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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6,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召开。会议讨论了《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另外,有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者,要保持一定量的合理库存,必要时,由市政府规定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粮食经营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和添加剂进行粮食产品加工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