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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政办[2007]18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