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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古代的成功经验,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法家以富国强兵为政治目标的“以法治国”思想在中国法制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一断于法”、“布之于众”、“法不阿贵”等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家;以法治国;当代启示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的“以法治国”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探寻法家的治国理政经验,能够使法治研究的根基更加凝重和深厚,为法治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迈入封建农业时代。新的生产关系出现,带动各国掀起风起云涌的变法运动,也促进了思想文化领域的空前活跃与繁荣。以管子、子产、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为代表人物的法家顺应历史潮流,提出并发展了一套以“以法治国”思想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体现历史进步性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指导思想上,法家本着务实、创新的精神,以富国强兵为政治目标提出“以法治国”思想
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明法》中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1]商鞅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2]韩非作为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充分认识到“以法治国”对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将其发展为治国的根本方略。“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 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3]“以法治国”思想符合当时历史发展需要,受到各诸侯国的青睐。秦国将法家思想付诸实践,成为战国后期最强盛的诸侯国,并最终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以法治国”思想的重心在于国家治理,主张通过制定和实施成文的法律来统一政令,统一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建立起全社会共同的法治观念,并通过“信赏必罚”来贯彻落实借以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在法家看来,法的突出特点是“公”,法的突出功能是“去私”,因此实行“以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是言、行和事均断之以法,则人民多趋于农、战,进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这一思想和实践启示我们,国家的强大和社会的发展必然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规范秩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立法原则上,法律要求统一、稳定,且必须通俗易懂、便于实行
法家思想体现出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历史进化论的观点,在立法原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法家认为,立法必须考虑法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时才可立法,即所谓的“治与世宜则有功”。同时强调法要随着历史的进化而进步,“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4]法家的这一观点是站在历史的高度审时度势地看待问题,而就某一个历史时期来看,法家强调法令一旦制定就必须统一和稳定,不能“数变法”。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5]法家的法还具有“易知”、“易为”的特点,即法律要通俗易懂,便于实行。
法家的立法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过程中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问题,实现科学立法。制定的法律要“与世宜”,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时代的前进方向。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立法尤其要与改革决策向衔接,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执法措施上,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执法必须严格谨慎
法家十分重视法律实施,提出一系列执法措施保证法令的畅通。子产铸刑鼎将法律“布之于众”,彰明法令。法家主张在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要加强法制教育,“以法为教”。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在守法方面认为君主也要受到法律制约,并要求君主以身作则、带头奉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6]“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7]法家认为各级官吏对于法律的维护与执行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君主必须以法治官,严以治吏。法家强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树立法律权威要“不避亲贵,法行所爱”。法律实施过程中亲者、贵者及所爱者三种人最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对这些人同样严格实施法律,则法律权威即可树立。法家强调执法要严格谨慎,不枉不纵,依法处置,“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8]法家虽然强调法律的主导作用,但并不否认道德的作用,提出用道德辅佐法律实施,“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做到思想观念、社会舆论与法律赏罚相一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家对法律实施的一系列学说抓住了法治的关键环节。其一,要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其二,法家强调贵族和平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是一种朴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平等是今天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权威,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三,法家强调“以法治吏”,这一点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当今的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肩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四,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特别要对现实生活中的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进行治理,解决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问题。同时要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从法家“以法为本”、“一断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思想中引申出的法治、平等、民本等思想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宝贵资源和广为接受的价值取向,是我们优秀的文化基因,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传承借鉴。
参考文献:
[1]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14页.
[2]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0页.
[3]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4]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2页.
[5]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6]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06页.
[7]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8]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35页.
作者简介:
杨江滢(197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
关键词:法家;以法治国;当代启示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的“以法治国”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探寻法家的治国理政经验,能够使法治研究的根基更加凝重和深厚,为法治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迈入封建农业时代。新的生产关系出现,带动各国掀起风起云涌的变法运动,也促进了思想文化领域的空前活跃与繁荣。以管子、子产、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为代表人物的法家顺应历史潮流,提出并发展了一套以“以法治国”思想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体现历史进步性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指导思想上,法家本着务实、创新的精神,以富国强兵为政治目标提出“以法治国”思想
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明法》中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1]商鞅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2]韩非作为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充分认识到“以法治国”对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将其发展为治国的根本方略。“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 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3]“以法治国”思想符合当时历史发展需要,受到各诸侯国的青睐。秦国将法家思想付诸实践,成为战国后期最强盛的诸侯国,并最终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以法治国”思想的重心在于国家治理,主张通过制定和实施成文的法律来统一政令,统一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建立起全社会共同的法治观念,并通过“信赏必罚”来贯彻落实借以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在法家看来,法的突出特点是“公”,法的突出功能是“去私”,因此实行“以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是言、行和事均断之以法,则人民多趋于农、战,进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这一思想和实践启示我们,国家的强大和社会的发展必然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规范秩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立法原则上,法律要求统一、稳定,且必须通俗易懂、便于实行
法家思想体现出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历史进化论的观点,在立法原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法家认为,立法必须考虑法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时才可立法,即所谓的“治与世宜则有功”。同时强调法要随着历史的进化而进步,“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4]法家的这一观点是站在历史的高度审时度势地看待问题,而就某一个历史时期来看,法家强调法令一旦制定就必须统一和稳定,不能“数变法”。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5]法家的法还具有“易知”、“易为”的特点,即法律要通俗易懂,便于实行。
法家的立法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过程中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问题,实现科学立法。制定的法律要“与世宜”,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时代的前进方向。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立法尤其要与改革决策向衔接,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执法措施上,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执法必须严格谨慎
法家十分重视法律实施,提出一系列执法措施保证法令的畅通。子产铸刑鼎将法律“布之于众”,彰明法令。法家主张在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要加强法制教育,“以法为教”。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在守法方面认为君主也要受到法律制约,并要求君主以身作则、带头奉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6]“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7]法家认为各级官吏对于法律的维护与执行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君主必须以法治官,严以治吏。法家强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树立法律权威要“不避亲贵,法行所爱”。法律实施过程中亲者、贵者及所爱者三种人最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对这些人同样严格实施法律,则法律权威即可树立。法家强调执法要严格谨慎,不枉不纵,依法处置,“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8]法家虽然强调法律的主导作用,但并不否认道德的作用,提出用道德辅佐法律实施,“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做到思想观念、社会舆论与法律赏罚相一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家对法律实施的一系列学说抓住了法治的关键环节。其一,要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其二,法家强调贵族和平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是一种朴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平等是今天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权威,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三,法家强调“以法治吏”,这一点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当今的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肩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四,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特别要对现实生活中的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进行治理,解决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问题。同时要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从法家“以法为本”、“一断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思想中引申出的法治、平等、民本等思想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宝贵资源和广为接受的价值取向,是我们优秀的文化基因,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传承借鉴。
参考文献:
[1]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14页.
[2]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0页.
[3]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4]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2页.
[5]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6]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06页.
[7]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8]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35页.
作者简介:
杨江滢(197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