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离异家庭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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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刘律师,你好!
  我丈夫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女儿十岁归我抚养。但是因为我们只有一套房子,离婚后谁离开都暂时没有地方落脚,所以当时我们对房子有一个约定,我拥有房子40%的产权,女儿拥有50%的产权,丈夫拥有10%的产权。我们仍然住在一套房子里,分房居住。但是我前夫的所作所为出乎我意料,虽然离婚了但是他仍然时常对我和女儿暴力相向,为此公安机关还对他进行过处罚,可是他此后并没有悔改表现,仍然时常打骂我和女儿。我觉得再这样下去我和女儿的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了,我提出让前夫搬出去租房子住,我愿意补贴他一部分房租,但是他说这房子有他的产权,他就有权利住下去,我们拿他没办法,为了躲避暴力伤害,我和女儿不得不搬出了房屋,我该怎么办呢?
  求助人:陈女士
  A:陈女士,你好!
  你所说的问题令人感到遗憾,家庭暴力问题在家庭问题中已经占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着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明确规定,遇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当事人应当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在本案例中,陈女士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妇联等组织控诉,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之外,陈女士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迁出房屋,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丈夫对她和女儿实施暴力和威胁。本案例中陈女士、女儿、前夫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三人对房屋共有的形式是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女儿是未成年人,她的产权份额应当由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监护人陈女士代为行使。现房屋被前夫独自占有使用,侵害了陈女士和女儿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合法权益。虽然前夫对房屋也享有产权份额,但是由于前夫对陈女士和女儿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她们无法实际享受共有人的权利,妨碍了占绝大多数份额的陈女士和女儿对物权的行使。根据《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基于为了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以及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原则,陈女士和女儿有权要求前夫搬出房屋,由陈女士和女儿对房屋实际使用和居住。至于前夫享有房屋10%份额的问题,可以通过另行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陈女士可以提起析产诉讼,通过给予前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购买前夫10%的房产份额,从而彻底实现矛盾的解决。
  本期主持
  刘军杰 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著有《买房114》(合著)。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妇联、上海市总工会特邀讲师。刘军杰律师具有在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多年法律工作的经历,能够运用有效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解决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擅长承办合同贸易、房地产、侵权、ADR、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案件。
  法律小常识
  物的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按照共有的内部关系,可以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按照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则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决定。
  Q2:刘律师,你好!
  我与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了,儿子判给丈夫直接抚养。我们婚内有一套登记在我和儿子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当时没有处理,这套房屋是我婚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后安置分配的,现在丈夫不要求分割我名下的房产份额,但是他以儿子名义提出析产,理由是儿子和他一起生活,应该由他来保管儿子的财产,所以要我支付儿子名下房产份额的折价款给他。我觉得儿子在房产上有名字才是安全的,但我担心丈夫拿了钱后不用在孩子身上而是自己花费了,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我是否可以拒绝呢?
  求助人:陈女士
  A:陈女士,你好!
  你遇到的情况涉及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监护以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陈女士有正当理由拒绝前夫以儿子名义提出的分割房产份额的要求,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根据法律关于监护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仍然都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都有权利管理和保护孩子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无论离婚与否,父亲与母亲一样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结合本案例,母亲未实施任何损害儿子财产权益的行为,儿子的房产份额在母亲的管理和保护之下是母亲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析产可能无法有效保护儿子的财产权益,反而可能损害其权益。从财产状态而言,固定资产容易保护,转化为流动现金后反而难以控制保护。本案例中丈夫以儿子名义提出析产,事实上是要从母亲这里获取一笔现金,而一旦转化为现金,就很难监管和保证会用在儿子的身上,这反而可能损害了儿子的财产权益。以房屋目前的产权登记状态,不析产反而能更好地保护孩子的财产权益。要不要析产可以等孩子成年后由他自己来主张决定。
  第三,孩子与母亲之间并未丧失对房屋共有的基础,除非存在应当析产的重大理由,否则并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共有物分割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例中儿子与母亲之间仍存在家庭关系,母子关系、监护关系、母子亲情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丧失,故儿子与母亲之间共有房屋具有现实必要性。此外,保留孩子的产权份额可以保障他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鉴于儿子与母亲之间对系争房屋并未丧失共有基础,并且如果没有可以分割房产的重大理由,要求析产系争房屋也没有物权法上的依据。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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