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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是国家权力公共化的基础,失去了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就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更不能确保国家权力仅用于提供公共服务。为此,必须确保公共财政体制具有正义品性、民主品质和法治品格。财政正义体现为国家与公民财产征收关系的合理、适度。财政民主就是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财政法治要求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实行财政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