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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遏制功能,其本身所具有惩罚性、附加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征使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规定有诸多的不完善,例如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价款的确定方法都不具体.因而应进一步借鉴外国的先进作法,从各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