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高速发展期:问题凸显与机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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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集中、爆发式发展,已成为全球保障房供给数量最多的国家,但由于缺少制度的顶层设计,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体系现状,分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凸显问题,提出了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机制选择思路。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制选择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8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2-186-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年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飞跃式发展,到“十二五”末,将成为全球保障性住房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随之而来的管理将面临一系列的难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及状况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福利分房、城镇住房保障思想的探索、思想形成、逐步完善,以及2007年保障性住房体系确立至今五个阶段。特别是“十二五”规划提出公共租赁房建设,将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从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产权式的住房,逐步转移到更加符合市场化机制的公租房为主的体系,即逐步形成以公租房和廉租房为主、以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为补充的保障房供应体系。有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了保障范围。如云南省结合当地集中居住大量华侨的实际,将华侨林农场危房改造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扩大了保障群体,是云南的首创。
  我国保障性住房无论是从建设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极大的进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至2012年底,我国城镇人口7.12亿,按每户3人计算,城镇家庭约2.37亿户。参照国际经验,应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的城镇家庭占比在30%左右,这意味着中国将有约7000万个家庭需要保障房。
  近几年,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其中“十一五”期间,中央累计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高达1336亿元,解决了15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设3600万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上1200万套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投入,至2015年末,预计全国保障房累计可达6300万套,如再加上“十一五”之前配租的保障房,单从数字来看,基本实现中央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者“应保尽保”的宏伟目标,彰显出中央政府解决城镇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决心和魄力。
  现阶段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数估计2亿左右,按照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速度,未来1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超过50%,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永久地在城市定居。如将农民工全部纳入保障体系,保障性安居工程任重而道远。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体系的凸显问题
  我国保障性住房进入高速发展期,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投入存在较大差异,在建设和管理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有众多问题需要破解。
  第一,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不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制度安排方面主要是保障房的实现形式和实施层面的要求,缺少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整体自上而下的设计,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层次性。其一是缺少制度的顶层设计。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已进入高速推进期,但住房保障制度仍缺乏立法保障,有关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安排散见于各时期的国务院文件、通知、办法及各部门所颁布的规章和办法,实施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自发的摸索,保障房建设方式、保障标准、保障方式、退出机制等也以地方的政策为主。顶层设计的基础是基于各地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实践。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起步晚,加之人口众多,保障对象复杂,低收入家庭、个人收入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各职能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虽然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尝试,但至今没有较为成熟的机制可以借鉴,顶层设计缺少基础支撑,还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其二是执行层面的制度设计缺少统一规划。由于缺少制度体系自上而下的整体安排,在执行层面的制度设计上主要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缺少长期安排,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执行措施时随意性较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问责难”。其三是相关配套及支持性制度不健全。
  第二,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极大挑战。一方面是规划布局不合理、“居住隔离”现象显现。由于地方政府基于土地财政等原因,保障性住房建设普遍存在选址偏远、大规模集中连片建设的情况,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从长远来看,这种空间布局有可能引发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高贫困率、受教育程度低、高犯罪率等社区现象,造成保障房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社会地位的双重边缘化,引发或加剧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的标签化、贫困的聚集与再生产、纵向社会流动不畅等问题,进而重蹈其他国家“居住隔离”的覆辙。如云南省昆明市的子君村小区、幸福小区等,居住在小区的居民,普遍有被歧视感。另一方面是政府投入不到位,社会资金投入少。保障性住房建设普遍面临投资不足困境。虽然国家已加大廉租房投入,但大部分资金仍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由于历史欠账过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与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客观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矛盾。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回报周期长,利润空间小,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另外是安全质量监管不到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管理任务重,加上一些制约工程质量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还未有效解决,使得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管中存在问题。
  第三,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是个长期研究的课题。我国保障性住房工作从起步到现在,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放在扩大保障层面上。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的建成,后续管理滞后的许多问题已经开始凸显。一是基础信息不足,监管难度大。主要表现为申请保障房的家庭和个人的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给住房管理机构审核带来一定的困难,存在诸多不公平的情况。二是住房保障方式重买轻租,保障手段单一。三是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很多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档案和规范的分配制度,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普遍存在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寻租”和腐败现象。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机制选择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基础条件,解决好保障房建设资金和土地的稳定来源,努力实现保障房套型面积规范、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质量优良、基础设施配套和节能节地减排环保的要求。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修改完善和健全保障房体系。
  (一)加强领导,创新建设管理机制
  1、各级政府要设置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宏大,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基层机构建设却非常滞后。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进行。各地政府在这方面均进行了尝试,如云南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云南省住房保障局,全面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均应设置住房保障管理结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认真做好相关的规划、管理、建设、政策指导等工作。
  2、构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要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构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3、创新建设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如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邻里中心”小区和官渡区方旺片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是云南创新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的杰出代表,折射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云南模式”。按照“政企共建”的建设方式,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嵩明杨林工业区利用自身的土地,在工业区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邻里中心”,吸引许多的人才到杨林工业区工作,为工业区内各项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而采用BT模式建设的官渡区方旺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则是另一种创新形式——政企共建的另一种样本。政府主要负责土地供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前期手续,落实财政补助,跟踪审计及监督管理的工作;而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则千方百计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完成项目开发,做好成本管控。以上两个项目只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云南模式”的缩影之一,事实上,云南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开创了十个率先。
  4、合理规划布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确保优先供应,并充分考虑地段、市政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问题。一是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及住房供需矛盾突出、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区块。根据建设部的安排,自2014年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这将极大提升保障房的品质。二是实行配建制度。在普通住宅项目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推进不同收入阶层和不同职业、文化背景居民混合居住,促进社会融合。提倡实行“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较大的区域内混合规划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各类住房,相似社会属性居民的居住空间则以小规模组团的方式配置,既有利于不同阶层的接触与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效果,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需求。
  5、租售并举,促进保障性住房体系内资金良性循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房供求状态确定调整保障性住房租与售的关系,当保障房供应总量严重不足时,实行以租为主;而当政府拥有较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之后,可以实行租售并举;当保障房供过于求,则以售为主,加快政府建设资金的回笼。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适时出台住房保障法
  1、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一是严格审核制度。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审核的基础上,由社区、街道及县(区)保障房管理部门对个人财产、家庭状况进行联动审核,公示。二是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如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进行绩效考评,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对住房保障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逐步完善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5年。建立“梯度退出”机制,当廉租户的收入条件改善后,及时将其转换为公租房,并降低住房补贴标准或取消住房补贴;当其收入等情况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时,允许其将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四是建立违规惩处制。加大对骗取保障资格者的惩处力度,对责任人除了处以罚款外,终身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甚至可以参照国外立法进行监禁;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实行从严从重处理。
  2、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立法保障是保证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得以实施的基础,只有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居住权利加以保护,才能使住房保障制度的各项措施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各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职责得以明确。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进入最重要的阶段,作为制度顶层的基本法律应当尽快出台,明确各级政府在推进住房保障工程中的责任,规范保障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运营、保障对象准入退出、流转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指导此项民生重点工作的实践。另外,注意统筹兼顾,着力修改相关法律及条文。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重要的民生工程,牵涉面极为广泛,故在法律制定环节仅考虑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有关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在保障性住房基本法律制定的同时,必须配套修改或新订有关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监管、处分等多方面的法律。鉴于保障性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首先需要统筹兼顾,认真清理修改既有的、散见于各相关法律中的章节条文;其次要立足于基本法律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全过程进行梳理,制订新的有关法律或增加有关条文。如在土地供应及建设环节即应对《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建设法》、《建筑法》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在监管环节应在《刑法》中增加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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