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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社会性别平等,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尽快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