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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产物,是一项新兴事物,国内外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天津市创新地开拓出一条具有天津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机制——管理、技术、整修三位一体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历史风貌建筑,天津机制,整修,管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天津市分6批確定了877幢历史风貌建筑,这些建筑不仅作为历史遗存展示着城市生活的过去,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这是天津近代历史风貌建筑与古建筑的重要区别,也就要求天津的保护工作必须寻找出一条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机制。
一、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情况
(一)分布情况
天津市的877幢历史风貌建筑分布在全市15个区县。中国传统风格的历史风貌建筑如四合院、殿堂、寺院多分布于郊县及老城厢地区,西洋古典、近现代风格的历史风貌建筑多分布于原九国租界范围内,形成了独特的建筑文化和城市景观,成为天津这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
(二)使用情况
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按使用功能划分可分为居住建筑、文化建筑、金融建筑、商贸建筑、办公建筑、厂房仓库建筑、交通建筑、娱乐建筑、宗教建筑等9类。这些建筑在实际生产生活当中一直使用,同时很多建筑的使用用途发生了变化。
(三)安全性能
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由于建成年代久远,又经历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结构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同时这些建筑在建成时采用的照明系统、上下水设施、消防设施及采暖系统现均已严重老化,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居住、办公、经营对建筑使用功能的全方位需求。
二、天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机制
历史风貌建筑具有多重属性,它除本身具有的建筑属性外,还具有历史、文化等特殊属性。此外,建筑本身如果不加以利用,则将失去生命力。因此对于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应本着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原则,处理好建筑几种属性之间的关系,做到在形式上是对建筑本身进行保护,但是本质上是对各种属性的综合保护。针对现状情况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多重属性,天津市建立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集管理、整修、技术三位一体、协调运行的保护机制。
(一)管理机制
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是指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包括历史风貌建筑确定、违法行为治理、各项行政审批、保护利用管理等内容。
一是认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在每幢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及装饰装修前,均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明确保护的重点,确保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及结构的安全性。二是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发现擅自拆改、违规装修等各类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同时,针对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与全市2000余户历史风貌建筑相关产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签订《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强化了责任人的保护意识,做到了保护工作的关口前移,提前预防了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为每幢历史风貌建筑建立起执法档案,为日后执法留下原始证据。
通过以上管理机制,减少了各类历史风貌建筑违法案件的发生,对预防违法案件发生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整修机制
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一项长期工作。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整修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历史风貌建筑区环境综合治理阶段。1998年启动五大道历史风貌建筑区综合整修、环境治理工程。通过整修,五大道历史风貌建筑区荣获2004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今日的五大道历史风貌建筑区不仅成为了展示天津形象的重要窗口,而且还是天津文化观光旅游的重要景点。
借鉴五大道地区综合整治的成功经验,天津市先后组织开展了一宫花园、解放北路、中心公园等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了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整体环境,提升了城市文化品位。
第二阶段是历史风貌建筑恢复外檐原貌阶段。依据多方查找的珍贵历史图纸与历史照片,逐步对497幢、74.12万平方米历史风貌建筑实施了外檐整修,并对原大清邮政津局、静园、原金城银行、等一大批在天津近代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著名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了复原整修。整修后的历史风貌建筑成为城市景观的亮点,凸显了城市风貌特色。
第三阶段是历史风貌建筑结构维修阶段。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房龄全部在50年以上,以砖木结构为主。由于使用年限长,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2009年天津市对未经加固整修的510幢、84万平方米历史风貌建筑的基础、墙体、楼板、屋顶等部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安全查勘,初步建立起了全市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档案;同时将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反馈给有关维修责任单位,抓紧组织排险、加固和维修,确保建筑的安全使用。
几年来,整修工作取得的成果说明天津的整修机制是可行的和有效的,是适应天津城市发展的。
(三)技术机制
技术机制是管理机制与整修机制的基础,它服务于管理和整修工作,是整个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是建立了历史风貌建筑地理信息系统。将全市历史风貌建筑的资料建立数据库,实现了资源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是风貌建筑保护整修、使用的技术指南。
三是编制《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作为地方技术标准,《规程》提高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技术水平,规范了修缮工程施工程序,填补了技术领域的空白。
四是开展科研工作。针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相继进行了各类课题研究工作,探讨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探索了新的保护理念。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已经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如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展厅中应用虚拟再现技术,对静园进行全景展示,使参观者能够由外及内地模拟参观静园,实现了对外宣传展示的目的。
五是编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工艺标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大多为70年以上的砖木结构和混合结构房屋,且多为使用传统的营造做法和工艺技术修建。随着大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一些传统工艺技术、建筑材料逐渐被遗忘和流失,传统工程技术人员也在减少,使部分传统修缮工程工艺技术开始失传,后继乏人。编写《工艺标准》用于指导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工艺技术有所遵循、有所传承、有所发展,特别是在一些“保护性更新”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中怎样使传统的、近代的工艺技术与现代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艺技术结合好,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天津市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走出一条立足天津自身特点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机制,这种机制是由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自身特点决定的,是符合天津实际的。通过管理、技术、整修机制的联动,实现了历史风貌建筑应管必管、应修尽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充分印证了这套机制的正确性与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徐连和(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与整修[J].天津建设科技,2006,16(1):25-27
[2]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天津历史风貌建筑建筑风格的研究》[M].2009
[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条例[S].2003
[4]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环保部)[S].1984
[5]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城乡环保部)[S].1984
[6]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城乡环保部)[S].1984
[7]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乡环保部)[S].1984
[8]房屋维修加固手册.[S].1988
[9]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S].
