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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应当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块所构成。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的、独立的亚部门法,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入世将使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上升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竞争规制方面的法律降至次要地位;有的学者则持反对意见,认为调控与市场管理是分不开的,二者都是经济管理的手段,竞争法是市场管理最高级的法,入世后,竞争法应达到更高的境界。笔者认为,受入世的冲击和影响,今后经济法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