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辩护成功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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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正审判是法治的要求,是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理念与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逐步实行、完善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审判不再是单纯的国家政治统治的形式,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形式。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是实现控辩平衡、司法公正的前提。而辩护也同样有成功与失败之分,辩护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辩护中使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其应有的结果,即可认为是一场成功的辩护。
  【关键词】辩护;刑罚;评判标准
  一、辩护的概念及对其的理解
  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从职能的角度看,其是与控诉相互对立统一的一项诉讼职能;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辩护的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内容的角度来看,其总的来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21世纪的到来,刑事诉讼在现代化与民主化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其标志性制度的律师辩护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尤其成为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制度基础。
  被告人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而由缺乏法律知识,难以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此时,唯有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才可能使其成功实现其辩护权,才能够平衡检控方的力量,充分地对抗指控,促进程序平等的实现。毫无疑问,律师辩护制度是帮助被告人实现与检控力量平衡的制度保证。
  同时,与指控同时进行的积极的律师辩护活动有助于使法官保持中立并实现居中裁判职能。古语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辩护律师越活跃,其辩护作用发挥得越充分,就越能够促进审判的公平公正。
  艾伦·德肖微茨教授曾尖锐地指出:“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所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由此不难看出,律师辩护这一制度的确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可以促进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三、辩护成功的评判标准
  有人说刑事辩护是一门高深的艺术,然而,其与其他众多工作一样也有成功与失败,对于一场辩护是否成功我们该如何去评判,其标准仍需我们认真加以探讨。
  首先,一位辩护人进行一场成功的辩护,其必须在享有辩护人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其义务,即忠于职守的义务,遵守会见规则、法庭规则的义务,遵守调查规则的义务,保密的义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并私自收取费用,不得收受委托人的钱财、礼物;不可以违反相关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能够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公检法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请客送礼;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等。此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即为不得违法辩护。
  这就要求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尽责尽职,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及时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等途径了解案情。通过这些劳动来把握案件的实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的活动。不得片面追求效果而脱离事实和法律而强辩、狡辩或诡辩,如果通过这样的方法使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得到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结果,其不能称之为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成功的辩护。
  在认真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遵守先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前科劣迹、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及其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在认真推敲过指控和判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充分、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补充侦查的必要,有无进行无罪辩护的条件,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及从重、从轻处罚的依据是否真实可靠之后再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本着什么样的目的对其进行辩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其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相适应,使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便可称之为是一场成功的审判。
  四、总结
  总之,评判一场辩护是否成功,其标准应从辩护人是否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争辩;是否能够全面地认定事实,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以及对被告人能否正确量刑,是否有效地帮助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辩护权,促使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审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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