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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民[2013]64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