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稳定性

来源 :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uanne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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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是全民语言功能分化的产物。全民族共同语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里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久而久之便形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变体、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乃是全民共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中传递法律活动信息、执行立法和司法功能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功能变体。 法律语言一经形成,便不能随意变更。在同一时代、同一语言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为处理法律事务而使用语言时,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其制约,遵循其规范。例如在法庭上,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审判长这么说:“传证人×××到庭!”这一句话能不能改说成“叫证明人×××出场”呢?显然不能。原因仅仅在于,前者是现代中国业已约定俗成了的法律用语,而后者却不具有法律特点、法律色彩,不是法律用语,因而不适用于法律活动领域。可见,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法律语言是相对稳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 Legal language is a product of the differentiation of universal language functions. The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in different social activi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social functions, over time will form a variety of social variants, functional variations. The legal language is a social function variant that the Common People’s Common Language gradually transmits information on legal activities and perform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functions in the field of legal affairs. Once the legal language is formed, it can not be arbitrarily changed. In the same era, in the same linguistic society, when any one of the members of a society uses language to handle legal affairs, he must consciously accept the restriction and follow the rules. For example, in court, we often hear the presiding judge say: “The witness × × × court!” This sentence can be rephrased as “called a witness ××× appearances” obviously? The reason is simply that the former is the legal language commonly used in modern China, but the latter does not have legal characteristics, legal color, nor legal language, therefore, it does not apply to the field of legal activities. Visible, an era, a society’s legal language is relatively stable, does not allow any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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