非义的对待时的快乐或不快,于是“道德的善恶的感觉就随着正义和非义而发生”[21]。可以理论性地重建这一过程:A采取正义行动-B获得利益-B感到快乐-C同情B的快乐-C感到快乐-C评判A正义行动为德。上文已经分析过对自己有用的品质之被评判为德的过程,并且认为这一过程中的因果推理其实完全会由于习惯的作用而呈现为一个无意识的、直接的心智过程,其中无需反省的帮助。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正义之被评判为一种德,人们先是在社会生活的利益的驱使下,不知不觉地就行为规范达成了协议,确立了正义的自然法则,而“当那个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人公认之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一种道德感”[22],也就是说,在正义法则确立之后,人们并不需要反省到正义和利益、利益和快乐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自然地并自动地”对正义行为产生德的感觉,在习惯的驱使下直接把正义感受为一种德。
  人为的德确立之后,社会的宣传、教育可以直接使之成为心灵的一种习惯。“政治家们的公开教导,父母的私人教育,都有助于使我们在对他人的财产严格约束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一种荣誉感和义务感”[23]。政治家们和父母们不必——而且实际上也往往没有——告诉儿童:正义或非义因为带来利益或害处,所以是光荣的或可耻的;相反的,他们往往是直接告之:正义或非义是光荣的或可耻的。这样的教导反复灌输给儿童,后者的心灵就会逐渐地产生在正义和光荣、非义和可耻之间进行转移、联想的习惯,对正义和光荣、非义和可耻之间的因果关系产生一种牢固的信念,“通过这个方法,荣誉感就可以在他们的幼嫩的心灵中扎根。”[24]这种通过教育而形成的后天习惯可以——和人性中先天的原则直接推动人们实践自然的德一样——直接推动人们遵守正义规则。此外,对非义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也同样可以在人的心中产生正义行动的习惯,这样的习惯甚至不需要通过多次重复这种谴责和惩罚就能形成,“在有些情形下,不通过这种习惯,反省就产生了这种信念;或者更恰当地说,反省以一种间接而人为的方式产生了那种习惯。”[25]儿童对某次因为偷东西而招致的一顿暴揍的深刻的痛苦记忆和随后的反省,足以使他产生对非义和可耻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信念,而这种信念最终还是落实为习惯。
  四
  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似乎推翻了他自己在《人性论》中所作出的上述有关效用的德主要是习惯的产物这样的结论:“至于我所坚持的理论,将为它招来怀疑的惟独是教育和后天获得的习惯的影响,由于这种影响,我们如此习惯于谴责不正义,以致我们并不是在每一个事例中都自觉去立即反思它的有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才容易熟视而无睹,同样才容易积习而因循,而不是在每一个场合都回想那曾第一次规定过我们的反思”[26]。在这段话之前,休谟都是在强调他“所坚持的理论”:正义是“由论证或反思来辨明的”,而不是“由一种简单的原始的本能来区分”的;[27]而在这里他又不得不重申他在《人性论》中所强调的习惯。这个矛盾只能这样来解决:自然正义不是“一种简单的原始的本能”或自然情感的结论,而是一种人为情感或经过人为措施改造的情感的规定物;自然正义在其确立过程中离不开对正义和利益间的关系这个事实的认识,但这种认识通过感觉印象的习惯来实现,而不是通过“论证或反思来辨明”的;在道德评判的实践中,人们主要是通过形成于教育、宣传的习惯来作出正义与非义的评判的;政治正义是对自然正义的具体化,政治正义由“用以指导(自然)正义和规定所有权的特定的法律”[28]来体现,而只有这些“特定的法律”,才是通过“论证或反思来辨明”的,自然正义本身则不是通过“论证或反思来辨明”的。上面引述的这段话出现于《道德原则研究》“论正义”一章的第二节,而这一节和它的上一节之间的分工恰恰就是前者论述政治正义,后者论述自然正义,在论述政治正义时可以强调论证、反省的作用,而在论述自然正义时则应该强调习惯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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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123,124,530,531,530,531,122, 123-124, 540, 574, 574, 5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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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4][26][27][28]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87,90-91、84,54,52-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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