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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54条依然延续了关于恶意串通规则的规定,但没能明确区分恶意串通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间的界限。目前该规则存在行为认定具有难度、推定规则不完善以及适用范围比较等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本文认为应当从承认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正确认定恶意串通规则的使用范围和法定的无效情形等方面,具体分析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恶意串通规则解决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