[10]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S].
关键词:历史风貌建筑,天津机制,整修,管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天津市分6批確定了877幢历史风貌建筑,这些建筑不仅作为历史遗存展示着城市生活的过去,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这是天津近代历史风貌建筑与古建筑的重要区别,也就要求天津的保护工作必须寻找出一条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机制。
一、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情况
(一)分布情况
天津市的877幢历史风貌建筑分布在全市15个区县。中国传统风格的历史风貌建筑如四合院、殿堂、寺院多分布于郊县及老城厢地区,西洋古典、近现代风格的历史风貌建筑多分布于原九国租界范围内,形成了独特的建筑文化和城市景观,成为天津这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
(二)使用情况
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按使用功能划分可分为居住建筑、文化建筑、金融建筑、商贸建筑、办公建筑、厂房仓库建筑、交通建筑、娱乐建筑、宗教建筑等9类。这些建筑在实际生产生活当中一直使用,同时很多建筑的使用用途发生了变化。
(三)安全性能
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由于建成年代久远,又经历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结构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同时这些建筑在建成时采用的照明系统、上下水设施、消防设施及采暖系统现均已严重老化,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居住、办公、经营对建筑使用功能的全方位需求。
二、天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机制
历史风貌建筑具有多重属性,它除本身具有的建筑属性外,还具有历史、文化等特殊属性。此外,建筑本身如果不加以利用,则将失去生命力。因此对于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应本着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原则,处理好建筑几种属性之间的关系,做到在形式上是对建筑本身进行保护,但是本质上是对各种属性的综合保护。针对现状情况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多重属性,天津市建立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集管理、整修、技术三位一体、协调运行的保护机制。
(一)管理机制
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是指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包括历史风貌建筑确定、违法行为治理、各项行政审批、保护利用管理等内容。
一是认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在每幢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及装饰装修前,均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明确保护的重点,确保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及结构的安全性。二是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发现擅自拆改、违规装修等各类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同时,针对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与全市2000余户历史风貌建筑相关产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签订《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强化了责任人的保护意识,做到了保护工作的关口前移,提前预防了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为每幢历史风貌建筑建立起执法档案,为日后执法留下原始证据。
通过以上管理机制,减少了各类历史风貌建筑违法案件的发生,对预防违法案件发生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整修机制
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一项长期工作。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整修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历史风貌建筑区环境综合治理阶段。1998年启动五大道历史风貌建筑区综合整修、环境治理工程。通过整修,五大道历史风貌建筑区荣获2004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今日的五大道历史风貌建筑区不仅成为了展示天津形象的重要窗口,而且还是天津文化观光旅游的重要景点。
借鉴五大道地区综合整治的成功经验,天津市先后组织开展了一宫花园、解放北路、中心公园等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了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整体环境,提升了城市文化品位。
第二阶段是历史风貌建筑恢复外檐原貌阶段。依据多方查找的珍贵历史图纸与历史照片,逐步对497幢、74.12万平方米历史风貌建筑实施了外檐整修,并对原大清邮政津局、静园、原金城银行、等一大批在天津近代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著名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了复原整修。整修后的历史风貌建筑成为城市景观的亮点,凸显了城市风貌特色。
第三阶段是历史风貌建筑结构维修阶段。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房龄全部在50年以上,以砖木结构为主。由于使用年限长,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2009年天津市对未经加固整修的510幢、84万平方米历史风貌建筑的基础、墙体、楼板、屋顶等部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安全查勘,初步建立起了全市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档案;同时将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反馈给有关维修责任单位,抓紧组织排险、加固和维修,确保建筑的安全使用。
几年来,整修工作取得的成果说明天津的整修机制是可行的和有效的,是适应天津城市发展的。
(三)技术机制
技术机制是管理机制与整修机制的基础,它服务于管理和整修工作,是整个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是建立了历史风貌建筑地理信息系统。将全市历史风貌建筑的资料建立数据库,实现了资源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是风貌建筑保护整修、使用的技术指南。
三是编制《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作为地方技术标准,《规程》提高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技术水平,规范了修缮工程施工程序,填补了技术领域的空白。
四是开展科研工作。针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相继进行了各类课题研究工作,探讨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探索了新的保护理念。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已经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如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展厅中应用虚拟再现技术,对静园进行全景展示,使参观者能够由外及内地模拟参观静园,实现了对外宣传展示的目的。
五是编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工艺标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大多为70年以上的砖木结构和混合结构房屋,且多为使用传统的营造做法和工艺技术修建。随着大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一些传统工艺技术、建筑材料逐渐被遗忘和流失,传统工程技术人员也在减少,使部分传统修缮工程工艺技术开始失传,后继乏人。编写《工艺标准》用于指导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工艺技术有所遵循、有所传承、有所发展,特别是在一些“保护性更新”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中怎样使传统的、近代的工艺技术与现代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艺技术结合好,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天津市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走出一条立足天津自身特点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机制,这种机制是由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自身特点决定的,是符合天津实际的。通过管理、技术、整修机制的联动,实现了历史风貌建筑应管必管、应修尽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充分印证了这套机制的正确性与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徐连和(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与整修[J].天津建设科技,2006,16(1):25-27
[2]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天津历史风貌建筑建筑风格的研究》[M].2009
[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条例[S].2003
[4]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环保部)[S].1984
[5]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城乡环保部)[S].1984
[6]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城乡环保部)[S].1984
[7]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乡环保部)[S].1984
[8]房屋维修加固手册.[S].1988
[9]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S].
[10]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