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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