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本房地产公司在结算完工计税成本时,对一笔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工程款约1000万元因未支付工程款而未取得发票.本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