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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民法通则》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新《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在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新《合同法》把“书面形式”加以扩大,使其能包括电子合同在内。这一做法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支付工作组在1992年关于EDI①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第一种方法相同,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