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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监督必然导致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有可能改变原裁判。可见,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之间必有冲突。然而,二者之间存在深层次的一致性,司法公正是判决获得既判力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抗诉监督所追求的最终价值。在我国,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之间还未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还需不断完善抗诉监督制度,以使二者达到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