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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二○○五年十一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